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CN的PCT案
时间Thu Sep 3 12:42: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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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1.72.92.145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41247375.A.6FD.html
: 推 dakkk: 这些大公司 难道不是分公司申请的? 09/03 10:42
: 推 dakkk: 照这篇解释 原原po可以放心申请了^^ 09/03 10:43
我是这麽查的:
资料范围只选择PCT
在申请人地址下Taiwan,这代表申请人实际上在台湾(有3900笔)
再在申请号栏位下CN,这代表CN为受理局(有3375笔)
然後随机点一些公开日在2014年6月以前的案子,看他进入哪些国家
: → brson: 你给了6笔,但是只有第3笔是藉由PCT进到美国,它的发明人是CN 09/03 11:02
进美国的挺多的,我只是想放多些国家进来,
在上面的检索条件下,再加上国家阶段局代码(national phase office code)为US,
可以查到目前有561件透过此种途径进入美国的案件。
譬如工研院也这样请
Pub. No.: WO/2013/097152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No.: PCT/CN2011/084936
申请人: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CN/CN];
No. 195, Sec. 4, Chung Hsing Rd., Chutung Hsinchu 31040, Taiwan (CN)
国家阶段:US
: → brson: 位在taicang 太仓市耶. 这位大哥 09/03 11:03
: → brson: 问题不是台湾人能不能藉由大陆申请PCT耶, 是进场到美国有 09/03 11:06
: → brson: 没有问题. 09/03 11:06
: → brson: 我也说过了 或许你案号也给的出来 这不代表以後诉讼时点的 09/03 11:10
: → brson: 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喜欢就冲吧 开心就好. 基本上Finnegan 09/03 11:12
: → brson: 的说法是可接受的 ~打字真累~ 困 09/03 11:14
我不知道太仓您在哪里看到的,但我查到的第3笔申请人资料如下:
Applicants: CROWN BIOSCIENCE INC. (TAIWAN) [CN/CN]; 17F.-1705,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 (CN)
Inventors: ZHANG, Deyi; (CN).
ZHANG, Ruihao; (CN).
ZHONG, Boyu; (CN).
SHIH, Chuan; (CN)
台湾人从中国申请PCT时,不论是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国籍,一律是用CN,
没得选择,不能空白,也不能填TW。
从公司地址在台湾这点我推测,这四位CN的发明人实际上地址也是在台湾,
但PCT公开资料不包括发明人地址,所以无法确认。
而且再说一次,发明人的国籍跟PCT申请资格无关,现在只看申请人的国籍。
美国在旧制下(pre-AIA)是以发明人为Applicant,所以如果发明人有一个美国人,
即使Assignee是台湾公司,还是可以从美国请PCT。
但在AIA之後,你必须把这个美国籍的发明人和台湾公司列为共同申请人,
才能从美国请PCT。
诉讼时,台湾人从中国请PCT确实有可能会被拿出来当成争点。
但这样的争点在法律上可以说服法官吗?
照我理解的Rule 18规定,还有目前国际情势,对造律师要很强,才能靠这个论点赢吧。
就是因为有这样的风险存在,所以每次有客户要申请PCT时,
大多数的事务所就会把Finnegan的话照单念一遍(我也有念),
将来不幸出事的时候可以少担些责任。
但我觉得负责任的作法,是让客户理解这样做的风险到底有多高?
