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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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中选会主委
时间Mon Mar 17 14:56:10 2008
※ 引述《IooL (ooioo)》之铭言:
: 中选会主委任期为多久?
: 现在张政雄已经做了四年
: 他任期是否已满?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00047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派充之,
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会议决议,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
职员。
本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外,余为无给职。
本会委员,应有无党籍人士,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五分
之二。
本会委员因职务关系派充者,得依其职务异动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改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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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y+ 找到这位 阿宏 的整理如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2807545
现行中选会角色的争议
(一)、法律上的争议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8 条规定:「中央选举委员会隶属行政院……;其组织
另以法律定之。」同时,根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中选会是行政院五大独立机
关,正副首长等人事,须经立法院同意。但目前中选会的组织仅由 89 年 7 月17日
修订之「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规范,「规程」仅是命令位阶,并非法律,所
以「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应尽速通过施行。此外,现行中选会委员系由行政院
长提名,提请总统派充之。因此,在现行十七位委员中,除两位由在野党推荐,其
余皆系执政党提名任用,使中选会成员结构失衡,一面倒向执政党,易受执政党操
弄,肇至选举不公,引发朝野冲突。
(二)、政治上的争议
1、 公投绑大选:在2004年总统大选,民进党坚持在违法的情况下在选举时举
行公投,以利於其动员支持者和争取选票。在後来的法院诉讼中,当选无效诉讼的
法官也认为:公投与大选在同日举行违法,因此中选会也是违法。中选会应该是超
然公正的独立机关,却沦为执政党扞卫政权的御用机构,甚至不惜以违法手段来谋
取政治利益,对我国民主巩固实在是一大伤害。
2、319枪击案:当选举前一天发生如此重大足以影响选举结果之事件,且其发
生之原因混沌不明,在此情况下,如仍依期举行选举,其选举结果之不公正殆属可
期,中选会依法律规定自有义务决定停止选举或改订投票日期。可惜中选会未作此
决定,错误的决定使得超过半数的民众对选出的总统的合法性抱持怀疑的态度,也
使得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备受质疑。
3、 选务的瑕疵:从选後的验票过程中,发现许多选务的弊端,甚至有作票的
嫌疑。这些选务的瑕疵,虽未能使选举翻盘,但却严重伤害了台湾的民主发展。
三、美英法三国相关机关的比较
名称
美国 - 联邦选举委员会(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英国 - 选举委员会(the Electoral Commission)
法国 - 宪法委员会(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人 数
美国 - 6位
英国 - 5—9位
法国 - 9位(卸任总统为终身委员)
任命方式
美国 - 总统提名,参院同意
英国 - 女王谘询下议院议长及各主要政党领袖意见
法国 - 总统、参院和众院议长各提名三人
任 期
美国 - 6年(每两年改选两位)
英国 - 不超过10年
法国 - 9年(每三年改选 1/3)
限 制
美国 - 同政党不得超过三位
英国 - 政党领袖、会计和选务干部不得被任命
法国 - 政治性、非法律性角色(不得连任)
主席产生方式
美国 - 委员轮流担任,一年一任
英国 - 英女王指派
法国 - 总统任命
职 权
美国 - 选举经费和选举之管制,选举和公投之审查与报告
英国 - 选区划分,政党登记与政党经费之管制
法国 - 监督总统选举,审理总统与议员选举纠纷监督公投
从上面的比较,我们可说明或归纳出下列各项:
(一)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不完全是司法的角色,而负有管理选举和公投的责 任,
与美国最高法院性质不同。
(二)权力的分享与制衡: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但也是权力的分 享。
例如,美国是由总统与参院分享人事权,但同时也是分 权制衡。英 国女王在任命
委员时,必须谘询议长和政党领袖;法国也是由总统及国 会两院议长分享人事权。
可见,此人事权是由行政、立法两机构分享。
(三)这些机关都是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关,委员不受提名人的影响。
(四)这些机关都是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提出报告。
(五)人数不宜过多,以不超过十人为原则。
(六)同一党籍人数不能过半是基本原则,如美国;但更极端的是英国制,具 有党
籍者根本不能被任命。为了不使委员会被单一政党垄断,除了在党 籍上做限制外,美
国更规定必须有四票同意才能可决。换言之,一定要 有两党多数共识,才能形成委员
会决定。
(七)在任期上,一般而言,委员任期不能太短,但也不能太长。因此任其多
在6—10年间,且有不得连任的限制(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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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文章 是在谈监委产生的问题
(也是好久 好久 以前了 原本是
对 自由时报批 国民党提监委推荐名单 的文章 的评论
简言之 我觉得自由那篇 「偏颇 但 正确」)
http://www.wretch.cc/blog/oodh&article_id=4888156
其後关於我对监委产生 有两点看法 其实也可以引用到中选会上:
1.无任期制
(而且不能换下来)
让我想到美国的首席大法官,这个职务也是总统提名的,国会同意之
然而这个职务是无任期的,也就是说「哪位总统提的」端看上一任首席大法官是
什麽时候不干的
而且当上这个位子,老实说,比总统还大,跟本不用听提名你的人的话
因为他八年当完了你还在位子上呢
也因为这个位子的权太大,所有提名的总统都不敢提有争议的人物
因为国会绝对不会同意任何立场偏颇的人担任
这点我认为要改的话是不会有太大异议的(只是可能要修宪)
如果采用长任期制 (像我国的央行总裁) 其实也是可以
2.有完整体系
我国监察权虽然和司法权一样独立於行政、立法 之外
但缺乏完整、大规模的体系,
除了既有监委外,多是事务人员
导致总统要提名时,不得不「接纳各方意见」
以 查黑中心 或 特调组 为例
该机构一成立(哪怕查黑中心被认为是黑机关)
自然会有一大票司法官可以作为专业口袋人选
而且公正性也会因为司法体系庞大,而有「众人公推」的情形出现
那些专业、资深的司法官也会因为背负道德使命感而就任
不致於让职缺成为烫手山芋
体系完整,也有各具背景(专攻不同领域)的司法人员
反过来看监委人选 一样恣事体大 但却得往各行各业里找人
且因为没有理想的「人材库」所以难以防堵关说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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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 中选会没办法 也没必要去组成庞大的组织体系来作为人材库
但现在中选会委员构成 也的确有来源上的问题
要嘛就是无选务经验的「公正学者」 或「政党立场代表」
要嘛就是选务机构里选的 -- 然而 各地选委会 又有地方势力染指
直接指派未必会比较超然,何况目前任期是三年
-- 也就是现任总统一定能决定委员的留任 或 安排退休後路
实在是很不恰当的设计
--
男なら 谁かのために强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汉 都会为某人而变坚强
齿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紧牙关 下定决心守护到底
转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无所谓 再站起来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这个
英雄
さ All Right! 你就是个
英雄了!(All right!)
-- DOA 英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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