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nkk (lunkk)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想请教关於电脑程式产品请求项的问题
时间Wed Feb 3 13:08:39 2016
大家好,
目前最常见的软体案写法是,
系统或装置一个独立项,
方法一个独立项,
电脑程式产品或电脑可读取媒介一个独立项,
但我有些疑问想请教各位前辈,
希望各位前辈指点一番,感谢了~~Q__Q
1.关於电脑程式产品请求项,
我的理解就等於是纯软体,
而美国在Alice案後,
似乎变成在於软体的本质是否具有实际的功效,
而不是有没有绑机器。
那麽假如不申请中国等不准纯软体的国家,
一篇软体专利的系统或装置项是否就变得无意义呢??
(我的想法是:系统或装置也是藉由那个软体才能具有功效,
且抓侵权时,
系统或装置项又要同时具备硬体及软体,
反而比只有纯软体的请求项难抓。)
2.假如是像中国不接受纯软体请求项的国家,
以系统或装置项来申请,
但是仿冒者只卖软体,
似乎也没办法抓他侵权,
这样申请的意义何在呢??(还是只是作为宣传考量??)
感谢各位前辈了~~~呜呜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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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lauhk: 除了直接侵权还有间接侵权这东东 02/03 19:33
2F:推 piglauhk: 而且可以抓出厂就把软体设成预设功能的硬体 例如智慧型 02/03 19:44
3F:→ piglauhk: 手机 02/03 19:44
4F:→ lunkk: 可是在纯软体请求项也核准的情况下 02/03 20:45
5F:→ lunkk: 也不用抓间接侵权了不是? 02/03 20:45
6F:推 piglauhk: 其实小的在回答第二题 XD 02/03 21:44
7F:→ lunkk: 原来如此XDD 02/04 01:09
8F:推 brenthsu: alice理解部分可能有出入 可以多读一些判决 02/04 09:31
9F:推 dakkk: 101中有个 明显多於 的字眼 非常难答辩 02/04 11:02
10F:→ lunkk: 感谢回答~~~ 03/01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