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大陆美国的专利一件两送都会核准吗??
时间Mon May 11 23:21:16 2015
※ 引述《nsr99 (nsr99)》之铭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中专审查指南
: : 第四部分
: : 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 : 第四小节
: : (2)现有技术的数量
: : 对於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 对於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 对於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 :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 另外,无效该发明(技术方案)创造性的条件(引证数量多件与技术领域判断)
: : 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引证数量的条件限制与技术领域判断)
: : 关键在引证资料的条件难度,可以无效发明的条件,不见得可以无效实用新型,
: : 最後,我不记得我说过可以影响法庭判断无效标准?
: : http://goo.gl/FWK3D3
: :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 “影响法庭判断无效标准” 我的意思是法庭对新型与发明的举发标准并不会不同。
: 而你认为不同。
: 你所引用的连结
: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 [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 不等於[禁止用3篇以上]。 该案也是用了3篇,也是举发成功。
: 知识产权报作者田宁,最後的结论也说明了引证数量并没有只限制在两篇或三篇。
: 我想再笨的人都看得懂,再笨的人也知道结论的语风跟重点。
引证多篇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
所以你的意思是说,在没有技术启示的情况下,
可以引用"其他技术领域"的引证资料,
且不是"简单叠加"
这些条件都适用实用新型?
: 再不够? 其实版友早就提过 http://goo.gl/mhaaP8
: 日期: 2012-05-23
: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 (2012)知行字第15号
: 我还是建议你好好看。裁定书的最後结论:
: (三)关於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数量是否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 …具体到本案,对於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附件2-4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从而得到本
: 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组合後的总的技术功能只是各部分功能的总和
: ,未取得新的技术效果,实质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是附件2-4所公开的技
: 术方案的简单叠加,因此,一、二审法院使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无
: ^^^^^^^^^^^^^^^^^^^^^^^^^^^^^^^^^^^^^^^^^^^^^^^^^^^^^
: 不妥。
: ^^^^
: 还有所谓的简单叠加(easy combinations)的判定,就是取决於先前技术或引证案的
: 引用。先前技术或引证案引用的很像并且内容有启示、教示等作用,被举发的新
: 型专利自然而然会很容易被判定是该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可轻易简单叠加组合
: 完成。而这样就是不具创造性或进步性。
: → VanDeLord: 发明可以符合进步性要件了,新型还会有简单叠加的问题? 05/11 19:15
: → VanDeLord: 我真的不能理解你是这麽排序这些限制条件进行判断的 05/11 19:15
: 发明"实审时"符合进步性要件,但是现在是已经拉到举发阶段了。竟然可以一概
: 而论? 由此可知我们程度落差太大。你可以有你的坚持,但我发言的目的不是为了
: 说服你。
这论述的条件是cn一案两请中发明和新型具有相同的权利范围(通知择一或修改)
且无法修改(会超范)的情况下,发明的最大权利范围与实用新型相同,
只是用来类比出该实用新型相同的权利范围的技术方案符合发明创造性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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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357679.A.BFC.html
1F:嘘 ipme: 不知道某人是不是白痴? 05/11 23:27
2F:→ VanDeLord: ipme你说谁? 05/11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