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莹靖公主莹王小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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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台湾法律病了 还是司法病了 还是人民不 …
时间Tue Sep 14 00:47:31 2010
※ 引述《oversky0 (oversky0)》之铭言:
: 目前的法典漏洞太多,想要有效地改善,我也认为要
: 重新制定法典才有办法。但是要如何做到所谓的「钜
: 细靡遗」,我想如果没有新的办法来制作这新的法典,
: 可能也只是另一套漏洞百出的法典而已。
: 我觉得编一套法典就像是在写程式,
: 要写出一个没有 bug 的程式,
: 程式员必需本身有很强的逻辑概念,
: 能将所有的状况分成「互不重复、全无遗漏」(MECE)的集合,
: 如此才能避免再出现「"不知""不备"还是"不能"」这种状况。
: 再来是要有丰富的经验,如此才能组织出良好的程式架构。
: 不过很遗撼的是,这两个条件并不在我国立法委员的参选资格内。
: 虽然只是我的一个模糊概念,但我觉得法律界应该
: 参考一下程式设计师的一些方法。
有人讨论法律到底应该是唯心论还是唯物论的东西,
基本上我想答案一定是两者兼具。
以唯物论来说,
法律必须钜细靡遗。
但是以我上面推文举的例子,
到底怎样是杀人?
杀人方式可以有几百几千种,
光是看名侦探柯南、金田一,
就有这麽多种可以参考。
开车故意撞死人也是杀人,
当你旁边是大卡车,忽然故意开车门让你第一反应是闪避而导致被大卡车撞死也是杀人,
在山路设计道路状况害你出车或坠崖而死也是杀人,
光是交通杀人我随便讲就三种。
用毒杀人嘛,
强酸强硷就有硫酸硝酸盐酸王水氢氧化钠......(假设你喝得下去,也可能是强灌)
农药、老鼠药、杀虫剂又有N种,
先掺安眠药让你睡再强灌大量安眠药和酒又是一种。
拿刀砍、用十字弓射、用枪射、用古代枪刺、用剑或斧头劈,
光刀还有开山刀、西瓜刀、武士刀、菜刀......枪的种类更不用讲,
部位又有心脏、头、各种内脏等等,
请问如何规范?
要有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
这世界绝对没有没BUG这种东西,
所以不管多强的防毒软体,也须要不断更新,因为永远有人渣搞破坏写新病毒。
你今天把目前见过所有杀人法都规范了应该判杀人或重伤致死或过失、业务致死,
明天绝对有人用新的手法杀人。
我曾经希望规定不同窃盗罪。
你窃盗富裕、小康之家几千几万元,那不过是做了一件坏事罢了。
你窃盗贫困之家几千几万,可能就断了人家生路。
好比今天新闻说成大法律有人捡了学妹注册费4万元不还,要求一定要给三成报酬,
这对当年的我来说,我家虽然不是很有钱,但是这点钱还给得起,
那就算了,给你一万多,我还是可以拿回将近三万。
可是今天遗失钱的是一个穷到这笔钱本身就是借贷而来的学妹。
有些人(不是说当事人,是说碰到相同情形)可能因此被迫下海援交,
事实上确实有少数学生利用暑假去援交或直接到店里、酒店去"上班"。
也有些人可能担心家里骂、自责太深什麽的然後自杀。
窃盗相同金额或捡到相同金额的钱不还,有很大差别耶!
又或者同样是去偷有钱人家好了,
你偷了十万不怎样、偷了高级音响、电视也不怎样,
可是你好死不死去偷的是人家结婚戒,或者传家宝之类有纪念意义的东西,
结果人家可能得了精神病、可能因此家庭风暴、可能自杀。
又或你偷的是陈冠希的电脑,不...即使你偷的只是我的电脑,
我电脑里也有重要的学位论文和其他很多重要、有意义的资料啊!
我想规定单纯偷钱罪比较轻、偷的是某些很有可能有纪念意义的东西或者
有重要资料机密资料的东西罪比较重,
而且偷财产千万以上家庭十万元罪比较轻、可是偷贫户一千元罪就很重。
可是问题又来了,如果窃贼偷的十万正是人家珍藏的当年的聘金,
高级音响电视正是嫁妆,或者老人家八十大寿儿孙送的礼物,
老人家难过之下一命呜呼。
窃贼偷的虽然只是富贵人家的钱、看起来没纪念价值的家电,那这时罪又该怎麽判?
窃盗金钱的部分或许可以用占被窃财产百分比来定罪,
但是窃盗物品的话,家里的东西有几千项、几十类,
而且有没有意义只有你才知道,要怎麽规范得完全啊!?
回到杀人罪的讨论,
所以杀人罪其实只要你做的事有很大的可能让对方死,
甚至再加一个条件:你有理由希望对方死或当下没有顾及到是否会造成对方死亡。
那就可以判了。
(至於偷窃的话...想不到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想不到该如何教导窃贼盗亦有道的观念。)
请问你,如果你是受害者,
你希望被一刀砍头而死,还是身上被砍几十刀几百刀,
不管是你已伤重必死无疑或者你本有救却因为被丢着慢慢死而流血过多死去?
我想绝大多数人会选择一刀毙命。
甚至即使你根本能被救活,但是如果你会从此重度残障或半身不遂,
你也可能愿意选择被一刀毙命。
如果说後者只是重伤致死罪,明明前者所犯的恶行比较小、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比较小,
结果反而是犯了後者的罪的可以只被较轻的法律惩罚,这不是非常奇怪吗?
所以甚至重伤到有可能会死的地步,且有伤害人的犯意就应该判死刑了啊!
唯物论在於,犯人真的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到不保证不会死的地步,
唯心论在於,犯人这麽做是有意去伤害人,或者更保护犯人一点,
提升为:这麽做是有意伤害对方到不一定能活的程度。
譬如说你只是剁掉人家两根手指,基本上除非人家有血友病应该是不会死,
但是如果你是砍断人家一整支手甚至是整支手臂,大家应该知道割腕自杀吧,
所以这样是很可能失血过多而死的。是否会死的可能性大致上这样区分。
这样的话就绝对不会出现到底该判死还是重伤致死的问题了。
那何谓重伤致死?譬如说剁了人家手指,结果好死不死造成感染,
或人家刚好有血友病(犯人事先不知道),那这就是重伤致死。
或者犯人本来没有要杀人,不小心重伤对方於是把人家送医结果还是死了,
或者说因为被害人断了手可是也抢了你的刀,以致於你因为刀在人手只好逃走,
结果後来他死了之类的,就是重伤致死。
总之你并没有重伤对方到足以致死的程度,但对方"因缘际会"还是死了,
或者你本来并没有打算重伤对方到足以致死,不小心造成可能致死的重伤以後,
因故无法送医抢救而致死,才只构成重伤致死而非杀人。
以上以杀人举例...
其他判决其实也是一样的,物心并用。
但是这个"心",主要是以物证或其他状况去判断犯人当时的心态,
所以讲究的是"犯人的心",
而不是说由"法官的心"去自由心证判决的意思。
本身不是学法,讨论起来比较缺乏专业字眼,一点浅见,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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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tevegreat08:终於看到非法律人讲出法律概念 台湾法治教育有救了 09/14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