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kiewawa (小囧~~( ̄▽ ̄#)﹏﹏)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台湾再审查
时间Tue Jun 17 14:29:19 2014
各位前辈好!
小弟刚刚遇到一个问题 询问过一些人也想顺便问问大家的意见..
故事是这样的:
今天有一个案子在申复的时候以并项的方式进行答辩,
不过 审查委员并不接受限缩後的申请专利范围系具可专利性,因此直接核驳审定。
现在,客户指示说要将原本并入的附属项加回来以及从独立项中相关技术特徵删除,
重新进行答辩。
在这边小弟就有个疑问 删除掉的东西还可以在重新放回来吗?
会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是之前印象中有听到或看过「禁反言」与「均等论」的相关说词。
不过小弟对上述这两个词还是懵懵懂懂= =a..
在想..
是在整个案子核准公告後才会有禁反言或均等论的问题产生吗?
还是在审查的过程中,所做的动作一样会有这些问题呢?
自己直觉是不行做这些动作,不过翻阅专利法及审查基准,好像没有限制。
还烦请前辈们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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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renthsu:台湾有禁反言? 06/17 15:46
这...我也不是很了解 只是法律上好像都会存在这种问题
我想专利法应该也适用 (?
2F:→ wartwo:应该不行这麽做,独立项中的技术特徵删除等於是放大范围, 06/17 17:58
3F:→ wartwo:这行不通的。 06/17 17:59
4F:推 pizzicato:还没有准专利以前 你爱怎麽修,只要不超出申请时说明书 06/17 18:23
5F:→ pizzicato:图式,claims的范围,都没关系.禁反言是准专利後才会发生 06/17 18:23
6F:→ pizzicato:不过,连修成小范围都被打枪,通常改回来也机会不大... 06/17 18:26
客户的意思是要先修回原本的独立项 再加入其他的技术特徵这样..
然後把之前限缩进去的附属项加回去~
我想也是在专利法前要怎麽修应该只要不超出范围应该都是没问题..
可是在核准後 进入诉讼的阶段 是否还是会参考申复答辩过程的文件..
若加进去又删除..在未来是否会因为申复答辩过程的文件存在禁反言问题
我蛮困惑的= =a
观念有些薄弱...不好意思> <
7F:→ hantang:你没讲是初审审定 还是再审查审定 06/17 20:05
不好意思~~是初审审定 要提再审查
8F:→ forman:附属项有可专利性?不然,建议分割申请。 06/17 22:56
并上去还是被打枪..应该是[审查委员仍然认为没有可专利性( ̄ー ̄;)
9F:→ sissey:好像都没人回答道问题的点说..... 06/17 23:15
10F:推 dakkk:如果是把新的特徵加到独立项 再把原来的特徵回复成附属项 06/18 02:10
11F:→ dakkk:个人认为可以 新的独立项只要有可专利性 附属项再怎麽习知 06/18 02:11
12F:→ dakkk:都是ok的 06/18 02:12
13F:→ dakkk:禁反言通常是侵权在用的 但审查官也许会有这观念 06/18 02:12
14F:→ dakkk:核驳时他也许不会告诉你因为禁反言 他只要核驳你不具新或进 06/18 02:13
15F:→ dakkk:就可以了 06/18 02:14
16F:推 dakkk:再说 你原本独立项是A+B 今天B变附属 独立项导入C 06/18 02:17
17F:→ dakkk:就会变成独立项 A+C B的附属项的特徵是A+C+B 06/18 02:18
18F:→ dakkk:其实是未出现过的组合 审查委员没审过这样的组合 自然是ok 06/18 02:19
!!! 突然豁然开朗了= =a 谢谢d大
19F:推 piglauhk:反正概念就是放弃的部份不能要回来 06/18 09:10
p大这边指的放弃是? 直接删除的情况有包括我上述并入独立项然後“对应”删除附属项
的情况吗?
21F:→ piglauhk:希望能帮到你 06/18 12:34
22F:推 piglauhk:若有误亦请不文吝指正 06/18 12:43
p大您的图我研究了两天 可是还是看不太懂XDDDD
23F:推 piglauhk:申请专利范围本来是A,限缩为A∩B後,A-(A∩B)己被放弃 06/20 09:55
24F:→ piglauhk:不能要回来 (左图) 但可进一步限缩为 A∩B∩C (中下图) 06/20 09:56
25F:→ piglauhk:若说明书有A以外的内容,亦可加入请求项(右图) 06/20 09:56
是~了解了 ( ̄▽ ̄#)﹏﹏
※ 编辑: cookiewawa (220.135.15.51), 06/20/2014 20:55:15
26F:→ sissey:请问哪里有规定在pending中,已经丢掉的不能要回来,谢谢 06/20 21:07
27F:推 deathcustom:基本上你没再打A而是选择争取A+B就是隐含着你同意A 06/20 21:21
28F:→ deathcustom:不具新颖性,之後你可以继续争取A+C、A+D就是不能回去 06/20 21:21
29F:→ deathcustom:争取A 06/20 21:21
30F:→ sissey:法规或基准有明确规定不能回去争取A? 06/20 22:22
31F:推 dakkk:其实就是没法规规定 禁反言是上法院用的 而且原 po只是并入 06/20 23:13
32F:→ dakkk: 并没有放弃 06/20 23:13
33F:推 piglauhk:为了核准专利而限缩小就是放弃原范围? 06/20 23:38
34F:→ cloud7515:是呀 06/20 23:47
35F:推 piglauhk:哈 ?是多打的 06/20 23:55
36F:推 Ymiao:请问D大 那如果把CLAIM A修成A+B 然後理由书我说A 具有专利 06/21 00:03
37F:→ Ymiao:性 且A+B也是具有专利性 藉此增加核准机率 这样算是隐含 06/21 00:03
38F:→ Ymiao:同意A不具专利性吗? 06/21 00:04
39F:推 dakkk:原PO只是把A+B改成A+C 并没有改回A吧 06/21 00:22
40F:→ dakkk:如果是说基於申请策略才把B加上 看起来没有禁反言 06/21 00:23
41F:→ dakkk:而且照P大这样说 我并一个比较小的 分割一个比较大的出去 06/21 00:24
42F:→ dakkk:比较小的母案准了 比较大的子案会因为禁反言不准吗? 06/21 00:24
43F:→ dakkk:我很好奇 06/21 00:24
44F:推 dakkk:再者 相反过来 我分割较小的范围出去 子案准了 06/21 00:50
45F:→ dakkk:母案是否也有禁反言的问题 ? 06/21 00:51
46F:→ iptaiwan:除非自己明白承认过A是习知技术,否则改回A不算禁反言 06/21 01:07
47F:推 deathcustom:审查委员会用"XXX已经被揭露为申请人所不争执" 06/21 08:33
48F:→ deathcustom:所以我觉得A本身有机会(1%也好)时,我还是会argue一下 06/21 08:34
49F:→ deathcustom:但是(为了更明确的区隔於XX案)并项 06/21 08:35
50F:推 Ymiao:所以不管怎样并项还是要ARGUE一下 至少不会有禁反言问题 06/21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