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87501003 (qpb)
看板PingTung
标题[新闻]八八水灾/灾民无证件报备可办减税 超过期限视情况审核
时间Tue Aug 11 13:37:50 2009
(2009/08/11 10:48)
记者姚南宏/台北报导
莫拉克台风重创南台湾,财政部也公布了关於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
菸酒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及娱乐税等税目之减免规定。只是
如所得税或是房屋税的部份,都载明应在灾害发生後30日内,检具损失清
单及证明文件办理。让人不禁质疑,灾民面临生离死别的关头,有时连生
命都受到威胁,怎麽会有时间去办这些手续呢?
台北市国税局人员指出,假使民众因为天灾而身上没有证明文件,可在30
天内直接到全台各税捐机关「报备」办理,承办人员会让民众填写表格办
理。以所得税为例,假使民众无法在30天内报备,必须在30天後补办,承
办人员将会视情况审核办理。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如对於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之规定或申报(请)方
式有不尽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
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地方税稽徵机关免费服务专线0800-
086-969查询。
灾区纳税义务人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www.etax.nat.gov.tw→书表及档案
下载→国税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或地方税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下载
相关书表,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管辖税捐稽徵机关提出申报(请)税捐
减免。
●税捐得以扣除减免项目一览(资料来源:
财政部赋税署
http://www.dot.gov.tw/display/index.asp?lang=1)
一、所得税:受灾户应於灾害发生後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
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後,得於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
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如灾区内之工厂或分支机
构与其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亦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
稽徵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至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之认定,其申报损失
总金额在15万元以下者;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之认定,其申报损失
总金额在350万元以下者或灾害损失报备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
额多寡),均得由国税局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二、营业税:小规模营业人凡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可向管辖国税局分局
或稽徵所申请,准予扣除其未营业之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三、货物税:受灾之货物税厂商,其已税货物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
应检具证明文件,依货物税条例第4条及货物税稽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又货物税厂商因灾害致无法如期申报缴纳货物税者,应於当月申报期限截止前
向管辖国税局提出展延之申请,经国税局查明属实者,得准其申报缴纳期限展
延1个月。
四、 菸酒税:受灾之菸酒税厂商,其已纳菸酒税之菸酒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
售者,得依菸酒税法第6条及菸酒税稽徵规则第39条规定於灾害发生後15日内,
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向管辖国税局报备,俾据以向管辖国税局或海关
办理退还菸酒税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销案。另国税局查明确因灾害致无法如期
申报缴纳菸酒税者,得准其申报缴纳期限展延1个月。
五、房屋税:房屋在灾害中受创,受灾户得於灾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
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请减免房屋税。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3成以上不及5成
者,房屋税减半徵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5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者,免徵
房屋税。
六、地价税: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2条规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环境
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之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之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
於地价税开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七、使用牌照税:汽车、机车(151cc以上)泡水受损需修复始能使用,或因泡
水受损无法再使用,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得自灾害发生之日起1个
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之证明文件,向地方税稽徵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
纳之使用牌照税。
八、娱乐税:查定课徵之娱乐业者,因灾害无法营业,可向地方税稽徵机关(县辖
部分亦可向当地乡、镇、市公所)申请准予扣除未营业之天数,按比例核减当期之
娱乐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