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台湾专利申请问题
时间Thu Jul 24 15:52:45 2014
台美专利权人整体胜率论点
我论点中的胜率论点出处分两类,一类是叙述统计资料(如下所示1.&2.),
另一类是个人推论假设(如下所示3.)。
a. 大会手册(这是我最早的论述TW和US胜率资料的基础), US即PWC2013 paetnt
litigation study统计资料 (NPE & PE)。
PWC将NPE type分三类:1. 公司/营利组织, 2.大学/非营利组织, 3.个人/发明人,
这详细定义於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p.34
b. SSRN, where to file you case (patentee win rate, 2000~2010),胜率是经过
法院裁判(judgment)案件以专利权人胜败数量为计算基础,
据此得出判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
c. (专利权人面对专利有效性挑战之胜率)*(Trial胜率):
这是我凭印象提出的内容,单纯属於个人於推论统计分析模型上的一种尝试性假设。
当然,目前不被认可。我尝试建立了一个模型,以有效性作为诉讼案件母数。
目前尚无法建立可直接关联胜率的因子的算式。只能假设出其关联为一诉讼胜率常数,
该诉讼胜率常数受到专利有效性及claim construction等有关相关之众多因子影响,
尚在研究中...
一时嘴快,见笑了。这次讨论,我撤回这个论点。
以下根据本系列参与者的讨论内容,提出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与针对与讨论主题相关的
说明。如果有说错的地方,欢迎指正。
1. 和解是否算入整体胜率
hh47在一开始也指出胜诉非和解。在hh47引用资料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已定义overall胜率包括trial & sj结果
如果US胜率主张包括和解, 那麽TW胜率主张也应该包括和解,
整体胜率判断标准出现明显不一致。
2. TW胜率数据:
hh47引的TW胜率资料(科技报导)是指智院"民事诉讼上获得全面胜利的原告几乎都只有个
位数"。我引的资料原文是"原告获一部以上胜诉判决"。
这是我们双方差异处。
3. 引用ipwatchdog网页Mr. Greenspoon文章的用意:
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讨论专利权人(NPE&PE)胜率时,
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图表。
我先前主张应看5a~5c图表,况且研讨会中的大会手册也是引用同份报告的5a图表。
hh47所引用资料内容来看,以5a~5c更能代表专利权人overall胜率。
此外,Mr. Greenspoon文章评论#15~#17中指出和解分为强势案(stong case)与
弱势案(weak case),提到和解有可能是这与诉讼成本考量有关。
对专利权人来说,弱势案是否可称双赢是有疑问的,再加上和解条件外界不易得知,
在和解条件不明的情况下,和解双方皆可以主张获胜,况且,
settlement的胜负并不是法院判决专利权人胜诉的结果。
4. 资料引证查证问题
ipme引用的连结中,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79.htm
文中仅点出" 据其简报资料,美国:50%以上,日本:40%以上"如此而已。
没有引用完整资料内容(数据或来源),这不也是要他人查证?
参照目前讨论内容,对客观资料的要求失去标准。
5.胜率主张不一致
hh47和broson所主张专利权人整体胜率应看3c
tijj主张专利权人整体胜率应看6e
回应: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讨论将和解列入专利权人(NPE&PE)整体胜率
时,同样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图表,
符合我先前主张应看5a~5c图表,况且我所参加的研讨会也引用同份报告的5a图表。
而hh47和broson所主张是3b (单论TRIAL),但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
overall胜率是指包括trial & sj的胜率(p.17,6e)。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6e在其统计资料中的20个产业仅列前10个产业,
tijj主张6e的意思是这前10个产业的专利权人胜率可以代表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对胜率说法缺乏一致性。
另外,讨论台湾专利权人诉讼整体胜率,难道除了智院以外的就可以不计入?
不算台湾专利权人的专利诉讼?其他普通法院的专利诉讼就不是在台湾?
6. 资料统计分析的问题。
若主张trial阶段胜率为专利权人整体(OVERALL)胜率似乎存在问题,也就是统计分母不一
致或不明的问题。
依照pwc2013资料来看,可在3b与5c看到trial胜率,但5c trial胜率统计之分母数,
也就是进入trial案件总数 (bench=406, jury=387; trial=793) 并不是整体分析案件
总数1856件。更何况3b的trial案件数量并未揭露,统计分母不明。
就讨论主题来看,若将pwc2013资料以 Trial阶段的胜率作为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的计算
基础,则有必要厘清统计分母(计算基础)的问题,否则主张trial胜率为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存在明显统计分析资料不一致或不明确的问题。
退步言之,若以pwc2013 3b资料的trial胜率来看,就必须了解整体专利诉讼案件进入
trial阶段的比率,将进入trial阶段的百分比乘上trial阶段胜率称作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更为妥当。
(进入pwc2013进入trial阶段比率未揭露,暂例子无法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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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251.209.130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06188371.A.1F8.html
※ 编辑: VanDeLord (60.251.209.130), 07/24/2014 16:01:07
1F:→ ipme:感觉你一直在模糊焦点.连智财法院数据也夸张错误, 07/24 16:16
2F:→ ipme:不懂你在到底还想辩什麽,这篇论述问题也是一大堆.改一改吧. 07/24 16:16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21.132), 07/25/2014 01: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