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台湾申请核淮的专利在国外被盗用
时间Wed Oct 9 13:14:30 2013
「核准」和「公告」是不同的概念,也不会同时发生。
以我国新型专利案来说,「核准」是指智慧局发出「新型专利形式审查核准处分书」,
此时新型发明案的内容未经公开,也还不会公告,
申请人必须在三个月内缴交证书费与第一年年费後,
智慧局才会安排将该新型案「公告」。
由於缴费後通常要一个月才会公告,
所以「核准」与「公告」之间可能会有约1-4个月的时间差。
另一个问题是「已核准」的专利是否可在他国申请专利并获准?
承上所述,「已核准」的新型专利有可能未经公告,
因此是可以向他国提出申请且有可能获准的。
就算是「已公告」的专利,如果该案处於可被主张国际优先权的状态,
在多数的国家,专利权人也可以主张国际优先权前往他国申请。
但须注意,即使还在可主张国际优先权的期限中,
有些国家不接受已公开、公告之申请案/专利案作为优先权基础案。
简言之,「核准」不等於公知,而这不是特例,
对所有在我国申请的新型案件,这都是常态。
另外,由於国际优先权的制度,
「公知」不等於不能向第二国提出申请并获准。
※ 引述《kolily (from the very start)》之铭言:
: → wwatermother:或是在台湾申请核淮,但在大陆被盗申请…? 10/08 22:27
: → wwatermother:假如2的情况,外国厂商生产了,如果在该国申请专利 10/08 22:29
: → wwatermother:核淮後是否可对该国生产商提告? 10/08 22:30
: → wwatermother:就是在该厂商生产後,到该国拿台湾专再去申请 10/08 22:33
: 推 kaikai1112:专利是属地主义 要在该国有专利 才能在那里主张权力 10/08 22:45
: → kaikai1112:技术一旦公开(任何地方都一样) 就不能再申请专利 10/08 22:47
: → kaikai1112:你的台湾专利既已核准公告 就已经是文献公开 10/08 22:48
: → kaikai1112:会构成前案 让之後提出申请之其他地区专利无法获准 10/08 22:49
: → wwatermother:谢谢k大及m大的解答。那我可以拿我台湾核淮的专利 10/08 23:09
: → wwatermother:到日本去申请,核淮後再告在日本生产过我产品的厂商? 10/08 23:10
: 这个问题楼上的k大其实已经有回答
: 你核准後就会变成公知 所以不能拿公知的技术再去他国申请获准专利
: 到时候你其他国家的专利会被自己的台湾专利 因为新颖性而核驳
: 无法被核准 GG
: 因为专利是属地主义 你想在哪里获得保护 就要一口气申请完
: 如果只在一个国家取得专利并获得商业上成功
: 才想到要去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这样是来不及的
: philips的气炸锅 就是一个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然後被大量仿效制造的案例
: 想告也没得告 因为他在台弯没申请专利
: 推 hsuhuche:你在台湾核准都不知道公开多久了 去日本申请直接被打枪. 10/09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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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2.92.145
1F:推 kaikai1112:不不不 你们不能这样跟新手讲...核准跟公告有时间落差 10/09 14:34
2F:→ kaikai1112:这是一定的 但是你们的讲法 会人完全的新手认为.... 10/09 14:35
3F:→ kaikai1112:也是有 核准後不会公告...(我说的特例)..... 10/09 14:36
4F:→ kaikai1112:事实上以一般会提出这种问题的新手来说..... 10/09 14:37
5F:→ kaikai1112:他会发现核准後的案件 在他国被侵权的状况.... 10/09 14:38
6F:→ kaikai1112:绝大部分是出现在 已公告或公开的状态下..... 10/09 14:38
7F:→ kaikai1112:所以我才说你们的回答方式 应该以原发问法者的可能通例 10/09 14:39
8F:→ kaikai1112:来回答 而不是以自己专业上知道的特例来回答..... 10/09 14:40
9F:→ kaikai1112:要回答特例当然可以 但是要先把特例的前提要件讲清楚 10/09 14:41
10F:→ kaikai1112:因为新手是没有能力去分辨 你讲的是通例还是特例 10/09 14:42
11F:→ kaikai1112:个人认为这是一种专业的坚持 10/09 14:44
12F:推 kaikai1112:另外再回给 wwatermother 大大 你还是找间事务所 10/09 14:46
13F:→ kaikai1112:好好做一次专业谘询 不然除非你要把所有的细节都讲清楚 10/09 14:47
14F:→ kaikai1112:不然你是得不到明确建议的 不是这里人不友善..... 10/09 14:48
15F:→ kaikai1112:而是涉法的事务 就是 case-specific 在不清楚案件 10/09 14:50
16F:→ kaikai1112:整体样貌下 你只能得到七嘴八舌的不完整建议 10/09 14:51
17F:推 J0HAN:同意k大…考虑一下发问者吧 10/09 15:08
18F:推 gofunfull:纯推 核准与公告时间不同~ XD 10/09 15:14
19F:推 DragonDeath:推K大建议 专利法规及实务操作 不是两句话就讲得完 10/09 16:33
20F:→ kolily:发明人通常只会选择性听到关键字 "可以" 这真的很令人困扰 10/09 16:44
21F:→ dogee:推楼上XXD 10/09 17:12
22F:推 magamanzero:推D大 现在觉得跟新手不要说太多 不然会造成很多误会 10/10 01:04
23F:→ saltlake:好像有些人听到上就... 10/10 10:56
24F:→ lili:我认为,问问题的人应该要知道整个全貌,而不是回答者认为 10/10 14:26
25F:→ lili:他有资格知道的部分。 10/10 14:27
26F:→ lili:btw,我自认我这部分的前提相当清楚。 10/10 14:31
27F:→ VanDeLord:同意楼上l大所言 10/10 15:00
28F:→ kolily:前提说得很清楚 但是发明人只听到 "可以" 不只发明人 还有 10/10 22:58
29F:→ kolily:很多Doc级高层主管 决策者 有的直放话说 你叫事务所来谈... 10/10 22:58
30F:→ kolily:有资格说清楚没有错 但是需要 耳提面令 一直重复 10/10 22:59
31F:→ VanDeLord:k大辛苦了,这时候要跟事务所充分沟通,建立共识很重要 10/10 23:00
32F:→ VanDeLord:记得国内有几篇论文是在探讨公司内部研发与专利部门的协 10/10 23:01
33F:→ VanDeLord:调,或许可以参考,不过公司文化和法务大头的职位权限与态 10/10 23:02
34F:→ VanDeLord:度都会影响 10/10 23:02
35F:→ VanDeLord:反而越是隐藏会越不容易得到dr级研发主管的认同喔,有时 10/10 23:03
36F:→ VanDeLord:候逆向操作会得意外之效,前题是决策风险讲清楚就好 10/10 23:03
37F:推 jachan:可否告知哪些国家不接受已公开、公告之申请案/专利案 10/18 19:39
38F:→ jachan:作为优先权基处案 10/18 19:40
39F:→ VanDeLord:与优先权无关 10/20 23:29
40F:→ VanDeLord:应该是程序问题 10/20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