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废弃车体回收再制家具
时间Fri Sep 27 13:05:53 2013
http://daman.cool3c.com/node/71594
一句话就是:杀车取皮制家俱
商标§35 除本法第三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应经商标权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於注册商标之商标者。
二、於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於注册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
混淆误认之虞者。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
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商标§36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
...
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於国内外市场上交易流
通,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场後,发
生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
问: 设车厂有於家俱类别注册有商标 请问车厂是否得主张该家俱侵害其商标权?
答:商标§36有明定权力之耗尽,故车厂再无主张之空间。
请问 依各位先进所见 此案是否属『发生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
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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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09/27 13:07)
1F:→ orsonplus:这答案跟商标法第18条第2项不会有冲突吗? 09/27 13:33
2F:→ ealvis:10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号 09/27 13:35
3F:→ piglauhk:窃以为不会 18是探讨商标之定义 36则系讨论其耗尽 09/27 13:36
4F:→ piglauhk:此题是以商标有效为假设 故应无冲突? 若有误 亦请见谅 09/27 13:38
5F:→ orsonplus:标的是"附有商标之商品",商品加工改变後标的有变吧... 09/27 13:39
6F:→ orsonplus:若完全无自己的商标,或BMW的商标比自己的商标大、醒目 09/27 13:41
7F:→ orsonplus:会有问题吧 @_@a... 09/27 13:42
8F:→ piglauhk:O大说的不无道理 (  ̄ c ̄)y▂ξ 09/27 13:44
9F:→ ealvis:在那种情况下,应该还是可以举指示性合理使用,应该还是没差 09/27 13:50
10F:→ orsonplus:就跟买印有商标的布料一样,做成包包"卖"出去...会出事 09/27 13:55
11F:→ orsonplus:变成包包会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也会误导消费者来源 09/27 13:57
12F:→ orsonplus:我印象中有类似的案子,不知道後来怎麽认定 要找看看 09/27 14:00
13F:→ orsonplus:智财法院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号 09/27 14:08
14F:推 orsonplus:对了 我会讲到18-2是因为商标大小事都是以识别性为核心 09/27 14:14
15F:→ piglauhk:谢O大 只是其文中有提及『不论有无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误 09/27 14:22
16F:→ piglauhk:认其为商标专用权人或其授权之使用者、指定之代理商、经 09/27 14:22
17F:→ piglauhk:销商之虞,均应得商标权人之同意,否即属侵害商标权, 09/27 14:22
18F:→ piglauhk:是被告未经同意或授权而擅自加工、缝制系争口罩予以贩售 09/27 14:23
19F:→ piglauhk:之行为,堪认已侵害三丽鸥公司商标权。 09/27 14:23
20F:→ piglauhk:看来不以混淆误认为限.... (  ̄ c ̄)y▂ξ 09/27 14:23
21F:推 orsonplus:这话我的解读.....XD 我用回文的好了 09/27 14:28
22F:→ ealvis:这个案子是哈罗凯蒂的使用解读成"商标使用" 09/27 14:39
23F:→ ealvis:但大人物网址的商标,其实是可以事先声明用来指示商品状态 09/27 14:40
24F:→ VanDeLord:可能与商标申请类别及衍生产品至否会混淆原产品服务来源 09/27 18:50
25F:→ VanDeLord:简易GOOGLE一下,似乎BMW子公司有做家俱 09/27 18:50
26F:→ VanDeLord:uspto teas也找到 BMW在IC20(家俱)中的有效商标 09/27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