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法规] 专§17 不可不可归责之事由 一词有见於专
时间Mon Mar 2 16:56:07 2015
: 回应如下
: (Q1.受刑人因入监而未能得悉处分而未能於补缴之法定期间内反应者,是否可主张专§17
: 之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来回复原状?)
: A.1您的来信我们收到了,有关您的询问,兹向您说明如下:
: 依据专利法第17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因天灾或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延误法定期间
: 者,於其原因消灭後30日内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回复原状。所
: 谓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参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第1838号判决,系指
: 依客观之标准,凡以通常之注意,而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属之,若仅属
: 主观上有所谓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则不得据以申请回复原状。
: 来函所举事例,包括申请人因入监、因不可归责於己均可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局申
: 请回复原状,至於所提之事由是否属已尽通常之注意,而仍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
: 须依个案具体事证进行判断。
:  ̄ ̄ ̄ ̄ ̄ ̄ ̄ ̄ ̄ ̄ ̄ ̄ ̄
: (OS:没回答 但我问了两位律师三位教公法的教授
: 共五位一致认为不可归责於己条款大致等於天灾
: 其中一位教授更表示 被关、被抢、被车撞、被绑架、邮差把信弄丢等等事实
: 均『非』属 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
: (/‵四 ′)/~ ╧╧ )
专利法逐条释义,举出一个「不可归责於已之事由」与天灾无关。
第96页:
如有因天灾或不可归责当事人之事由延误补正期间者,例如前有因美国专利商标局档案室
搬迁,致延误发给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得依第17条第2项规定申请回复原状,不须依
本条规定申请回复优先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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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lauhk: 之前智慧局停电也是一例 XD 03/02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