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thsu (brent)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时间Wed May 13 09:23:45 2015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是的,
: 在中国的提起诉讼主要是以北上广为主,特别是北京的诉讼量比例相当高
: (cnipr有统计过具体数字,忘了)
: 虽是仅止於北京中院,
: 不能说没有参考价值
有参考价值也要看参考价值的高或低
在这篇的实证研究中的结果 仅能推得2012年一整年的北京高等人民法院的见解
而你提出的结论是通用於整体
两者是无法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如果今天的实证研究是根据人民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
那我相信结果就不一样 最高法院的判决拘束力是及於全中国
: : 2. 资料库来源
: : 北 大法 宝 数 据 库
: : 3. 判决取样期间
: : 审 结 日 期 爲20120101~20121231
: : (只有一年的时间 其实这样的结果参考价值不高
: : 我做的实证研究时间是将近10年)
: 中国实证研究资料可取得的源头手边不多,
: 我知道cn有团队正在统计,但是结果还没出来,
: 不像美国那样早那样完整
: 公司资源有限,免费资源是唯一的资源,至少我尽力找了~
明明就是你自己说有实证研究佐证你的说法
现在又讲的好像自己很委屈
真不知道该说甚麽了
: : 4. 关键字选择与检索设定
: : 检 索 方 式
: : !
: : 限 定 案例 标 题 关 键 词 爲 (专利) & 案 由 分 类爲(行 政)
: : 5. 检索结果
: : 涉 及发 明 专 利 的有116篇,
: : 其 中46 篇 爲 复 审 案 件
: : 70篇 爲 无 效 案 件
: : 涉 及实用新型专利的97篇
: : 其中1篇爲复审案件
: : 96篇爲无效案件
: : 接下来本文的部分 表一到表七是背景分析
: : 表8的内容是
: : 个别判决所涉及的事由
: : 表9则是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由分布
: : 到此 该实证研究部分已经结束
: : 而本文的表8 表9是重点
: : 即便从这样的实证结果来看
: "就本文涉及的案例而言!虽然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才可获得授权!
: 但在无效阶段并没有表现出更高的稳定性"
: "而就专利案件中最重要的创造性问题!在法律和实践上!实用新型专
: 利由於其创造性标准较低! 与发明专利相比可能更难於被无效"
: : 也完全无法得到你说的 “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结论!
: 该文结语明明就有提到实用新型可能更难於被无效
: 你是以什麽样的角度否定该文结语?
我没有否定该文结语 而是该文的结语从实证研究的取样来看
仅能得到2012年有这样的结果
而且是
"与发明专利相比 "可能" 更难於被无效"
连作者都说 "可能" 就表示作者并没有认定一定如此!
仅能说这样的实证结果 反映出2012年的北京人民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并不是你说的“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
原文作者都是持保留态度
而你是"认定"如此 两者的程度上差异很大!!
再来说实证研究 一般来说实证研究的判决取样通常会以时间以及数量来区分
而数量的决定会根据时间来调整
举例来说 如果某一类型或是某一事由的案件 一年有几百件
那麽做实证研究的人就不会拉长时间
一旦拉长 要看的判决数量暴增 做研究的人也会受不了
但是如果一年只有10几20件判决 那就一定要拉长时间
但是时间拉长 如果案件数量还是没有增加很多 就会自订一个时间点
我自己订10年的时间是因为这样初步取样的判决才会有1.200件
在经过筛选後就剩下一半 100多件来说的实证研究结果也比较有说服力
再来 实证研究的时间点很重要
首先如果一年有2.300件类似事由的判决
如果实证研究只看一年 那其实只能表示该年的趋势
如果是因为法条修改的时间
或是最高法院的某个判决时间
或是大法官的某个解释文时间点的时间点後一定时间
那这样的结果我们可以解释在某个事件後的一定时间内
法院判决的趋势
如果要做比较的话 那就要该特定时间点往前与往後都做一次
再来比较!
以这篇文章来说 他提供的是2012年的法院判决结果的趋向
而且因为一年下来 单一事由的判决数量这麽庞大
所以并不适合做一个长期的推论
只能说是短时间的推论
如果原作者分别做了2010 2011 2012 2013等等好几年的实证研究
参数都设定相同的话 那以这些实证研究的结果做出一个比较长期的推论
是比较有公信力
再来 如果事由的案件数量不多 10年也只有100多件
这样的实证结果是可以推论一段时间的趋势
而且如果实证的结果是有朝某个方面的趋势
那这个实证研究也可以佐证法院在某些见解的稳定性
但是如果一年就几百件案子 这一年法院的见解的实证研究结果
是很容易在其他时间被改变 因为案件数量太多
也容易让法院有不同的见解产生
结论
实证研究有很好的帮助 但是还是得小心地去解读研究结果
研究时间越长 实证的结果越有帮助!
: 或是你是如何下此判断?你自己对cn有实证研究?
: 如果没有,为何你可以下此判断?
: 网路上我不知道你的背景,至少给个合理的解释,
我不懂你那麽爱知道我的背景是怎样
看背景判断一个人的说话分量吗?
还要看我写过甚麽软体领域的案子?
我是很想很霸气的回一句甚麽的
不过也不知道怎麽回
我没写过windows OSX这种作业系统
我也没接过甚麽国外大厂的案子
我处理的软体案件 从演算法到应用软体的硬体都有
从影像 通信 语音 电力 各种平台的应用程式都有
只要你有用智慧型手机 手机里里外外有关软体的东西我都碰过
从制程 半导体结构 一直到EE有关的 我都处理过
不知道这样是否有资格讨论了?
: 别一付我说了算的态度,
: 不然就别说了~可以吗?
