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po5566 (踢波伍伍陆陆)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Fri Jul 12 11:20:39 2013
※ 引述《airplane0525 (该是时候了)》之铭言:
: 新颖性优惠期为一法定排除单一时点引证之事由
: 如申请人依专利法第22条第3项第1~4款声明:主张新颖性优惠期
: 则有2种情况
: 1.该主张新颖性优惠期之事实与本案完全"不一样"
: =>则专利专责机关"不会"以其为不具新颖性/进步性之引证
: 主张新颖性优惠期只有受不受理
在程序看你引的跟申请案的内容不一样,「就算是」会发文提醒,
也只是让申请人再确认一下是不是不一样。
文件齐备,就是在日後「有机会」可以主张,
但是主张有没有理由,就留待审查时认定了。
就像是申请案文件齐备了,也不见得会获准专利是一样的道理。
: (即:文件有没有齐备;专利法第22条第4项),
: 而没有审查官接不接受的问题
主张优惠期,是说当「申请专利之发明」有专利法第22条第3项的情形时,
可以排除该公开事实作为认定「申请专利之发明」不具新颖性、进步性的引证案。
不主张,连排除的机会都没有(非出於本意之泄漏除外)
: 2.该主张新颖性优惠期之事实与本案高度相似
「高度相似」的说法是在专利法哪一条?
: =>则专利专责机关"不得"作为有效之引证(新专利法第22条第3项)
: 所以新颖性优惠期仅为引证之有效性而言
: 与本案申请专利之范围一点关系都没有
哪来的没关系。还「一点关系都没有」。
唉。想起命根大大不是训示过「基本功」吗?
: 以上!请指教~~
※ 编辑: tipo5566 来自: 210.69.13.1 (07/12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