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plane0525 (该是时候了)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Fri Jul 12 00:33:34 2013
新颖性优惠期为一法定排除单一时点引证之事由
如申请人依专利法第22条第3项第1~4款声明:主张新颖性优惠期
则有2种情况
1.该主张新颖性优惠期之事实与本案完全"不一样"
=>则专利专责机关"不会"以其为不具新颖性/进步性之引证
主张新颖性优惠期只有受不受理
(即:文件有没有齐备;专利法第22条第4项),
而没有审查官接不接受的问题
2.该主张新颖性优惠期之事实与本案高度相似
=>则专利专责机关"不得"作为有效之引证(新专利法第22条第3项)
所以新颖性优惠期仅为引证之有效性而言
与本案申请专利之范围一点关系都没有
以上!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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