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almighty ( )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拟制新颖性
时间Fri Jul 12 14:56:44 2013
请问各位先进
在发明人相同的情况下,审委用美国专利法102(e)核驳新颖性时
可以依据美国专利法施行细则37 CFR 1.132签属一份宣誓书
以证明本案的构想确实来自本案发明人,即可克服102(e)的核驳
而在台湾方面,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但其申请人与申请在先之
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但是欧洲似乎没有看到相关规定
如果欧洲申请案遇到审委用相同发明人的发明作为前案来核驳本案的新颖性时
是否只能针对两案的差异性答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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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14.105.51
1F:推 zweisteine:对,54(3) 同时有防止双重专利的功能。 07/12 15:08
2F:→ abcalmighty:了解~感谢~ 07/1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