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台湾专利申请问题
时间Fri Jul 25 01:55:24 2014
我对台美诉讼程序并不熟悉,我对这一块算是陌生。
经过这一系列的讨论,也了解我自己本身的问题。
在此非常感谢几位先进的指点,让我了解我对这一块仍有很大的学习空间。
非常感谢 m<_.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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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说明
※ 引述《tijj (my two cents)》之铭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台美专利权人整体胜率论点
: : 我论点中的胜率论点出处分两类,一类是叙述统计资料(如下所示1.&2.),
: : 另一类是个人推论假设(如下所示3.)。
: 那至少也来篇对的吧。一会儿中英叙述没看懂;另一会儿又推论错误。比如:
: : a. 大会手册(这是我最早的论述TW和US胜率资料的基础), US即PWC2013 paetnt
: : litigation study统计资料 (NPE & PE)。
: : PWC将NPE type分三类:1. 公司/营利组织, 2.大学/非营利组织, 3.个人/发明人,
: : 这详细定义於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p.34
: P34: "A nonpracticing entity (NPE) is defined as an entity that does not have
: the capability to design, manufacture, or distribute products with features
: protected by the patent"
: 这段英文真是你所说的这样? 你是把大家或自己当白痴? 我不太相信
: 你身边真的都没有人懂这段英文在说什麽。
??
PAE不是公司/营利组织?
: : b. SSRN, where to file you case (patentee win rate, 2000~2010),胜率是经过
: : 法院裁判(judgment)案件以专利权人胜败数量为计算基础,
: : 据此得出判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
: 你还在扯SSRN和ipwatchdog。呵呵。
: SSRN网页没考虑和解,ipwatchdog网页说要考虑和解,所以到底
: 要不要考虑和解? 你自己都讲不清楚。若你真有看懂,你就不会
: 举出两个互相抵触的网页使得你自己无法自圆其说。
不考虑和解。
我的见解是看5a~5c。
考虑和解的ipwatchdog也是看5b,因此看5a~5c是看overall(trial&SJ) success rate
不是看图3b
: : c. (专利权人面对专利有效性挑战之胜率)*(Trial胜率):
: : 这是我凭印象提出的内容,单纯属於个人於推论统计分析模型上的一种尝试性假设。
: : 当然,目前不被认可。我尝试建立了一个模型,以有效性作为诉讼案件母数。
: : 目前尚无法建立可直接关联胜率的因子的算式。只能假设出其关联为一诉讼胜率常数,
: : 该诉讼胜率常数受到专利有效性及claim construction等有关相关之众多因子影响,
: : 尚在研究中...
: : 一时嘴快,见笑了。这次讨论,我撤回这个论点。
: 这是你所谓的下重手? 找这种台阶下还蛮难看的。
尚未下重手(形式逻辑谬误是推论硬伤)
: : 以下根据本系列参与者的讨论内容,提出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与针对与讨论主题相关的
: : 说明。如果有说错的地方,欢迎指正。
: : 1. 和解是否算入整体胜率
: : hh47在一开始也指出胜诉非和解。在hh47引用资料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 : 中已定义overall胜率包括trial & sj结果
: : 如果US胜率主张包括和解, 那麽TW胜率主张也应该包括和解,
: : 整体胜率判断标准出现明显不一致。
: 谁跟你在那边『如果US胜率主张包括和解』,别乱掰了。是你自己
: 举得ipwatchdog网页说pwc的图5系列应考虑和解。
我从一开始就没说和解列入胜率,就PWC2013资料,主张应看图5系列,
ipwatchdog 讨论专利权人胜率应计入和解的文章中,
是引图5作为专利权人胜率的讨论基础,可见看整体专利权人胜率应该是看图5系列,
这先前已说明过,一直转移论点,不太恰当。
: : 2. TW胜率数据:
: : hh47引的TW胜率资料(科技报导)是指智院"民事诉讼上获得全面胜利的原告几乎都只有个
: : 位数"。我引的资料原文是"原告获一部以上胜诉判决"。
: : 这是我们双方差异处。
: 这系列的原告侵权胜率不就是起源於你的
: 第一篇:『特别是台湾专利权人胜率约20%,比美国略低。』
: 现在你又说:『我引的资料原文是"原告获一部以上胜诉判决"』
: 所以这两句的关联性在哪? 你举的东西是在讨论原告侵权胜率?
: 还是不是呢? 我看连你自己都看不懂。
於法源资料库中,在智院民事判决以"专利"&"侵害"为关键字,
"全面胜利"和"一部以上胜诉"
我不知道你认为这两者相同还是不同?
我认为资料库不同,数据范围不同,况且定义不同
: : 3. 引用ipwatchdog网页Mr. Greenspoon文章的用意:
: : 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讨论专利权人(NPE&PE)胜率时,
: : 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图表。
: : 我先前主张应看5a~5c图表,况且研讨会中的大会手册也是引用同份报告的5a图表。
: : hh47所引用资料内容来看,以5a~5c更能代表专利权人overall胜率。
: : 此外,Mr. Greenspoon文章评论#15~#17中指出和解分为强势案(stong case)与
: : 弱势案(weak case),提到和解有可能是这与诉讼成本考量有关。
: : 对专利权人来说,弱势案是否可称双赢是有疑问的,再加上和解条件外界不易得知,
: : 在和解条件不明的情况下,和解双方皆可以主张获胜,况且,
: : settlement的胜负并不是法院判决专利权人胜诉的结果。
: 如前述
如果我主张和解列入胜率,就不会加引评论这段。
: : 4. 资料引证查证问题
: : ipme引用的连结中,
: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79.htm
: : 文中仅点出" 据其简报资料,美国:50%以上,日本:40%以上"如此而已。
: : 没有引用完整资料内容(数据或来源),这不也是要他人查证?
