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大陆美国的专利一件两送都会核准吗??
时间Mon May 11 02:28:55 2015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刍)》之铭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您好,没有冒犯的意思
: : 中专审查指南
: : 第四部分
: : 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 : 第四小节
: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
: :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 :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
: :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於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 :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 :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
: : 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 : (1)现有技术的领域
: : 对於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 : 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
: :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 : 对於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於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 : 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
: : 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
: : 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 : (2)现有技术的数量
: : 对於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 对於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 对於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 :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 另外,无效该发明(技术方案)创造性的条件(引证数量多件与技术领域判断)
: : 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引证数量的条件限制与技术领域判断)
: : 关键在引证资料的条件难度,可以无效发明的条件,不见得可以无效实用新型,
: : 最後,我不记得我说过可以影响法庭判断无效标准?
: 如果审查指南这样写 也许V大的说法其来有自
: 不过对於一案两请 我个人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
: 一案两请 为了新型 与 发明的权利接续
: 如果万一 有一证据可以让发明无效 但无法让新型无效
: 变成这两个接续的权利是不等的 此情形我姑且称其为「权利矛盾」
: 我认为 无论司法或行政 应该不会容许权利矛盾的形情存在
: 所以如果是单纯选择要请发明 或请新型 择一的情形时
: 也许真的要像V大所说 要看发明强度 弱一点的请新型
: 但此时 如果发明人申请一案两请
: 行政机关为了防止 「权利矛盾」 会让这一案的发明 与新型 强度相同
: 也就是说 要无效 就一起无效 要不成立无效 就一起不成立
: 以我的观点来看 我会认为 一案两请是比较好的申请策略
: 不需要去烦恼要请新型还是发明
: 佐证: 目前未见过一案两请中 在同样证据下 发明被无效 而新型无效不成立
: 一点拙见
很好,你开始了解我的论点,
你说的没错,权利接续的确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事先知晓这样的操作方式下,一案两请中不选择权利接续,可选择新型与发明并存,
所谓的并存不是有两个一模一样的权利范围同时存在,
禁止重复授权不管在那一国都不被允许的,
但是CN案允许你修改权利范围,只要权利范围不相同就可以存在,
台湾的部分我看到的资料是权利范围必需要完全不相同才能并存,
其判断条件是拟制新颖性要件,
如果一案修改权利范围是只上下位关系,据此推测本案不能并存,只能择一
依我的认知,大陆允许这种情况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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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kkk: 不 就我所知 并存会抵触申请 就算同人也会 05/11 02:49
2F:→ dakkk: 反而CN非常不能接受并存 05/11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