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优惠期 新法 VS 旧法
时间Wed Sep 4 00:35:25 2013
※ 引述《deathcustom (NOVA)》之铭言:
: 我在下面一一告诉你你哪里解读错,记得回去重修国文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编辑: VanDeLord 来自: 114.37.160.61 (08/30 23:35)
: 推文者来信要求删除。
: 争议的论点很简单,整理一下:
: 符合法定要件项目 适格之标的(发明) 新颖性 进步性
: 与申请发明专利内容相同之公开事实 O O O
: 与申请发明专利内容有关
: 之公开事实(衍生发明公开) X O X
: (公开上位,
: 申请下位)
: 2013年版审基已经说明,
: 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
: 第三章专利要件
: 4. 丧失新颖性或进步性之例外
: 4.1 申请专利之发明於申请前,申请人有因实验而公开、因於刊物发表、因陈列於政府
: 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泄漏者等情事之一,而在使该发明的技术内
: 容於申请前已见於刊物、已公开实施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而能为公众得知者,申请
: 人应於事实发生後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叙明事实及有关之期日,并於指定期间内检
: 附证明文件,则与该事实有关之技术内容不作为判断使申请专利之发明丧失新颖性
: 或进步性之先前技术。前述之六个月期间,称为优惠期。
: 这里的"事实"指的是"公开的内容"
: ============================================================================
: ("与该事实有关之技术内容"这句话产生想像空间)
: ============================================================================
: 审基:
: 4.4 主张丧失新颖性或进步性之例外的效果
: 因此,於申请人主张前述情事之优惠期内,若有其他相关技术内容之公开事实,申
: 请案仍可能因不具新颖性或进步性而不准予专利;同理,於优惠期内,若有他人就
: 相同发明先提出申请,由於主张不丧失新颖性之优惠不能排除他人申请在先之事实
: ,申请案依先申请原则而不得准予专利,他人申请在先之申请案则因申请前已有相
: 同发明公开之事实,亦不得准予专利。
: ============================================================================
: => 这段将申请人(申请人应该改为发明人比较洽当)与先前技术的范围做了说明
: 基於先申请原则,优惠期不及於发明专利申请日前之先前技术,仅限於申请人(发明人)
: ============================================================================
: 有其他没有被主张的(不管是申请人自己做的还是其他人做的)公开事实都可以拿来当
: 先前技术
: 审基:
: 有多次可主张例外不丧失新颖性或进步性之优惠的事实者,应於申请时之申请书中
: 叙明各次公开事实,未叙明之公开事实的技术内容,仍属於使申请专利之发明丧失
: 新颖性或进步性之先前技术。
: ============================================================================
: => 这段反应出
: 多次公开内容与主张优惠期之发明标的有关,
: 这就会出现发明标的可主张多重优惠期,但未公开内容就不属於优惠期主张之发明标的
: EX: 公开[1]a+b+c1,公开[2]a+b+c2, 申请[1]a+b+c1/c2/c3)
: a+b+c3 就掰掰了
解读有歧异,是我条件未说明清楚,
在p大题意下,申请1仅主张c1
公开1(先)与公开2(後)时间不相同
至於c1与c2能不能准,并未叙及
: ============================================================================
: 你这边的解读就通通错了,所以我才说你的中文要重修,请回去念高中
: 申请人应该在申请时於申请书内说明自己的所有公开事实
: 未叙明之公开事实的技术内容
: 也就是说你没有在"申请书中叙明"的就不可以被排除
就你此处的逻辑,
在p大的原题意下,
公开案:A+B+C(上位)
申请案:A+B+C1(下位) 主张A+B+C
1. 来你告诉我,是否得以排除?
2. 若公开案属於未完成之发明(研究中),是否得以排除?
3. 若公开案与申请案实质上属於不同发明,是否得以排除?
