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ueman1212 (The KING of败家)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Thu Jul 11 23:42:51 2013
潜水很久第一次发文跟大家讨论一下 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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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认为d大的说法才是对的...
首先,从优惠期的基本定义来看
如果申请案的技术在申请前被一公开事实所揭露
若申请人於优惠期内提申并对该公开事实主张22.III
则该公开事实即不具有作为审查新颖性或进步性之适格引证文件的效力(新法下)
换句话说,只要可以对该公开事实主张优惠期,
则申请案至少不会因为该公开事实而被核驳新颖性或进步性
这点大家应该可以认同吧@@
所以...我想这次的争点主要在於t大的这句话
”
请求项所记载之发明没有被公开过,所以无从主张优惠期。”
以此看来 t大好像是认为
若申请人对某公开事实主张22.III
而请求项有部分技术特徵未於公开事实中揭露 则TIPO有可能不受理/拒绝优惠期的主张
从而令该公开事实成为适格的引证文件???
可是我觉得这个论点有点....怪XDD
至少我做到现在(其实也没几年..)
除非超出优惠期或公开事实根本不是由申请人所公开
不然我从来没听过TIPO有不受理优惠期主张的案例
所以我认为至少就实务来说,只要申请人针对符合22.III各款的公开事实主张优惠期
不管公开事实对申请案的揭露程度如何,
该公开事实对於申请案来说应该都不是适格的引证文件
而且第22条的修法说明也说了
将优惠期之适用范围扩及进步性,其主要目的是不以申请人主张优惠期之事由
作为不具进步性之引证资料
因此,再回到p大一开始举的案例:
若有一甲硕士生
公开 一金属板(未举例) 在先
申请 一 铅 板 在後
若该铅板并无不可预料的功效
而审查委员引金属板案以进步性为理核驳该铅板之申请
是否合法?
根据以上理由,我的看法是
在旧法下,该公开可被拿来当作进步性的引证文件
但是在新法下,由於明文排除该公开作为适格之进步性引证文件的效力
因此以该公开来核驳申请案并不合法。
※ 引述《slayerchobit ()》之铭言:
如果是旧法时代
: 假设2
: 申请人於申请日前公开 一金属板(A+B)
: 日後於申请日申请专利范围为 1. 一材质为铅的金属板(a+B)
: 并主张优惠期
: 若该铅板并无不可预料的功效,也就是大众认为可以直接进行替换的话
审查委员以该公开事件(A+B)组合 (习知技术: A可以简易替换成a)
来说这是不具进步性是合理的,
因为优惠期不含进步性,所以该公开事件可以当作进步性的组合前案
但新法当中公开事件(A+B)无法当进步性的前案,所以他不能去与其他案件结合才对
所以审查委员无法以上述理由说 a+B不具进步性
烦请各位兄台指教orz
: 审查委员员应该会认可该主张的优惠期
: 也就是申请日前公开的(A+B)无法作为核驳(a+B)
: 不知道这样讲对不对
: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 请问:
: : 在专法修正总说明中
: : 其有提及旧法(92)中的第22条第2项(新颖性优惠期)之相关规定
: : 系仅旨在使申请案不因 早前公开内容 的影响而丧失新颖性
: : 其效力不及进步性
: : 若有一甲硕士生
: : 公开 一金属板(未举例) 在先
: : 申请 一 铅 板 在後 (再就公开事实主张优惠期)
: : 若该铅板并无不可预料的功效
: : 而审查委员引金属板案以进步性为理核驳该铅板之申请
: : 是否合法?
: : 意见:
: : 就其法规文义观之 新颖性优惠期确未排除其利用进步性核驳之可能
: : 故该审查委员之核驳合理
: : 是这样吗 总觉得有哪怪怪的... ????????
: : 请先进们不吝指教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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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6.127.245
1F:推 slayerchobit:完全同意 07/12 07:49
※ 编辑: trueman1212 来自: 36.231.232.116 (07/12 22:06)
2F:→ VanDeLord:原题所举的关键在於是否为优惠期适格标的,即是否排除,与 07/15 12:38
3F:→ VanDeLord:新颖性或进步性的判断上,皆无碍於新旧法专利要件之判断 07/15 12:39
4F:→ VanDeLord:日专2011修法前优惠期适格之标地有很大变化,由完全相同 07/15 12:41
5F:→ VanDeLord:completely identical转变为只要有相同即可,在属於一个 07/15 12:42
6F:→ VanDeLord:发明的概念下,我觉得这部分有讨论空间 07/15 12:42
7F:→ VanDeLord:当然所谓的发明揭露必须符合22的产业利用性前提 07/15 12:43
8F:→ VanDeLord:= ="推错篇,上面推文应该与上篇推文结合...XD 07/15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