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ofcourage (阿)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专利法第30条 第3项
时间Fri Sep 26 19:21:10 2014
小弟是专利界中的菜菜,
今天偶然跟同事聊到这条,
觉得这条第三项无法理解立法缘由,
百思不解之下想来版上询问各位先进前辈的想法。
条文如下:
第三十条 申请人基於其在中华民国先申请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案再提出专利之申请者,
得就先申请案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载之发明或新型,
主张优先权。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张之:
一、自先申请案申请日後已逾十二个月者。
二、先申请案中所记载之发明或新型已经依第二十八条或本条规定主张优先权者。
三、先申请案系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条?
四、先申请案为发明,已经公告或不予专利审定确定者。
五、先申请案为新型,已经公告或不予专利处分确定者。
六、先申请案已经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项先申请案自其申请日後满十五个月,视为撤回
------------------------------------------------(以上都没有问题)
先申请案申请日後逾十五个月者,不得撤回优先权主张。<--- [这一项觉得很奇妙]
依照小弟很可能出错的理解,这项主要是在讲说,
如果申请国内优先权,且先申请案也申请15个月了,
就不能撤回後申请案申请优先权的主张。(对吗?)
但是小弟百思不解的是,到底申请优先权又撤回这麽做又有什麽好处呢??
小弟翻了逐条释义,
释义上只说是为了维护程序上的稳定性,所以不给撤回。
这我可以理解,因为优先权的申请撤回,
本来15个月视同撤回的先申请案就要回复了,
IPO当然会觉得很烦,可是除了很烦好像也没有什麽法律上的问题存在?
撤回优先权,等於先申请案变成前案了,吃亏的不是申请人自己吗?
所以我的重点是,撤回优先权的申请,显然是有什麽好处的,否则为什麽要撤回?
然而,小弟就是想不到什麽情境之下,
会有人想要在先申请案申请15个月以後撤回後申请案的申请优先权主张,
版上前辈可以指点一下吗?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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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is the saving grace of humor,
if you fail no one is laughing at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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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layerchobit: 保留原案呀,核准变两件 09/26 19:44
2F:→ manofcourage: 感谢S大的回答,所以就是赌审委找不到是吗? 09/26 22:53
3F:→ manofcourage: 那一开始不申请优先权不是就好了吗? 09/26 22:54
4F:推 dakkk: 原因很多呀 例如申请人想撤回後案 保留前案 09/26 23:30
5F:推 piglauhk: 就是赌前後二案间没有前案想二案均保留罗 再说 後案申 09/27 11:58
6F:→ piglauhk: 请时前案必然未被公开阿是否 09/27 11:58
7F:→ oreal: 因为国内优先权前案经过15个月自动撤销 09/27 13:29
8F:→ oreal: ipo都要准备撤销前案了 结果你不主张优先权了 09/27 13:30
9F:→ oreal: 这样ipo难做事啊 所以才说为了维护程序的稳定 09/27 13:31
10F:→ oreal: 哈 回完才发现你不是问这个 09/27 13:32
11F:→ manofcourage: 欧欧,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原来是有策略上的考量 09/28 11:43
12F:→ manofcourage: 专利的策略考量真是有很多学问呢!受教了! 09/28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