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101专利商标审查人员 技术报告举发
时间Wed Sep 18 19:13:42 2013
※ 引述《dearwen61 (Water Blue)》之铭言:
:
: 二、张三以A技术申请新型专利获准,随後张三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智慧财产局於
:
: 99年12月6日完成新型技术报告,以B、C、D等先前技术比对结果,「无法发现
:
: 足以否定其专利要件之先前技术文献」。李四认为A技术之功效仅为先前已获准专
:
: 利之E、F专利之相加,无新功效产生,不符申请新型专利要件,提出举发。智慧财
:
: 产局於100年10月21日以E、F之先前技术为依据,作成举发成立之处分。张三主张
:
: 智慧财产局之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未发现A技术欠缺专利要件,举发案不应作出与技术
:
: 报告相反之审定,举发成立之处分违法。请问张三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
: 请问这题应该是举发成立,也就是张三之主张无效吗?
:
: 另外,如果举发成立的话,这样是违反新颖性还是进步性呢?
:
: 比较没看过关於新型技术报告的题目,故提出来向高手讨教
:
: 还请高手不吝指教,小弟先行言谢了,万分感恩。
非常抱歉,最近狂犬病流行,上个月被一条疯狗咬到了,是以救驾
来迟.
这题若以上面这样的讲法根本就没有抓到考点,本题考点在新型
技术报告专利要件评价与举发之结果有无关联.因此A-F的事实与
本案是否具备可专利性毫无实质关联,因为题目根本没给这部分的
详细叙述.
张三主张智财局之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未发现A技术欠缺专利要件
,举发案不应作出与技术报告相反之审定,举发成立之处分违法,
并无理由.请参见98年民专诉108号判决: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作用仅作为权利行使或技术利用之参考,
并非智慧财产局之行政处分,不具拘束力,因此,纵使新型专利
技术报告比对结果为代码2(不具进步性)亦与专利之举发是否成立
无关,不得执为系争专利不具进步性之论据。>
这才是本题要考大家的事情.
: 推 deathcustom:应该无误 09/05 22:08
: 推 dakkk:好像快考了 加油 09/05 22:39
: 推 dakkk:举发应该成立 EF是新的事证 先前技术报告并没发现EF 09/05 22:42
: → dakkk:这个举发看起来是进步性 09/05 22:42
: → dearwen61:感谢两位d大的回覆 09/06 09:14
: → dearwen61:确实是明天就要上战场了> < 09/06 09:15
: 推 piglauhk:这题还真有内涵 既可以放在专利法考 亦可放在行政程序法 09/06 09:24
: 推 piglauhk:前者考一事不再理 专§81 後者考行政处分定义 行程§1 09/06 09:29
: → piglauhk:btw 这个 新型技术报告书 看定义的话 看似是行政处分 09/06 09:30
: → piglauhk:若因该报告受损失 是否得主张信赖保护...? (._.?) 09/06 09:31
: 推 chen7572:技术报告非行政处分,并不具拘束力。专利法逐条释义p.211 09/06 09:48
: → VanDeLord:楼上正解 09/06 09:58
: 推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lc9atv8 09/06 10:01
: → kaikai1112:新型技术报告书不具备法律效果 就算结果不好.... 09/06 10:02
: → kaikai1112:再另行举发前 专利权还是存续状态.... 09/06 10:02
: → kaikai1112:所以新型技术报告书 应该算是 行政事实行为 09/06 10:04
这样也会给实务上造成一个颇大麻烦,倘说这是行政事实行为。那麽
依行政诉讼法第8条1项:
[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
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 ]
^^^^^^^^^^^^^^^^^^^^^^^^^^^^^^^
申请人将可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请求法院判命智慧财产局就某新型
专利作成代码6的技术报告?实务上有看过这种诉之类型吗? 我不记得有
看过IP法院这样的裁判。所以我猜这是为了给法院省麻烦,乾脆说技术
报告甚麽都不是,行政法上就是个屁,好让一切跟技术报告有关的行政
诉讼,都进不了法院。
: 推 kaikai1112:再说细一点 应该是 行政事实行为里面的观念通知 09/06 10:21
: 推 deathcustom:技术报告是观念通知? 09/06 10:22
: 推 kaikai1112:针对新型报告的检索结果所为的通知阿.... 09/06 10:34
: → kaikai1112:他有发函告知 就已经做到实质上的通知效果 所以我觉得 09/06 10:35
: → kaikai1112:是观念通知....函释 也应该算观念通知吧........ 09/06 10:36
: 推 kaikai1112:错了 函释不光是观念通知 还要看内容来说........ 09/06 10:42
: → kaikai1112:http://www.wretch.cc/blog/nevergo2far/8291097 09/06 10:42
: 推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l2fgv3w 观念通知与行政处分 09/06 10:56
: 推 dakkk:的确不是行政处分 但会行政自我拘束原则适用 09/06 12:08
: → dakkk:原文要申论 其实蛮多东西 09/06 12:09
: → VanDeLord:据说是一种"法律意见" 09/06 12:48
: → VanDeLord:"专利专责机关依据法定义务所提供之法律谘询意见,对新颖 09/06 19:05
: → VanDeLord:性与进步性加以判断。" 09/06 19:05
“专利专责机关依据法定义务所提供之法律谘询意见”?
太好了,既然局有法定义务要求你提供这个东西,同上,来打个行政
诉讼法第8条1项一般给付诉讼,请求法院判命智慧财产局就某新型专利
作成代码6的技术报告,且因为技术报告不是行政处分,连诉愿先行程序
都免了,直接上法院起诉.
这有没有代理人身分是律师的想试试?XD
基本上技术报告是啥具体行政行为,实务学说上似乎并未有详细定性的
结论,至少小弟不知道.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就不是行政处分.
我个人猜想,都不愿把性质讲清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避免出错时机关被
相对人打行政诉讼or声请国赔?@@
另请参见100年度行专诉字第50号(新型专利举发)
要旨:一、关於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法律性质,
观诸专利法第103条之修正理由第三项:「三、第1项
规定任何人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按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在功能上具有公众审查之性质,从
而对於申请技术报告之资格,不应予以特别限制,而应
使任何人皆能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以厘清该新型专利
是否合於专利要件之疑义,惟该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性质
,系属机关无拘束力之报告,并非行政处分,仅作为权利
行使或技术利用之参酌。若任何人认该新型专利有不应
核准专利之事由,应依修正条文第107条规定提起举发
,始能撤销该新型专利权。」(略)是以立法者显无意使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具有行政处分之效力。
二、准此,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仅为申请人判断该新型
专利权是否合於专利实体要件之参考,该新型专利技术
报告所载比对结果并无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处分,
对於该新型专利之效力即无任何影响。主张该新型专利
有应撤销理由之人,应依专利法第107条规定向被告提起
举发,并使该新型专利权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赋予其
正当之程序保障,被告基於双方之攻防後所为之审定,
始属行政处分;不服该审定者,有权进行行政争讼程序
以资救济。
我个人以为像这种问题,与其瞎子摸象,还是多看一下IP法院的
相关见解来找答案会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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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aikai1112:推~ 09/18 19:23
※ 编辑: submachine 来自: 140.112.115.226 (09/20 22:17)
2F:→ VanDeLord:sub大既然说要多参考ip法院判决,那真应该要多参考一下 09/23 16:04
3F:→ VanDeLord:自然会有所发现,别忘了,找资料也是基本功之一 09/23 16:05
4F:→ VanDeLord:关键字都给了,应该不难找 XD 09/23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