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时间Mon May 11 09:06:40 2015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铭言:
: 没想到这还能成为专利版热门话题。
: 以下个人拙见,供参考:
: 发明与新型一案两请(前提:同日申请,至少一CLAIM相同),不论台湾或中国都只能接续,不能并存。(台湾专利法32、中国实施细则41)
: 究竟选新型还是发明? 答案不是很清楚吗?
: 发明与新型一案两请,不就是求既"快"又"稳"吗?
: 快的(新型)先拿到专利,再交棒给稳的(发明)。
: 若新型比发明稳(假设语气),一开始只申请新型就好,何需一案两请,拿到发明又不要?
: 一案两请下,新型真的比发明稳? 该选新型?可无效该发明创造性的引证文件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
: 这些问题根本讨论价值不高,现实上几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 首先,一案两请下,新型仅作初步审查,大部分情况下,依申请时Claim原汁原味就准了;发明需实质审查,大部分情况下,Claim皆已修改,已非申请时Claim。故当发明可准时,发明还与新型claim相同之例根本很少见。
: 其次,即使claim相同,申请人也只能择一。发明与新型无法并存,如何能验证:「可无效该发明创造性的引证文件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
: 想来想去大概只有下列例子:
: 新型先准了,被以引证a无效,不成功;其後发明也准了,claim恰好与新型相同,申请人放弃新型,而该发明又被以完全相同的引证a无效。
: 这种例子存在机率也太低了吧! 如果找得到这种例子,我请姐妹花鸡排十份。
: 另外,就算存在这种例子,同样引证案a,同样的claim,无法无效新型,却能无效发明? 这需要多大的自我否定才写得出这样的无效理由?
: 过去台湾专利法新型还需实审时,法条也存在「发明….高度创作」、「新型….创作」之立法差异,但实务上根本无从区分什麽是「高度」,实务上发明与新型的审查标准还是一样的,後来修法就拿掉「高度」二字。
中专审查指南: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
对於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申请人期满不答覆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後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但是,对於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
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
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
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
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
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应当在答覆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
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
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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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份鸡排我想就留给你自己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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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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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6.85.16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306404.A.F84.html
※ 编辑: VanDeLord (118.166.85.169), 05/11/2015 09:09:42
1F:→ theTai: f大不是在讲无效, 为何这里回覆审查过程? 05/11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