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大陆美国的专利一件两送都会核准吗??
时间Fri May 8 16:21:29 2015
※ 引述《hh47 (百事可乐)》之铭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应当低於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
: : 这是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指南中有更详细的判断描述)
: : 如果CN一案两请的发明可以拿到专利,新型的稳定性一定比发明高,
: : 由於新型创造性的标准比较低,因此无效新型专利难度比无效发明难度高。
: : 因此面临择一时,新型为优。
: : 如果新型为具体产品,那在侵权侦测上也比较容易(举证与公证也相对发明容易)。
: : 实务上操作也是如此,中国大陆专利诉讼新型案件远多於发明案,
: : 新型的检索报告也容易取得符合创造性的评价结果,明显利於申请人。
: : 施奈得案中,让法商吃鳖的正是新型专利!
: 太奇怪了! 大陆新型有执行检索审进步性(创造性)吗?你的不少文章真的都不太专业.
: 大陆新型讲是讲有执行检索审新颖性,但这一听也知道是幌子。
: 新颖性检索?几乎有检等於没检。有多少比例的案子是新颖性可以KO的? 撇开申请人
: 自己放弃的不谈,光新颖性核驳率是很低的。审新颖性,一听也知道是幌子。那是发
: 新闻稿好听用的,我相信板上的贤达们自然都看得出来。
1. 大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的初步审查范围包括实质缺陷审查,这当中主要包括了:
a2.2 新型标的 与
a22.2 新颖性
a.26.3& a26.4 说明书充分公开,支持权利要求范围
等等
2. 我先前所言新型的"检索报告"指的是"评价报告",
CN 2009修法实施前称检索报告,修法後称评价报告
: 你的这篇跟下一篇都扯进步性,大陆新型有审进步性?没有吧?我真不知你的新型
: 跟发明两者的审查标准到底在比较啥?
: 若有审进步性,那这跟发明有什麽不一样? ...审新型松? ...审发明则严?
: 这是啥状况?
: 然後(一案两请)新型难举发? 我真的是头一次听到.
: 如果你要硬要扯权利接续说?我还免强同意你。但你的立论并不是,而且大有问题。
1. 别一直断章取义,你先确认你理解我的论点再说吧
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CN"一案两请",又面临择一(意即发明授权前),
这不就代表与发明权利相同范围的实用新型符合发明专利审查的创造性要件的标准,
因实用新型创造性要件标准比发明低,即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在技术启示上的
判断标准比发明宽松,这就代表"一案两请"中的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超越实用新型
原本的审查标准而已达到发明标准,据此,无效此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难度自然较高,
因此权利稳定性自然比发明高。
简单来说,若某一引证条件下可以无效该发明专利,但却可能出现不适用於实用新型
的情况,因为两者审查标准有高低差异所致。
2. 我不会在台湾一案两请,我会选择中国大陆,因为新型和发明两者权利要求范围只要不
同就可以存在,不会有权利重复存在的问题。
台湾也允许新型和发明同时存在,但是以拟制新颖性要件作为判断是否实质相同,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许同时存在,但条件比中国大陆严格许多。
先前贴文内容补充:
权利范围核心概念:
一案两请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中的特例,是属於"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两申请案至少有一个有相同的权利范围。
台湾"一案两请"通知择一,
判断权利范围是否相同采用拟制新颖性来判断权利范围是否实质相同,
两请可同时存在必须是权利范围"完全不同"(权利接续制修改?)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2014.10.14
大陆"一案两请"通知择一或修改,只要发明与新型权利范围不同即可并存,
这是主要差异之处。
实际操作时,一般in-hosue在申请前就会沙盘一下,最後交付in-firm决定执行手段,
要注意的是申请时虽然发明经修改权利范围会有变化,但是一般都是权利范围的限缩
变化例如,由一开始发明和新型的上位范围修改为发明变成下位范围),
这种在台湾是否会被判断为完全不同的权利范围,也就是不符合拟制新颖性要件,
我觉得申请人操作风险很高~
中国大陆申请,依我的认知一案两请若分属上下位范围也不会有问题,
只要发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权利范围即可~
a. 一案两请: 独立项权利范围多个相同,发明独立项修改不易(要避免超范)
b. 一案两请: 独立项权利范围一两个相同,发明独立项修改容易
c. 一案多请: 权利范围独立项多种不同均等样态,权利取得时间短,
专利运用效益高