: 所以在这个例子里
: 如果申请书只有叙明(记载)公开[1]没有叙明公开[2]
: 那申请[1]因为公开[2]会被拿来当作先前记述而全部都不得准
: 如果申请书有叙明公开[1]及公开[2],则两个公开都会被排除
: 这在去年底今年初的多场说明会官方有很明确的说过
: 自己不参加说明会,就用自以为的方式解读还读错,我也没办法
: 审基:
: 4.5 密不可分之关系
: 申请人因实验、於刊物发表、陈列於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而自行将申请专利之
: 发明多次公开,而在使该发明的技术内容於申请前已见於刊物、已公开实施或已为
: 公众所知悉,而能为公众得知者,於最早之事实发生日之次日起算六个月内提出申
: 请,若各次公开事实有密不可分之关系者,得仅声明最早发生之事实。
: ============================================================================
: EX: 公开[2]可能就掰掰了
: 这里是说如果多次公开事实其实有密不可分关系
: 例如实验跟刊物发表跟毕业论文"假如有密不可分关系"
: 可以只叙明最早的一件
: 但是实务上最好全部都叙明比较保险
: 这也是在说明会有说的很清楚的
: 这部分就要看是否具有相同发明内容来看,c2与c1有可能属於相同内容,
: 但是不同实施例,如果仅声明最早发生之事实,那未声明就不落入未主张之范围,
: 就会成为先前技术一部份,审查时可能就会发生审委拿c2来驳c1的情况
: 综合来看:
: 我个人的结论就是公开事实与申请发明内容必需为相同发明风险才是最低,
: 你可以公开很多次具有密不可分且与第一次公开有关之发明内容
: 优惠期属於排除特定事项,也就是在基准日确立的条件下,
: 给予同一申请人对相同发明标的在审查条件上的优惠。
: 在先申请原则的条件下,优惠期与审查基准日并不相同。
: 也就是对於先前技术的排除条件与范围不同,
: 优惠期在标的上除了必须符合专22的公开事实且必需为相同发明,
: 单独针对特定事项排除相同之先前技术。
: 审查基准日是以申请日为基准界定先前技术的范围。
: ※ 编辑: VanDeLord 来自: 60.251.209.130 (09/02 14:27)
: → deathcustom:你的中文要重修... 09/02 17:50
: 推 slayerchobit:我比较想问 到底是哪一句话 让你觉得要"相同"发明 09/02 23:19
: → slayerchobit:就连23条与31条的相同发明意思都不同,你这边为何 09/02 23:20
: → slayerchobit:可以解读相同发明且要一模一样?! 09/02 23:20
: → VanDeLord:照你们的逻辑,申请人主张的优惠期内容与申请案内容相似 09/03 10:14
: → VanDeLord:但实质不同也可以,甚至是未完成发明也可以? 09/03 10:14
: → VanDeLord:法条有限制与范围,不要只听别人说,就我自己打民诉的经验 09/03 10:15
: → VanDeLord:有没有付钱,不同的律师对同样的case讲的话都会有程度上 09/03 10:15
: → VanDeLord:的差异 09/03 10:15
: → VanDeLord:一事不再理建议d大去确认,此外你引用那篇文章的律师竟然 09/03 10:16
: → VanDeLord:说未完成的发明刊载於刊物上也可以主张优惠期,让人冒冷 09/03 10:17
: → VanDeLord:汗 09/03 10:17
: → VanDeLord:优惠期适格标的很明显的是指已完成之发明,但探究审基,所 09/03 10:19
: → VanDeLord:谓已完成之发明为已完成之申请专利之发明内容 09/03 10:20
: → VanDeLord:先这样子吧,看来再讨论下去只会变成口水 09/03 10:20
: → VanDeLord:我会跳出来讨论是与实务上的商业竞争模式有关,不过看来 09/03 10:23
: → VanDeLord:也没讨论之必要 09/03 10:23
