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ayerchobit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Thu Jul 11 16:27:41 2013
综合一下多方意见
和V大所言
假设
申请人於申请日前公开 一金属板(A+B)
日後於申请日申请专利范围为 1. 一金属板(A+B)
2. 其中A为铅(a+B)
并主张优惠期
经审查後
如果第一项有新颖性及进步性
那第二项也会有新颖性及进步性 所以专利核准
假设2
申请人於申请日前公开 一金属板(A+B)
日後於申请日申请专利范围为 1. 一材质为铅的金属板(a+B)
并主张优惠期
若该铅板并无不可预料的功效,也就是大众认为可以直接进行替换的话
审查委员员应该会认可该主张的优惠期
也就是申请日前公开的(A+B)无法作为核驳(a+B)
不知道这样讲对不对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请问:
: 在专法修正总说明中
: 其有提及旧法(92)中的第22条第2项(新颖性优惠期)之相关规定
: 系仅旨在使申请案不因 早前公开内容 的影响而丧失新颖性
: 其效力不及进步性
: 若有一甲硕士生
: 公开 一金属板(未举例) 在先
: 申请 一 铅 板 在後 (再就公开事实主张优惠期)
: 若该铅板并无不可预料的功效
: 而审查委员引金属板案以进步性为理核驳该铅板之申请
: 是否合法?
: 意见:
: 就其法规文义观之 新颖性优惠期确未排除其利用进步性核驳之可能
: 故该审查委员之核驳合理
: 是这样吗 总觉得有哪怪怪的... ????????
: 请先进们不吝指教 ( ̄□ ̄)a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6.127.245
1F:→ slayerchobit:以上叙述为新法状态 07/11 16:50
2F:→ tipo5566:不对 07/12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