均等独立权利组合多,CN质押,作价,申请高新容易,增加专利回避难度
a. 一般台湾一案两请
b. 和c.属於我说的样态
均等独立权利组合多,好处很多,
例如在CN专利交易,授权或申请高新以及提高对手回避难度等,
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过申请费用的策略效益
: 专利这行是法律服务业,若要藉由高谈错论,让人批改错论文或教到懂,自然而然
: 人家不会免费告诉你。
嗯,我比较热心,不太会计较这一块。
我愿意免费分享让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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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最近看到智财局网站上的"说帖",我觉得没办法打动企业,我给几个建议:
1. 冲刺审结时间在12~18个月之间
2. 努力拉高审查品质,要明显超越对岸,
3. 修法填补中美两国专利制度上缺陷,成为独占优势
这样我觉得可以克服产业调整申请策略(品质为上)、
市场小(企业判断是否申请主因之一)与产业竞争力衰退(产业外移与对岸竞争掘起)等
所造成专利申请量衰退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尚未见底,推测会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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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意
飙创新
玩专利
超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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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251.209.13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073293.A.EAB.html
※ 编辑: VanDeLord (60.251.209.130), 05/08/2015 16:38:41
1F:→ alicg: 我不算菜了,但真的看不是很懂你第二个"1",真的很怪。 05/08 16:39
2F:→ alicg: 2也很怪啊,权利范围只要不同,就非一案两请了耶。 05/08 16:47
3F:→ alicg: 你有无选择中国大陆又如何呢? 就已经不是一案两请了。 05/08 16:49
4F:→ alicg: 新型和发明同时存在,又要考虑拟制新颖性? 这到底在说什麽? 05/08 16:51
5F:→ bonaqabo: 超出了我可理解范围了 继续校稿去 05/08 16:55
将发明权利范围修改成和新型不同,但注意不要超范就是
这样实际上不会面临择一, 因为范围已经不同
权利布局样态多,操作会简单许多
就如同我先前推文所言,同一份说明说可以写多种样态的独立项权利范围,
这样的权利范围分成发明与新型两类
我自己实务上操作直接送两份不同权利范围但说明书大致相同的申请案
※ 编辑: VanDeLord (60.251.209.130), 05/08/2015 17:19:38
6F:推 robinson: 感觉第二个1的论述蛮牵强的 有点主观 05/08 17:22
7F:→ alicg: 这篇跳过吧,乱扯一堆。 05/08 17:28
8F:推 cloudlin: 大陆考虑新型进步性通常只结合1-2件引证案而已,发明才 05/08 18:04
9F:→ cloudlin: 然後新型的话引证案只会考虑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发明才会 05/08 18:06
※ 编辑: VanDeLord (118.166.82.201), 05/08/2015 21:26:13
10F:→ bonaqabo: 实务上这样操作 取巧获准 上法院时还是得留一个 05/08 21:38
11F:→ bonaqabo: 别把小婶看的太傻, 第一步骤就是search 发明人 05/08 21:41
12F:→ bonaqabo: 以上是指 "试图透过文字叙述不同 实际范围相同的案例" 05/08 21:43
13F:→ bonaqabo: 如果要说同一份说明书 切出几块小块的范围各别请 05/08 21:44
14F:→ VanDeLord: 所以我才强调均等权利范围,这种操作我不知道你们是怎麽 05/08 21:44
15F:→ VanDeLord: 做的 05/08 21:44
16F:→ bonaqabo: 那另当别论 05/08 21:45
17F:→ VanDeLord: 单纯改变文字? 还是根据技术方案,技术特徵的实施例变化 05/08 21:45
18F:→ brson: 我也觉得你的行文很差 乱七八糟 05/08 21:46
19F:→ VanDeLord: 这也是我前面推文一直强调权利组合样态的用意即在此 05/08 21:46
20F:→ VanDeLord: 吵着要吃饭还嫌饭难看,哎...我上班又不是专门上ptt的 05/08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