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7515 (殿)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名词定义变更
时间Thu Mar 6 18:13:17 2014
假想题 不过各位有可能会遇到
名词A在近年(20世纪末)被发现具有两种性质
於是另外创造了名词B去对应新发现的第二种性质
这时候原本针对B去写的前案以及根据前案写的新案
会因为使用名词A而导致说明书错误而不具可专利性吗?
若是审委没发现而取得专利 当被对手举发时该怎麽办
目前想到的策略就是主张名词A适用於A及B两种意义
可是对方一定会拿A与B在定义上的实质不同而主张系争专利无效
各位会怎麽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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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能不侵权,因为我刻意把你的产品写进我的请求项里!」
Lemelson代表律师 Gerald Hosier 於美国地方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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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1.29.72
1F:推 dakkk:基本上容许发明人自己定义 会以说明书意思为准 03/06 19:32
2F:推 kaikai1112:专利格言 "申请人是自己的词汇编纂者"...... 03/06 19:57
3F:→ kaikai1112:说明书的解读 要以申请当时的技术水准... 03/06 19:59
4F:→ kaikai1112:侵权的认定 以侵权行为发生当时为准... 03/06 20:00
5F:→ kaikai1112:至於当时的技术水平背景为何 就看举证能力搂........ 03/06 20:01
6F:→ cloud7515:应该也有所限度吧XD 不然发明人会无线上网(?) 03/06 20:35
7F:推 deathcustom:c大要是看过软体案,应该就知道软体案充满自定义名词 03/06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