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jaw (祈祷阳光)
看板PhotoCritic
标题[打屁] 5连拍美人腿 好"摄"之徒无罪
时间Mon Dec 3 14:40:57 200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03/78/p905.html
重点摘录:
高等法院的看法则是,原告何姓女子是在搭乘捷运的公开场合被拍,再就拍摄内容看,被
告拍的是何女的大腿、脸部等,皆非隐私部位,并非偷拍「裙底风光」,不符合刑法妨害
秘密罪的法定处罚要件,但有民事赔偿问题。
刑事告不倒 还可求偿
法界人士说,被告虽然刑事无罪,但未经同意拍摄他人大腿、脸部等,已侵犯个人的人格
法益,被拍者可在2年内,依民法第195条提出精神赔偿;而民事法院则会视受侵害程度,
以及两方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酌定赔偿金额。
依照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规定,无故以照相等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身体隐私等部
位,可处3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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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这早就有人讲过了....
在公共场合街拍(偷拍?)都是无罪的
只要你不是拍原本被衣服包起来的地方就好
至於肖像权, 好像主要是要有拿去盈利才会有法律上的问题吧?
只是这是就法律层面来讲
道德上的话, 还是容易有很多问题....
为什麽想到这个....因为刚好看到了谈论街拍的文章:
完全街拍无耻手册(1)
http://tinyurl.com/38f7h3
野孩子:「(我总觉得写小说的人太是个绅士淑女,不会好的。—— 张爱玲)委实明白这
个道理,拍照片何尝不是一样,所以矛盾於此而生。 」
波娃:「如果你是一个道德意识太高的人,那就不要玩街拍,去拍风景好了。」
PS.波娃是Blog主人
我就是抛不下道德意识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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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认, 只是不想要这麽沉重所以来乱入一下
我没有美腿图的照片, 别跟我伸~~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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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21.82
※ 编辑: andyjaw 来自: 211.21.21.82 (12/03 14:44)
1F:推 walume:对她的第一印象 闲闲没事就一直拍照写blog真好 ( ̄ー ̄;) 12/03 15:01
2F:推 hdlin2005:因为被拍者不是法官的老婆或女儿 就跟摸胸部10秒事件同 12/05 23:28
3F:推 niubert:波娃可能不知道布列松是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在拍照了 12/12 00:22
4F:→ niubert:当时对於人权跟肖像权的观念跟现在不能比 12/12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