我可没一副我说了算 我可是把问题点出来说明
你不懂的东西你看了就以为了解 这才是最严重的问题!
: : 甚至我可以很粗浅地从这个实证研究的检索结果作出下列结论
: : 在2012年一整年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
: : 关於专利无效的判决一共有166件 其中70件是发明专利无效96件是实用新型无效
: : 实用新型的专利无效的案件数是高於发明专利无效的案件数
: : 所以如果要用实证研究来支持你的“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结论
: : 可能是没有办法的
: 不好意思~
: 我有意见,姑且不论光你只比无效数量结果,而不看其母群体的部分,即比率的部分
: 况且无效条件那麽多,全部混在一起不是所要讨论的重点,
: 举例来说,
: 发明无效判决共70件,与创造性有关的45件,与新颖性有关的7件,与实用性有关的5件
: 新型无效判决共96件,与创造性有关的65件,与新颖性有关的23件,与实用性有关的0件
: 判决结果:
: 发明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35,与创造性有关的24件,与新颖性有关的5件
: 实用新型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43,与创造性有关的29,与新颖性有关的8件
: 比较来看,独立的发明与实用新型的统计结果中,与创造性有关的案件
: 发明被无效率24/70, 实用新型被无效率29/96,
: 就这个比率来看,实用新型在创造性的条件上面临到的风险的确较发明专利低
: 况且这结果并未考虑到我所提到的情况,
要比较也要先有比较的基础 你的 24/70与 29/96在比较上是有问题
如果是 45/70以及 65/96比较有比较空间
以整体发明无效判决来看 与创造性有关的比例是 45/70=64.28%
以整体新型无效判决来看 与创造性有关的比例是 65/90=67.70%
这样的结果来看是可以推到 被以不具创造性无效的案子在发明与新型的比例
那你举的例子是全部无效
那你的结论应该是
在专利无效中 专利被法院认定全部无效的情况下
发明的比例是 24/70=34.28%
新型的比例是 29/96=30.20%
换言之 发明被判决无效的情况下 全部无效的比例是比新型高
但是专利无效有全部无效 与一部无效
因此这样的比例仍然无法做出实用新型的风险比发明低的结论
如果你要说风险 在这篇实证研究下应该是
发明 70/116=60.34%
新型 96/97=98.96%
116是原文作者取得的发明母体案件数
97是原文作者取得新型母体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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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1.75.162.17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480228.A.15E.html
1F:→ VanDeLord: 未读谢谢br大的分享。 05/13 09:50
2F:→ VanDeLord: 谢谢。 05/13 09:50
3F:→ VanDeLord: 想请教一下,如果将我所述的前题条件全部放进来,风险 05/13 10:07
4F:→ VanDeLord: 可能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05/13 10:07
你的问题太难回答
1.你的前题一直都不明确 无法回答
2.所有的变数对於风险的影响都有
差异在於影响大不大
而实证研究就是一种验证方式
如果你觉得你的理论是正确 你可以以你的假设前提去找判决做研究
判决的数量如果不够多 就要看结果
如果结果相当一致 那假设是正确
如果结果无法呈现明显的一致性 那也只能作参考
再者 你的一案两请的资料已经很难找 而又要被举发又更难找
如果从举发的事由检索判决 又必须一件一件查询有没有一案两请
资料蒐集很费工
不过前面已经那麽多判决 还有最高法院的判决
我实在不看好这麽费工的研究可以找到支持你论点的结果
5F:推 brson: "明明就是你自己说有实证研究佐证你的说法" 05/13 11:22
6F:→ brson: "现在又讲的好像自己很委屈" 05/13 11:22
7F:→ brson: b大, 他拿不出来啦, 他会说他要藏私. 你忘了吗 05/13 11:23
※ 编辑: brenthsu (211.75.162.170), 05/13/2015 14:00:52
8F:推 VanDeLord: Br大,请别误会,欣赏你的提问方式,昨晚问那些问题, 05/13 16:14
9F:→ VanDeLord: 请别介意。以你提问的方式,看的出来非常优秀 05/13 16:14
10F:→ brson: 他在回答你啦 他没有对你提问 你如果拿不出一案两请的例证 05/13 16:46
11F:→ brson: 就不用在卢了 05/13 16:46
12F:→ VanDeLord: 是有的,富士康,专利申请前几年cn新型占申请约70%, 05/13 19:06
13F:→ VanDeLord: 日本CN新型申请案2009~2013/355,662,1532,2643,2815 05/13 19:09
14F:→ brson: 这不是一案两请 05/13 22:17
15F:推 eth232: 的确! 推! 05/13 23:55
16F:→ VanDeLord: 今天看了下br大的论点,其实这篇研究严格来说并没有直接 05/14 20:16
17F:→ VanDeLord: 反映出我先前所设定的前题下的结论,但是就创造性要件的 05/14 21:18
18F:→ VanDeLord: 现有技术领域与现有技术数量的部分,这个研究却有做出统 05/14 21:18
19F:→ VanDeLord: 计,表10,11,12,这三个表可以推导出很多资讯,可惜的是这 05/14 21:19
20F:→ VanDeLord: 个研究如br大所言,母群体的资料有局限性,即限於北京高 05/14 21:19
21F:→ VanDeLord: 级人民法院2012年的审结案件,但即使是这样,如果以侵权 05/14 21:21
22F:→ VanDeLord: 行为发生地在北京,那麽就提高了本篇的参考价值 05/14 21:22
23F:推 brson: 就已经说了是只取2012年 取样不够多 也不是一案两请 楼上还 05/14 21:35
24F:→ brson: 在扯啥 去找一案两请的例证吧 05/14 21:36
25F:推 ipme: 好文 05/21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