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美国正式案转临时案
时间Thu Mar 5 09:42:11 2015
※ 引述《a64tototo (死後的世界...是如何呢)》之铭言:
: 因为美国有临时专利申请案的制度
: 所以多了一年的优先权日
: 但是专利保护年限还是正式案申请日+20年
: 所以不会有人笨到把临时案改为正式案
: 想请问各位的是有人会为了延後一年的专利保护年限,
: 而将尚未公开的正式申请案改为临时案吗?
: 如果这个欲改为临时案的正式申请案中, 又有主张前一年的临时案
: 那USPTO还会同意将此正式案改为临时案吗
: 写起来好像绕口令喔
临时案和正式案只要在以下事项发生前,都可以互转:
(1)原申请案被放弃前;以及
(2)原申请案申请日起12个月届满前。
转换时,应另外缴纳规费,且已缴纳的规费均不予退还。
专利权期限是从正式申请案申请日起算,
所以MPEP 601.01都建议申请人不要将临时案转为正式案,
而建议考虑另行申请正式案并主张临时案优先权。
但如果专利标的属於生命周期较短或前期专利价值较高的标的,
申请人高兴这麽做,也是没问题的。
如果先申请正式案,且正式案又主张其他临时案的优先权,
这件正式案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仍然可以转换为临时案,
不过因为临时案不能主张优先权,所以USPTO不会考量原申请案中的优先权主张。
我做过将正式案转为临时案的案子,
那是因为客户一开始就要请临时案,但美国代理人送件时误送为正式案,
而客户又一定要临时案的申请收据才能报销这笔帐款,只好办理转换。
也做过临时案转为正式案,
同样是因为经费核销的问题,客户想要申请日是前一个年度的申请案。
总之客户的需求与考量千奇百怪,再怎麽蠢,我们也是得做。
我还有客户从中国申请PCT之後,发现自己国籍是中国,
於是花钱把申请权又转回发明人身上,
然後之後进其他国家的国际阶段时,再分别转让回公司。
这一切,只是因为不想在国际公开公报上,看到公司名字後面写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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