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comet (无昵称)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eletion/restriction
时间Sat Apr 12 11:01:45 2014
※ 引述《evein ()》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eletion/restriction
: 时间: Thu Apr 10 23:24:4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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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前辈好,我是刚踏入专利这领域刚满三个月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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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接到一件美国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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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发出 Election/Restrition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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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研究了几天,身边的工程师也没接过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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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仍然有许多疑惑,希望各位前辈可以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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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第1及第10为独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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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至第9项为装置项,第10至第14为制造该装置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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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察官认为在方法中之某个制造步骤可以其他方式取代,
:
: 故认为本案应该分开申请。
combination/subcombin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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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搜寻到的资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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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辈认为此类案子倾向先选出一部分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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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择的部分获得专利後,未选择的部分再重返程序。
:
:
: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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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未选择的部分欲重返程序是指以分割案的形式还是并为一件?
如果可以rejoin的话 是在同一案子
但是重点在于 大部分情况是不能rejoin!!
请注意! 只有少部分情况才能rejoin!!!
: b.若并为一件时间以哪部分为主呢?
什麽时间?
:
: 2)未选择的部分是否有已公开的疑虑?
公开使整个案子的公开
:
: 3)若客户有取得专利之急迫性,是否建议直接以分割案一起审查?
这边就意思不清楚 如果全部的claim都想要专利
当然最佳就是马上请DA
但是理论上DA审查委员还是跟母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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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大概是我归纳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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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字遣词若不够专业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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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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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piglauhk:重点在於审查员不想拿一份点数审2个案子 04/10 23:53
: 推 fermion:找个美国 patent attorney吧.作坏了很难救... 04/11 01:49
: 推 dakkk:同楼上 一种是分割 一种是审完後放回 两种都有听过 04/11 02:14
: → dakkk:最好问一下美国代理人 04/11 02:14
: 推 jerico:分割事务所比较赚钱,先withdraw对客户比较有利 04/11 09:28
: → jerico:美国Restriction的规定非常严格 04/11 09:29
: → jerico:除了台湾的有规定需要分案的几种形式外,美国还有规定其他 04/11 09:30
: → jerico:审查委员认为实施例必须过度检索,就会发restriction 04/11 09:33
如果实施例必须要过度检索 这时候应该是election?
而发明人必须要选择一个species
如果有generic claim 则没有被选到的species可以被加回来
(在generic claim核准後,且实质上并无其他问题)
但是如果你是被下选择一个invention或 group的话
这就无法rejoin回来
因为审查委员已经认定是两个不同发明
并非是相同发明下的多种实施方式
所以是 “不可能“ rejoin回来!
: → jerico:每次我都硬是答辩,目前只有10件被审委同意,胜率约1%不到 04/11 09:40
: → jerico:很多事务所都直接要客户决定哪一组,不答辩。 04/11 09:42
: → jerico:理由很多,如浪费时间、equitable estoppel等等 04/11 09:42
通常不会不答辩 不答辩是有缺点
但是答辩很难赢 这是事实
原因在于审查委员有较高的权利认定
花过多心力在这部分上 我觉得多此一举
通常除了很明显的错误外 审查委员是不会接受这类型答辩
: 推 fermion:没搞好会激怒美国审查官.得不偿失. 04/1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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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rico:时间不允许(现在比较长),客户硬要答辩,就可以多收钱。 04/12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