: 推 trueman1212:我认为未完成的发明是不用成为优惠期标的而非不能.. 09/03 10:38
: 推 trueman1212:已完成发明的新颖性跟进步性不受到未完成发明的影响 09/03 10:40
: → trueman1212:当然不用考虑优惠期 所以这案例既然可成为引证案当然 09/03 10:41
: → trueman1212:是已完成发明吧 不晓得跟未完成发明有何相关@@ 09/03 10:42
: → VanDeLord:未完成的发明难道不会对已完成的发明产生TSM? 09/03 12:34
: → VanDeLord:研复意见的说法在实务发明过程中很不合理, 09/03 12:35
: → VanDeLord:IAM上郭律师发表的文章对此有提供见解 09/0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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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61.52
1F:推 deathcustom:有在申请书中叙明公开A+B+C的事实(合规定)就会排除 09/04 00:41
2F:推 dakkk:同意 会排除 09/04 00:42
3F:推 dakkk:其实因实验而公开 通常就是未完成研究中的概念 09/04 00:48
实验的定义是已完成之发明,这有智财局有公开说明的档案可下载
4F:推 deathcustom:研究系针对"未完成"发明所为技术内容之探讨或改进 09/04 00:49
5F:→ dakkk:3我觉得还是可以排除 进步性之所以会从224变到222 09/04 00:49
6F:→ deathcustom:因无以阻碍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新颖性或进步性 09/04 00:49
7F:→ deathcustom:自无主张本情事之必要 09/04 00:49
8F:→ dakkk:就是为了要排除不同发明 但因组合而来 09/04 00:50
9F:→ dakkk:否则优惠期不用改成可以进步性主张 09/04 00:50
10F:→ deathcustom:未完成表示最终技术没人会知道怎麽做出来,自始具有 09/04 00:50
11F:→ deathcustom:进步性,你们对於进步性的定义莫名其妙 09/04 00:51
12F:→ deathcustom:如果拿一个先前文献搭配习知可以得到申请案内容 09/04 00:51
13F:→ deathcustom:那麽申请案内容相较於先前文献"没有未完成部分" 09/04 00:52
14F:→ deathcustom:假如ABc1搭配习知可以换为ABc2,那c2跟c1就是均等!! 09/04 00:54
15F:→ deathcustom:既然均等,本来就可以写到同一份申请文件中 09/04 00:54
16F:→ deathcustom:而ABc1具有新颖性及进步性的话,ABc2自然具有 09/04 00:54
17F:推 dakkk:基本上我认为 主张优惠期只有一个效果 那次的公开不会变引证 09/04 00:55
18F:→ deathcustom:莫非我今天公开ABc1,那我只能保有ABc1,其他都要贡献 09/04 00:55
19F:→ deathcustom:给大众? 09/04 00:55
20F:→ dakkk:至於引证是否适格 我不认为会被concern 09/04 00:55
21F:→ deathcustom:我也同意dakkk的看法,但是有人要跳针我也没办法 09/04 00:55
22F:→ deathcustom:只好想办法就法理来试图解释 09/04 00:56
你应该叫谢金燕解解
照这样的逻辑,只要主张事实(a+b+c)就可以被排除,
该事实属於未完成之发明,
也就是该事实无法解决申请发明所欲解决之问题,也可以被排除?
也就无所谓优惠期适格标的??
那"研究"二字为何要於此次修法中删除?
所以专22修法是智财局无聊拼业绩?
