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vaehbaby (小布)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CIP新增技术特徵能提优先权吗
时间Mon Dec 8 11:37:08 2014
有一案子T1於3月在台湾申请新型
又以T1分别在中国申请C1
美国申请U1 并主张台湾T1的优先权
最近我们老板在T1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徵
10月在台湾及中国分别又以主张T1优先权再送了一次新型 T2/C2
现在要送美国 事务所建议我们美国的U2 以T1的CIP提申请
请问:在T1基础上增加的new matter 能以T2申请优先权?
因为事务所告诉我们 台湾专利T2已经主张了T1的国内优先权
此时T2已经不能被视为国际首次申请案 因此美国专利U2不能够主张T2的国际优先权
请问版友 是否如事务所说的呢? 那我们新增的new matter不就无法受到保护了吗?
希望有大大可以帮忙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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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41.8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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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des13: 个人建议U2同时主张T1及T2的优先权。T1的内容以T1申请日审 12/08 14:20
2F:→ ides13: (T2-T1)(new matter)的内容以T2的申请日审。 12/08 14:22
3F:→ ides13: T2中的T1不能视为首次申请,但是new matter部分可以。 12/08 14:23
4F:推 fermion: 要看T2-T1的内容是什麽比较好决定。 12/08 21:12
5F:→ forcomet: 美国的U2 以T1的CIP提申请? 为什麽可以用台湾案作CIP 12/08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