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在台湾起诉主张他国专利受侵害
时间Thu Mar 13 10:15:03 2014
「甚至法院连在本案审酌有效性抗辩都没有权利对我们是更有利」
台湾法院是有权审酌“有效性抗辨”的,请参照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6条规定。
详细资讯可再参考:
专利侵权诉讼实务
www.taiwanncf.org.tw/ttforum/43/43-19.pdf
小弟整理的笔记。
专利有效性的争执,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见之抗辩事由之一。分别有两种做法:
一为、专利无效之诉
被告一方面向智慧局提出举发,一方面再据以依专利法第90条之规定,而向民事法院声
请裁定停止审判。透过此方式,会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延宕。
专利法第90条:「关於发明专利权之民事诉讼,在申请案、举发案、撤销案确定前,得停
止审判。法院依前项规定裁定停止审判时,应注意举发案提出之正当性。举发案涉及侵权
诉讼案件之审理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优先审查。」
专利法第90条系规定「得」而非「应」停止审判,但以往实务上法官常以专利是否有效
系诉讼成立与否之前提要件,故除非举发案之正当性显有重大瑕疵,否则往往会准裁定停
止审判,专利无效之诉的特徵在於,将“於专利有效性的问题”,当作本诉所进行的诉讼
,被告仅是第三者,两造当事人分别为“智慧局”及“专利权人”,其所产生的效力为“
对世效”(in rem judgment),败诉的专利权人不得再对其他人提起侵权诉讼。
另一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辨”
被告依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6条所规定,於智慧财产民事诉讼中,提出专利无效抗辩
,亦即当作反抗手段,此时由法院自行判断(缺少了专利主管机关的意见),而不适用有
关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
第十六条(撤销、废止原因之判断)
当事人主张或抗辩智慧财产权有应撤销、废止之原因者,法院应就其主张或抗辩有无理由
自为判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其他
法律有关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
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权人於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对於他造主
张权利。
由於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辨”,当事者依然是原告及被告,且法院自行判断
专利无效後,该既判力之效力仅及於当事者双方,亦即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辨
”所产生的效方为“相对效”。
原因在於专利权之撤销的权利在於智慧局,即使於一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法院认为无效,
在智慧局被撤销该专利前,该专利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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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4.223.74
1F:推 zweisteine:推。补充一点:抗辩不是反诉手段。 03/13 16:04
2F:→ ides13:谢谢z大指教。 03/13 17:31
3F:推 kaikai1112:楼上 要看清楚原 po 的学理推衍阿.... 03/13 18:23
4F:→ kaikai1112:根据原po 找到的资料 一般会把专利有效性归为专属管辖 03/13 18:23
5F:→ kaikai1112:而侵权民事 则没有国际的专属管辖.... 03/13 18:24
6F:→ kaikai1112:依此学理 智财法院是没有有效性的管辖权... 03/13 18:25
7F:推 kaikai1112:阿....你是在说本案进行的抗辩裁定阿....误会了 别管我 03/13 18:28
8F:推 barley:感谢i大和k大 一般专利诉讼中智财法院的确可以自为判断 03/13 18:59
9F:→ barley:但涉及外国专利权的时候确有疑虑 此及中野教授演讲文内所述 03/13 19:00
※ 编辑: ides13 来自: 123.110.150.45 (03/13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