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ohisade (Seize the days)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内优先权
时间Mon Apr 7 21:27:30 2014
请教各位前辈
有一美国申请案A欲主张一美国案B的优先权
两案的发明人完全相同
但Assignee不同
A案Assignee为a b c
B案Assignee为a b
这样的情况下,请问需要签署优先权转让证明吗?
我知道在大陆,若申请案和优先权基础案申请人不同,需签署优先权转让证明
不知美国是否有相关规定?
另,能否告知此规定在MPEP第几条呢?
自己有查过了但找不到相关规定
恳请各位高手帮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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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ermion:不须要 35 USC 120 04/08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