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thsu (brent)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大陆美国的专利一件两送都会核准吗??
时间Thu May 7 11:35:08 2015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 VanDeLord: 一案两请下,大陆案发明不如新型 05/06 22:29
: : → VanDeLord: 除非是顶尖研发或先进技术,产业应用的产品中,大陆实 05/06 22:31
: : → VanDeLord: 用新型比发明优 05/06 22:31
: : 推 rockyue: 痾。。。发明准了实用新型就要放弃啊 05/06 22:48
: : → rockyue: 何来孰优孰劣 05/06 22:49
: : → bonaqabo: 新型比发明优???点解 05/06 23:03
: : → ealvis: 奇闻 05/07 01:33
: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应当低於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
: 这是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指南中有更详细的判断描述)
审查指南毕竟只是行政规则 位阶不高 上法院的效力不一定有用
一切都还是法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
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
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差别在於新型的规定比发明少了 "突出"两个字
所以不管是在大陆智慧财产局或是法院 都是因为专利法的规定才会有你讲的情况
"新型取得容易撤销难"
稳定应该是指撤销 撤销的机率越高 越不稳定
大陆新型的规定造成了这种差异 我自己没在其他国家看过这样的规定
这是大陆的专利自保方法
但这还是一案两请(发明与新型)
我还是不懂一案多请的意义与优点
譬如说US同日申请新案跟CA
对於专利布局或是规划到底有甚麽优点跟意义
: 如果CN一案两请的发明可以拿到专利,新型的稳定性一定比发明高,
: 由於新型创造性的标准比较低,因此无效新型专利难度比无效发明难度高。
: 因此面临择一时,新型为优。
: 如果新型为具体产品,那在侵权侦测上也比较容易(举证与公证也相对发明容易)。
: 实务上操作也是如此,中国大陆专利诉讼新型案件远多於发明案,
: 新型的检索报告也容易取得符合创造性的评价结果,明显利於申请人。
: 施奈得案中,让法商吃鳖的正是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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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anDeLord: "突出"和"显着",重点"同样的发明创造" 05/07 11:42
2F:→ VanDeLord: 一案多请的核心概念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这概念允许申请 05/07 11:45
3F:→ VanDeLord: 人以相同的说明书同日申请多份不同权利范围的申请案 05/07 11:45
4F:→ VanDeLord: 新型的引证数量与引证领域都有限制 05/07 11:45
5F:推 brson: 我推这篇 专业! 05/07 13:03
6F:→ VanDeLord: 德国新型和发明的法律文字描述不同,可能也有差异存在 05/07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