毕竟在1%、50%和80%的风险下,客户可能会有不同的决定。
话说回来,很多台湾申请人会把1%的专利权转给某些美国公司,
进而向US申请PCT,在取得申请日後,再次转让给真正的申请人;
这样的策略也不保证全无风险的。
先前HTC跟GOOGLE借5件专利去告APPLE,ITC法官就认为那5件专利虽然完成转让手续,
但HTC并非真正的专利权人,无权提起诉讼。
也许这样的风险低於从中国提PCT的风险,但他会花费很多额外的成本,
这都是决定如何申请时,必须考量的。
今天MissNu来找的不是我的事务所,他请不请跟我根本没关系。
只是想跟大家分享实际申请PCT的经验。
至於诉讼嘛~我也好希望客户的专利能够成材到可以在美国打诉讼,
等到有那麽一天,再来分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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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1.72.92.14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41255334.A.6FE.html
1F:→ VanDeLord: 这种问题没有对错,看客户需求,客户准备买toyota的钱,但 09/03 12:44
2F:→ VanDeLord: 想要能跑170以上的速度,因此问题关键不在事务所的意见, 09/03 12:46
3F:→ VanDeLord: 而是在於客户的需求是否超过他所能负担的部分,以及这样 09/03 12:46
4F:→ brson: US2015/0197511A1 上面就有写中国太昌市 09/03 12:46
5F:→ VanDeLord: 的需求对现实情况来说是想要、需要或是必要 09/03 12:47
6F:→ brson: "好希望客户的专利能够成材到可以在美国打诉讼" 这我同意XD 09/03 12:47
7F:→ VanDeLord: 独立发明人真正能进入诉讼的专利技术,那真是少之又少 09/03 12:48
8F:→ VanDeLord: 我在发明领域遇到太多做梦的发明人,连自己发明价值在哪 09/03 12:50
9F:→ VanDeLord: 都说不出具体的内容,其他对於发明等级,发明价值评估这 09/03 12:51
10F:→ VanDeLord: 一块,都是自己胡思乱想的结果 09/03 12:51
11F:推 brson: 小弟之前在台积当过法务,遇到这种,除了要求案号,我通常也会 09/03 12:56
12F:→ brson: 要求那如果争讼时,时点的认定,确定也是没问题吗? 比如哪个 09/03 12:57
13F:→ brson: 案号?目前我是还没看过有提供过. 当然,看得出来lili大也是 09/03 12:57
14F:→ brson: 高手. 09/03 12:57
15F:→ brson: 您说"但PCT公开资料不包括发明人地址,所以无法确认" 09/03 13:38
16F:→ brson: 不小心,我再仔细看一下,好像也不是这样,因为WO/2014/000418 09/03 13:38
17F:→ brson: 的首页都已经公布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地址了,就是在江苏太昌. 09/03 13:38
18F:→ brson: 美国案纵使申请人标示是TW,但其实保护客体是在太昌.美国 09/03 13:39
19F:→ brson: 标示TW也或许只是充其量说明母公司在台湾罢了.可能还是不能 09/03 13:39
20F:→ brson: 单纯迷失在表面文字的旋窝里. 09/03 13:40
21F:→ lili: 这案子申请时的申请人是台湾公司、台湾地址没错 09/04 09:07
22F:→ lili: 在申请之後超过一年,他又跟国际局做转让,转给中国公司的 09/04 09:08
23F:→ lili: 但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是以申请时来看的 09/04 09:09
24F:→ lili: V大说出了我不想敢公开讲的话,有梦最美啊! 09/04 09:09
25F:→ VanDeLord: 我讲的算很保守了,对岸创新教育这块我接触不少人士,很 09/04 11:54
26F:→ VanDeLord: 有系统有目的在进行,从国小到大学与企业,铺天盖地进行 09/04 11:55
27F:→ VanDeLord: 人家从三创中创意源头教育着手,创新这块直接找欧美大咖 09/04 11:57
28F:→ VanDeLord: 人物重点培训,创业透过政策补助与营造环境,三管齐下 09/04 11:58
29F:→ VanDeLord: 最後再结合专利,形成完整体创新经济体系,这是对岸最终 09/04 11:58
30F:→ VanDeLord: 目标 09/04 11:58
31F:→ VanDeLord: ↑体(x)=>的(o) 09/04 12:00
32F:→ brson: 你意思是有转让/让与,PCT公开资料就会有发明/申请人地址? 09/04 17:57
33F:→ brson: 没有转让/让与,PCT就不会公开发明/申请人地址? 是这样吗 09/04 17:59
34F:→ brson: 跟我处理过的经验真的是不符 09/04 18:02
35F:→ brson: 母子公司,abc(台湾),abc(太仓),这情况要转让/让与? 不会吧. 09/04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