: : 参照目前讨论内容,对客观资料的要求失去标准。
: 人家有头有脸有品牌,不乱报、不乱给数据,说者与听者有程度也有共识。 你呢?
不好意思,我比较相信数据资料
: : 5.胜率主张不一致
: : hh47和broson所主张专利权人整体胜率应看3c
: : tijj主张专利权人整体胜率应看6e
: 对啊。他们认为该看trial胜率,也就是跟北美那台大法学院网页所主张
: 的共识一样。
: 我说到6e是因为你说:『除非你能举出PWC中不包括NPE和PE的PATENT HOLDER类型』,
: 因为6e就是没有特别针对NPEs和PEs。
PE就不属於6e?
你是说industry不是practicing entity??!
: : 回应: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讨论将和解列入专利权人(NPE&PE)整体胜率
: : 时,同样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图表,
: : 符合我先前主张应看5a~5c图表,况且我所参加的研讨会也引用同份报告的5a图表。
: : 而hh47和broson所主张是3b (单论TRIAL),但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
: : overall胜率是指包括trial & sj的胜率(p.17,6e)。
: :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6e在其统计资料中的20个产业仅列前10个产业,
: : tijj主张6e的意思是这前10个产业的专利权人胜率可以代表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 : 对胜率说法缺乏一致性。
: : 另外,讨论台湾专利权人诉讼整体胜率,难道除了智院以外的就可以不计入?
: : 不算台湾专利权人的专利诉讼?其他普通法院的专利诉讼就不是在台湾?
: : 6. 资料统计分析的问题。
: : 若主张trial阶段胜率为专利权人整体(OVERALL)胜率似乎存在问题,也就是统计分母不一
: : 致或不明的问题。
: : 依照pwc2013资料来看,可在3b与5c看到trial胜率,但5c trial胜率统计之分母数,
: : 也就是进入trial案件总数 (bench=406, jury=387; trial=793) 并不是整体分析案件
: : 总数1856件。更何况3b的trial案件数量并未揭露,统计分母不明。
: : 就讨论主题来看,若将pwc2013资料以 Trial阶段的胜率作为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的计算
: : 基础,则有必要厘清统计分母(计算基础)的问题,否则主张trial胜率为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 : 存在明显统计分析资料不一致或不明确的问题。
: : 退步言之,若以pwc2013 3b资料的trial胜率来看,就必须了解整体专利诉讼案件进入
: : trial阶段的比率,将进入trial阶段的百分比乘上trial阶段胜率称作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 : 更为妥当。
: 你对智财法院的数值都了解得乱七八糟,还乱掰,其实我也不太计较
: 你有没有看懂中英文了说。
不计较还说这麽多,口是心非。
: : 举例说明,
: : 一般认为进入trial阶段案件大约占整体案件5% (p.7,
: : http://iposgoode.ca/TheUSPatentLitigationProcess-IPOsgoodeDecember2010.pdf),
: : 以pwc2013提供的3b图来看,在2007~2012年间,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5%*(63%)~5%(77%),
: : 即31.5%~38.5%。
: 上面这点这样算,我还蛮佩服你真是天才。
小数点算错,应为3.15%~3.85%,
若排除和解,
应该以经法院判决(judgment)案件和进入trial阶段的比例计算,
更能反应出原始数据的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trial阶段计算应该引用pwc2013的资料,pwc的trial阶段资料比例为42.7%(793/1856),
42.7%*63%~42.7%*77%,即26.9%~32.9%
: 我再重述:
: 1. 你的SSRN网页没考虑和解,但你的ipwatchdog网页说要考虑和解,
: 所以请你好好说服你自己就够了。 不要贴在板上重申你这两个
: 网页一直在抵触你的乌龙立论。
引ipwatchdog的争点在於是看pwc2013图3b还是图5系列,
别转移焦点
: 2. 你连智财法院的中文数据都有办法给得乱七八糟,连不是侵权案都
: 涵盖进去,自己弄错,求证留给大家,我还能说什麽?
以"专利"&"侵害"为关键字检索法源资料库得出的资料,
你认为是不是专利侵权案件?
: 3. 何谓有效率的沟通? 就是让听者对说者的话在短时间内有所共识,
: 一路也没人认为你是对的,既然你这麽坚持,好吧那就这样:
与讨论主题无关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1. 第一审原告获得一部以上胜诉判决(2008.07~2013.12,总案件数:2609)
: : 第一审(包括智院与其他一审法院): 281/1387 =20.3% (大会手册p.98)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281/1387(应该是包括智院与普通法院为管辖法院)
: : 单就智院一部胜诉判决来看专利权人(原告)胜率是偏低
: : 128/1138=11.2% (大会手册 P.96)
: 那就麻烦你用这套要不要和解都搞不清楚、连不是侵权案都涵盖进去的
: 乱七八糟说法去与人谈论台美诉讼。你无须说服我,我也无须说服你。
: 这一路来众多高人贤达该说也都说了。你要主张你的说法你就去主张。
: 我并无意阻止你自成一家。你说台湾侵权案原告胜率有20%那就20%,
: 智财法院与普通法院共有一两百件胜诉那就一两百件,你的错误立论
: 就麻烦你自己去独树一格吧。
这一系列讨论者多达五人以上,难免会我的论点会被混淆,辛苦你了,
非常谢谢你这麽热心的参与讨论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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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VanDeLord (220.129.4.49), 07/25/2014 08: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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