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y888 (黯什麽然销什麽魂饭)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拟制丧失新颖性
时间Thu Aug 6 13:01:24 2015
今天收到一件OA
审查委员用专利法第23条核驳
本国引证案的申请日是2010/11/16 公开日是2011/7/16
本案的申请日是2012/4/24 优先权日是2011/4/25
我的想法是
1.引证案是在本案申请前已公开,不满足「申请在前公开在後」的拟制丧失新颖性要件,
该引证案不能作为核驳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引证文件
2.本案的优先权日早於引证案的公开日,该引证案也无法作为核驳新颖性的引证文件
3.审查委员应该用专利法第31条第1项核驳本案比较合理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希望版上的高人指点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6.150.7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8837287.A.C36.html
※ 编辑: lsy888 (223.136.150.73), 08/06/2015 13:07:13
1F:推 dakkk: 请看施行细则13条08/06 13:12
施行细则第1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申请前及第二十三条所称申请在先,如依本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指该优先权日前」
所以判定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前案後案是要比较?
1.引证案和本案两者的优先权日
2.引证案的优先权日和本案的申请日
3.引证案的申请日和本案的优先权日
小弟所学尚浅 希望各位高手指教
※ 编辑: lsy888 (42.73.152.142), 08/06/2015 14:23:19
2F:→ bigpigbigpig: (3) → 2010/11/16 < 2011/04/25 < 2011/07/1608/06 14:46
※ 编辑: lsy888 (42.73.152.142), 08/06/2015 14:52:07
3F:→ wartwo: 申请日基准是看优先权案的申请日,不是看该申请国申请日。 08/06 14:53
4F:→ wartwo: 所以审委没错的。 08/06 14:54
5F:推 whyme: 你把他想得太复杂了 08/06 19:36
6F:推 piglauhk: 通常台湾案就从说明书加些莫名奇妙小到不行的克服新颖 08/06 19:49
7F:→ piglauhk: 性就可以克服23条 台湾没拟制进步性这东西 08/06 19:49
8F:推 wartwo: 赞! piglauhk真是高手,有建设性的建议。 08/06 19:53
9F:推 piglauhk: 通常台湾的审查员不到最後一步都不会[只]用 第23条来驳 08/06 19:53
10F:→ piglauhk: 申请案 会用到就代表没梗 好好处理 过的机会很高 08/06 19:53
11F:推 oreal: 请问 若本国引证案也有优先权日呢? 怎麽比? 08/06 22:32
12F:→ oreal: 答案还是 3喔? 08/06 22:34
13F:→ wartwo: 这种情况应该是1. 08/07 00:12
14F:→ wartwo: 反正申请日的基准就是优先权日。 08/07 00:12
15F:推 oreal: ok 这样清楚了 感谢 08/07 07:17
16F:推 chris30505: 引证为本国案,且为不同人不同日申请,其申请日早於 08/07 08:57
17F:→ chris30505: 本案优先权日,但引证公开日晚於本案优先权日(不适用 08/07 08:57
18F:→ chris30505: 新颖性),适用拟制丧失新颖性 08/07 08:57
19F:→ USBv2: 想想为什麽要订拟制丧失新颖性这条 原因是什麽 就不会搞乱 08/08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