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vis (Narvis The Cloud)
看板Patent
标题[闲聊] 必要技术特徵
时间Wed Mar 30 21:52:59 2016
纯粹发牢骚。
余观诸审查意见云:
「独立项未叙明专利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
不符专利法第26条第4项之规定。」
惟查,必要技术特徵云者,
於现行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8条第2项,
系指「申请人所认定之发明之必要技术特徵」。
於民国93、97、99年修正发布的旧版专利法施行细则同条项,
始为「其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
祈请,勿再将传承已久的罐头句子复制贴上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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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en7572: 直接写局长信箱 03/30 22:20
2F:推 chen7572: 这种审查意见很多都是找不到引证,但又觉得你claim范围 03/30 22:34
3F:→ chen7572: 太大,想强迫逼你限缩 03/30 22:34
4F:推 chen7572: 但又没有引证和明确的理由来佐证,怎麽能证明范围太大? 03/30 22:35
5F:推 piglauhk: 其实贴上来ptt比局长信箱有用 长官们有在看的 XD 03/30 22:43
6F:推 brson: 哈哈哈 p大你好坏 03/30 22:46
7F:推 chen7572: 局长信箱有无法预期的功效喔 03/30 22:47
8F:推 chen7572: 贴上ptt长官不会回覆你,局长信箱会直接回覆你 03/30 22:49
9F:→ chen7572: 我是不是讲太多了...... 03/30 22:50
10F:→ brson: 回你後吃案?在摸摸头?要你不要吵.贴在板上有舆论压力,这是 03/30 22:53
11F:→ brson: p大之意. 03/30 22:53
12F:推 chen7572: 没有用我就不会说有「无法预期的功效」了 03/30 23:01
13F:推 dakkk: 其实我觉得没差多少 原因在於 发明人认定 可客观见於说明 03/30 23:21
14F:→ dakkk: 书 03/30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