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po5566 (踢波伍伍陆陆)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Fri Jul 12 11:14:04 2013
※ 引述《trueman1212 (The KING of败家)》之铭言:
: 潜水很久第一次发文跟大家讨论一下 请多指教
: ==
: 基本上我认为d大的说法才是对的...
: 首先,从优惠期的基本定义来看
: 如果申请案的技术在申请前被一公开事实所揭露
: 若申请人於优惠期内提申并对该公开事实主张22.IV
: 则该公开事实即不具有作为审查新颖性或进步性之适格引证文件的效力(新法下)
: 换句话说,只要可以对该公开事实主张优惠期,
: 则申请案至少不会因为该公开事实而被核驳新颖性或进步性
审查申请案的时候,是以「申请专利之发明」为判断是否不具新颖性进步性的对象。
所以你上头讲的是错的。
: 这点大家应该可以认同吧@@
: 所以...我想这次的争点主要在於t大的这句话
: ”请求项所记载之发明没有被公开过,所以无从主张优惠期。”
: 以此看来 t大好像是认为
: 若申请人对某公开事实主张22.IV
: 而请求项有部分技术特徵未於公开事实中揭露 则TIPO有可能不受理/拒绝优惠期的主张
: 从而令该公开事实成为适格的引证文件???
: 可是我觉得这个论点有点....怪XDD
: 至少我做到现在(其实也没几年..)
: 除非超出优惠期或公开事实根本不是由申请人所公开
: 不然我从来没听过TIPO有不受理优惠期主张的案例
: 所以我认为至少就实务来说,只要申请人针对符合22.IV各款的公开事实主张优惠期
: 不管公开事实对申请案的揭露程度如何,
: 该公开事实对於申请案来说应该都不是适格的引证文件
: 而且第22条的修法说明也说了
再跟着念一次
审查申请案的时候,是以「申请专利之发明」为判断是否不具新颖性进步性的对象。
: 将优惠期之适用范围扩及进步性,其主要目的是不以申请人主张优惠期之事由
: 作为不具进步性之引证资料
修法说明对应的情形,
在
#1HtVmT2M (Patent)讲过了。
所以你的结论是错的。
: 因此,再回到p大一开始举的案例:
: 若有一甲硕士生
: 公开 一金属板(未举例) 在先
: 申请 一 铅 板 在後
: 若该铅板并无不可预料的功效
: 而审查委员引金属板案以进步性为理核驳该铅板之申请
: 是否合法?
: 根据以上理由,我的看法是
: 在旧法下,该公开可被拿来当作进步性的引证文件
: 但是在新法下,由於明文排除该公开作为适格之进步性引证文件的效力
: 因此以该公开来核驳申请案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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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1F:推 trueman1212:抱歉 无法理解XD 所以你的意思是例子中申请人就算对该 07/12 12:16
2F:→ trueman1212:公开主张22.III 申请案还是会被该公开核驳进步性? 07/12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