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dgame (静)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102专利师 新颖性
时间Tue Sep 3 22:23:51 2013
※ 引述《dearwen61 (Water Blue)》之铭言:
: 二、某教授甲发明一微电子光栅,於 2011 年2 月10 日发表在国际着名学术刊物IEEE
: 上;另一方面甲以其发明与数家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乙公司,积极将其发明商业化
: 制成光谱仪,同年6 月20 日乙公司在台北光电展(政府认可)展出含有该发明之
: 光谱仪。乙公司以受让人之名义於2011 年8 月5 日申请专利。其後发现美国某大
: 公司丙在2011 年4 月15 日公开发表一种相同的光谱仪,在2011 年7 月30 日在美
: 国申请专利,2012 年6 月25 日来台申请专利主张国际优先。试论谁取得该发明之
: 我国专利权?(20 分)
这题的结论应该没有争议
我自己看到的两个小问题是
一、丙的台湾案对乙的台湾案影响为何(适用23条或31条?)
二、丙的台湾案是否能在主张优先权後再主张优惠期,排除 2011/4/15 的公开事实?
第一点我想是优先适用拟制丧失新颖性
第二点就真的不知道了
查过一些资料
发现欧美、中国和巴黎公约的规定都不一样
但不晓得台湾到底跟谁
: 小弟的想法是乙丙两者皆无法取得专利
: 因为丙在乙的申请日(2011年8月5日)前,便在2011年4月15日将其光谱仪公开
: 故丧失新颖性。
: 而乙又在丙的申请日(2011年7月30日,假设主张优先权)前
: 於2011年6月20日将光谱仪公开,故也丧失新颖性。
: 所以两者皆因对方提早一步将光谱仪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 请问小弟的想法正确吗?
: 如果错误的话,还劳烦高手指正小弟的错误了,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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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195.220
1F:推 slayerchobit:第二点不行阿 基准有写 超过六个月就掰掰 09/03 22:40
2F:→ slayerchobit:第一点我也在想到底要不要探讨23条和31条 09/03 22:40
3F:→ slayerchobit:还是单纯讨论22条就好 09/03 22:40
4F:→ slayerchobit:因为这样又要假设一堆有的没的 09/03 22:40
5F:→ slayerchobit:而且如果要优先适用 应该最优先是22调才对 09/03 22:41
6F:→ madgame:丙的台湾案不可能让乙的台湾案产生22条问题啦 09/03 22:45
7F:推 slayerchobit:我是指丙的公开拉 09/03 22:47
8F:→ slayerchobit:2011/4/15的事件 09/03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