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ayerchobit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Tue Sep 3 11:07:40 2013
V大误会我的意思了
我想询问的是
一件申请人自己公开的发表
已完成的发明
标的:
以下为举例
快速加热的XX板
技术特徵在於结构
材料为任何金属(金属并非造成快速加热的主因)
事後申请专利
标的都和上面一样
其中一个附属项为特定金属
请问一下
这样的状况
那个特定金属不能主张优惠期吗?!
既然在优惠期案都已经揭示
另外以上讨论都先假设都具有新颖性进步性的状况下(优惠期案就已具备)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板友考完了心情应该可以比较轻松的面对这个讨论,
: p大的题目内容争点在於是否为适格之优惠期标的,而非是否适用进步性,
: 1. 公开与申请内容属上下位关系,并不属於同一发明标的(可能属於同一发明概念),
: 因此主张不同发明作为优惠期实於法无据,审查委员核驳属合法,
: 非优惠期标的物,且无主张优先权日早於该发明申请日
: 故发明案主张金属非优惠期标的,审查委员核驳合理。
: 2. 要能主张优惠期必需为相同"发明标的",就发明实质内容的技术角度来看,
: 必需具有解决相同问题的方案应当才属於相同之发明标的。
: 就上下位技术角度来看,上位技术一般不能解决下位技术的问题,
: 例如:金属可以导电,但想要获得更好的导电效果就必须指出金属之下位元素
: (具体的金属材料种类),而下位技术手段一般可以解决上位技术问题。
: 3. 此外,上下位材料揭露还有是否为具备完整"发明标的"之问题,例如利用影像处理技术
: 提高歪斜影像辨识率,光是揭露影像处理技术的文件并不具体,有可能属於一种
: 解决问题的概念(abstract),但实际上是否能提高,需要具体的投影演算法技术协助。
: 因此上位揭露事实相较於下位技术特徵来说是有可能属於未完成的发明标的。
: 这部分可以详细参考万国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於 IAM 8月7号2013所发表的内容。
: 至於其他未续及部分,应可自行推导。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Public disclousre :
: : Invention: A+B+C1
: : Patent application:
: : Invention: A+B+"X"
: : "X":
: : a. C
: : b. C11
: : c. C2
: : d. C1+D
: : e. n/a
: : Grace Period:
: : Ture(O) or False(X)
: : a.( )
: : b.( )
: : c.( )
: : d.( )
: : e.( )
: : 上面不同国家/区域答案会出现差异,
: : 就台专来看,
: : 至少目前的看法是公开揭露的事实需要是公众所知(你没提,公众怎麽知道),
: : 并以这样的内容能对应申请专利的发明。
: : 就比较严格的角度来看,至少我目前的做法是采取比较严格的作法,
: : 并无风险存在,况且不同国家/区域对grace period的操作方式有所差异,
: : 为降低风险,我自己在实务上操作仍旧是从严认定为佳。
: : 就审基的内容来看,
: : 在实际审查上,排除引证内容的揭露事实认定,主要还是以审查官认知为主。
: : 对岸代理人也是如此,就他个人自己审查经验来看,是采取从宽认定,
: : 只要申请人有附上相关资料就会加以排除并不会详究其揭露内容范围是否对应,
: : 只要有附文件即可。
: : -----------------------------------------------------------------------------
: : PS:今天2013.07.16代理人提供资料,在大陆并没有找到所述的案例,
: : 根据代理人自己的看法,只要是有官方认可文件(国家级展览,省级不算),
: : 就会直接加以排除。
: : 日专在修法前是必须completely identical,目前是只要可以比对部分也OK,
: : 美专在MPEP2133中并未找到相关具体描述,
: : 但是在AIA的Examiner training material中,却在grace period部分有关
: : "subject matter"部分提到,说到发明人的揭露与申请内容必须是same invention,
: : 而非发明人所揭露的部分不用完全一样,而第三人所揭露的部分不用逐字(verbatim)比对,
: : USPTO的资料中,对DE,UK,JP与EPO都有相关的比较研究。
: : ------------------------------------------------------------------------------
: : 但他也不确定我所述及的情况会如何认定,需要收集资料或问目前审查员後才能确定。
: : 此外,宽限/优惠期在每个国家/区域或每位审查官在操作方式上都不尽相同,
: : 从宽认定对跨领域申请时,在操作风险上反而较高。
: : 回到原题:
: : 关键在於对公开揭露的"事实"认定与申请内容的对应是上下位关系。
: : 如果是揭露下位(A+B+C1),申请上位(A+B+C),那这样公众可以得知,
: : 我认为自然可以排除。
: : 另外A+B+C vs. A+B+C1会有扩张申请人优惠期范围的疑虑,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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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6.127.245
1F:→ slayerchobit:我会认为这样算是"实质上"相同发明 09/03 11:09
2F:→ VanDeLord:S大所言有比较接近到此议题核心, 09/03 12:36
3F:→ VanDeLord:这两个属於为解决相同问题的上下位技术特徵,依我的认知 09/03 12:43
4F:→ VanDeLord:下位已透过上位申请专利范围建立事实基础,你这与我一开 09/03 12:43
5F:→ VanDeLord:始回覆tipo5566大大的想法一样,但是tipo5566大大指出与 09/03 12:44
6F:→ VanDeLord:公开事实内容为公众所知,模糊空间在於揭露上位特徵,公众 09/03 12:45
7F:→ VanDeLord:能无歧异推知下位技术特徵? 优惠标的确认也就是公开内容 09/03 12:46
8F:→ VanDeLord:与申请内容似乎必需要对应 09/03 12:46
9F:→ VanDeLord:关键在於如何在已知的法规文字内容中确认出适格优惠标的 09/03 12:48
10F:→ VanDeLord:模糊地带需要靠行政诉讼确认,但可以肯定的是内容相同绝 09/03 12:48
11F:→ VanDeLord:对没有问题, 09/03 12:48
12F:→ VanDeLord:风险管理的精神就是避免诉讼,或是诉讼时将损害降至最低 09/03 12:49
13F:→ VanDeLord:我不认为单凭律师的一己之见就可以跳过法官决定模糊空间 09/03 12:50
14F:→ VanDeLord:的处置结果 09/03 12:50
15F:→ VanDeLord:法条的范围与限制与claim construction建构类似只不过 09/03 12:51
16F:→ VanDeLord:claim construction比法条要简单多 09/03 12:51
17F:→ VanDeLord:优惠期适格认定对已完成之发明冲击较大,这是法条未明确 09/03 12:54
18F:→ VanDeLord:定义的地方 09/03 12:54
19F:→ VanDeLord:EX:上下位,衍生,近似但不同等,特徵改良产生差异etc., 09/03 12:57
20F:→ VanDeLord:不同领域与技术水准都会有变化,稳建的方式是找出所有的 09/03 12:58
21F:→ VanDeLord:交集决定适用范围 09/03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