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圣岛专利人员?
时间Wed Sep 25 14:02:11 2013
※ 引述《playball (..)》之铭言:
: 有必要的话 基本上是可以在不违背技术的情况下 照着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做描述
: 亦可以要求发明人作技术内容的补充
我非常反对一案各表
先手或後手其中之一需要再教育,
很明显,不是先手太烂没能力,
就是後手自以为是,没有顾及事务所的立场,
对内对外一不小心就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理由如下:
专利说明书是充满逻辑定义的文件,
整篇说明书涉及的每一个定义、文义解释,
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各请求项的攻防落点,
简单说:一篇说明书中一定埋了很多梗。
不论哪家事务所,正常的情况下,
若生产中英文对应案的不是同一位工程师,
後手一定要跟先手充分沟通(先撰英文稿或先撰中文稿都一样)。
因为正常情况,先手者必定花了很多时间在理解、检索、洽案、核稿、定稿,
应该已经进行完整的定义与描述,
过程中也建立了事务所对外的专业、权威形象,还有跟客户之间的互信。
後手想要一案各表,那是花了多少时间研究案子、检索比对、洽谈?
是基於甚麽样的立场跟高度在那边照着自己的思考方式重新描述?
甚至跑去要求发明人补充技术内容?
是对自己的同事不信任,还是真的先手者大有问题?
基於管理判断,先、後手两者间明显有一者为不适任者需要再教育,
若仍然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就只能请他离开。
一案各表,已经不是了解技术与否的问题,这已经是「後手」判定「先手」
没有先手能力,包含洽案能力的否定、撰写说明书的否定。
一案各表操作不当,非常容易演变成一案互「表」
就算是先手案真的没问题,
但是会给客户「先手案不完整的印象」,
懂专利的客户,会马上联想到一开始案子没写好的问题,
直接从一案各表演变成一案互「表」,踢自己的馆。
若客户认为是事务所的疏失,要求事务所对先手案进行改写,
并且引用国内优先权重送,规费、服务费谁吸收?
倘若一案各表(用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描述、补充技术)不是偶发而是常态,
那这样的事务所在教育训练上就大有问题。
一般来说由别的事务所转来的案子,
或客户主动要求借屍还魂的案子比较容易采用这种操作。
除此之外,全新的描述与补充,
很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文义读取/全要件、均等结果。
请审慎而为!
(本文一边忙一边挂网,想到就写,有点散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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