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专利法23条及31条的应用
时间Tue Mar 3 00:09:40 2015
※ 引述《ides13 (鬼)》之铭言:
: 所以说 1.保护范围相同,B案在A案公开或公告前申请:
: 若A案是发明(新型),B案是新型(发明)
: 在申请人相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发明或新型,
: 只会给先申请的A案专利权吗?
这个问题有趣 所以讨论一下
A案为先案 但B案在公开或公告前申请
新型不实审 所以无论 A 或 B为新型 应皆可拿到专利权 只要符合新型要件
A为发明 B为发明 审委会用31打B
A为新型 B为发明 审委会用31打B
A为发明 B为新型 两者应都会拿到专利权 因为B不实审
皆为新型亦皆都会拿到专利权
: 如果申请人相同的话,其实可以考虑修正请求项,让a与b的请求项,保护范围不同。
: 只是新型领证後,不确定是否可以进行更正,将相同的请求项删除?
: 或将范围较小的请求项留给新型,但范围较大的请求项留给发明?
: 个人认为应该可以,但不确定,再请各位先进指教。
这个问题也很有趣
首先 新型领证後 更正时机为何?
看一下tipo的说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6&ctNode=6683&mp=1
第三节 审定公告後之补充修正、更正
一、补充修正、更正之时机
(一) 审定公告中专利申请案经审定公告後,发生暂准专利之效力。若於公告
期间内,他人或专利专责机关发现有不予专利之理由,而对之提起异议或依职权审查,申
请人为排除异议理由或依职权审查之事由,依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於答辩时,得一并
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依专利专责机关指示补充修正说明书及图式。
(二) 请准专利取得专利权後,专利权人依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认其专利
案之申请专利范围有过广之情事,或专利说明书或图式有误记之事项或不明了之记载时,
得主动更正请准专利之说明书或图式。或於他人对之提起举发时,专利权人依专利法第七
十三条准用第四十四条规定,於答辩时,得一并更正请准专利之说明书或图式,或依专利
专责机关指示而更正之。
-------------------------
也就是说你修正新型是因为范围过广 结果你修完新型後
又将相同你认为过广的请求项拿去申请
这会产生一个问题 就是「禁反言」
不过禁反言会在 审查 举发 或在法院生效 是不确定的
但这样的方式是有问题的
以上是个人一点小意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8.114.222.1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25312584.A.26A.html
※ 编辑: dakkk (58.114.222.16), 03/03/2015 00:11:17
1F:→ rockyue: 有意思 B新型是可以AB都拿到专利权 不过B可被举发掉 03/03 00:24
2F:推 bonaqabo: 23条是规定说明书,claim,图示内容相同 03/03 10:49
3F:→ bonaqabo: 即有拟制丧失新颖性的适用 03/03 10:50
4F:→ bonaqabo: b理论上不应准,但实际上可能tipo不察而获准 03/03 10:52
5F:→ dakkk: 这里不会论23因为是同人 03/03 11:07
6F:推 ides13: 将它解释成,相对於A案,B案的范围太广。 03/03 14:31
7F:→ ides13: 这样子应该就不会有禁反言的问题了。 03/03 14:31
8F:→ bonaqabo: 不好意思没仔细看到是同人 03/03 16:00
9F:→ bonaqabo: 两专利之间应不会有禁反言问题 03/03 16:01
10F:→ dakkk: 如果是法官认定的 一切都不一定 03/03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