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Wed Jul 10 23:46:10 2013
请问:
在专法修正总说明中
其有提及旧法(92)中的第22条第2项(新颖性优惠期)之相关规定
系仅旨在使申请案不因 早前公开内容 的影响而丧失新颖性
其效力不及进步性
若有一甲硕士生
公开 一金属板(未举例) 在先
申请 一 铅 板 在後 (再就公开事实主张优惠期)
若该铅板并无不可预料的功效
而审查委员引金属板案以进步性为理核驳该铅板之申请
是否合法?
意见:
就其法规文义观之 新颖性优惠期确未排除其利用进步性核驳之可能
故该审查委员之核驳合理
是这样吗 总觉得有哪怪怪的... ????????
请先进们不吝指教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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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132.140
1F:推 dakkk:旧法就是合法才修的ㄧㄚ 07/11 00:01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07/11 09:53)
2F:→ piglauhk:(  ̄ c ̄)y▂ξ 07/11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