23F:推 deathcustom:ABC如果未完成,表示与申请案中的技术的差异"non-obvi 09/04 01:07
24F:→ deathcustom:ous"......主张与否根本没差 09/04 01:07
25F:→ deathcustom:如果ABC跟习知技术D一结合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ABC 09/04 01:08
26F:→ deathcustom:有叙明且本身未见於其他先前技术,那怎麽可以因为 09/04 01:09
27F:→ deathcustom:ABC跟D来核驳申请专利范围ABCD 09/04 01:10
28F:推 deathcustom:研究为什麽会删除,我上面已经有引用2013审基了 09/04 01:13
那文件我也有,
我建议你去研究一下"何谓发明",不是从文字上,而是从实务上
A+B+C前所未见,但属於未完成之发明
A+B+C+D 基於A+B+C所做的关键突破,但D由其他已知技术领域转用而来,
在A+B+C的基础上,A+B+C+D不符进步性要件
这常发生,有时候一个具体解决方案(A+B+C+D)是建立在解决问题的基础概念上(A+B+C)
29F:→ deathcustom:就是因为研究公开的东西未完成本来就不会对申请案的 09/04 01:13
30F:→ deathcustom:进步性造成影响(因为差异非显而易知啊) 09/04 01:14
31F:→ deathcustom:中文有这麽难懂吗?还是您现在只看的懂TRIZ? 09/04 01:14
32F:→ deathcustom:简言之,如果一个公开事实与申请案的差异"显而易知" 09/04 01:16
33F:→ deathcustom:则表示该公开相对於申请案是"已完成" 09/04 01:16
34F:推 deathcustom:所以您的意思是提出ABC的人自己申请ABCD不该核准? 09/04 01:20
35F:→ deathcustom:就我所知在美国这会准,在台湾应该会准 09/04 01:21
36F:→ deathcustom:大家都知道蓝光+黄光可以做出白光 09/04 01:21
37F:→ deathcustom:所以做出蓝光LED的,他之後申请蓝光LED+黄光PHOSPHER 09/04 01:22
38F:→ deathcustom:会不准?YAG不就吃屎? 09/04 01:22
39F:推 deathcustom:ABc1跟ABc2是不是同一发明?ABC跟ABCD是不是同一发明? 09/04 01:38
40F:→ deathcustom:这两个都有单一性因此被认为是广义的同一发明 09/04 01:39
41F:推 trueman1212:查了一下MPEP 美国也没说要same invention呀 是写 09/04 11:16
42F:→ trueman1212:the invention or an obvious variation thereof is 09/04 11:17
43F:→ trueman1212: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09/04 11:17
这有两个概念,
不过一个是已确定(无害揭露则需要完全相同same invention),
一个是值得讨论(disclosure 与 claimed invention),
如果两个视为相同,在实务操作上风险为零
44F:推 deathcustom:trueman,你这一巴掌太大力了,脸都肿了 09/04 11:25
45F:推 deathcustom:这次修法的目的就是要尽量符合世界的潮流 09/04 11:31
46F:→ deathcustom:如果连修法目的跟法条精神都不探究,就用奇怪的方式 09/04 11:31
47F:→ deathcustom:解读,自然会解读出背离世界潮流的想法 09/04 11:32
48F:推 ipme:推deathcustom大 09/04 11:50
49F:→ ipme:"实验的定义是已完成之发明?" 这中文很怪 09/04 11:54
恳请达人释疑
50F:推 piglauhk: 大家放轻松 温馨一点比较好 Q_Q 09/04 12:11
能反映真实性情总是好事
51F:推 dakkk:p大整个人超温馨 09/04 14:46
52F:推 deathcustom:da大的意思是我超凶狠Orz 09/04 15:05
53F:推 dakkk:@@ 09/04 17:32
我怎麽一点也不觉得凶狠 XD
54F:推 DragonDeath:老实说 22III法条本身就不够清楚 09/04 19:03
D大有sense
55F:→ DragonDeath:参考EPC 55 就会发现台湾法规订得颇为模糊 09/04 19:05
56F:→ DragonDeath:没有耶 我还没念科法所 XDDD 09/04 19:06
我以为你去念了XD
57F:→ DragonDeath:总之 两种解释方式都对 只能看法院判决吧 09/04 19:06
58F:→ DragonDeath:就申请人角度 当然是通说扩及到相关发明比较有利 09/04 19:07
59F:推 DragonDeath:不过 好的IH操作 根本不应该出现这种问题 09/04 19:11
理论上这没错,
当产品行销部门说要押期参展时,...
黑暗兵法就出现了
60F:推 deathcustom:正常的操作上本来就该避免用到优惠期... 09/04 19:22
61F:推 deathcustom:最简单的方法是每一个展file一个USPPA,同展出内容 09/04 23:52
花钱的最简单,钱花最少的最难,不花钱的最贵。
※ 编辑: VanDeLord 来自: 60.251.209.130 (09/05 19:18)
62F:推 dakkk:参展先请一个不实审的案 之後的案再提国内优先权 09/05 22:32
63F:→ VanDeLord:这不是花钱最少的方案 09/06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