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l550 (布莱德)
看板Policy
标题Re: [转录]Re: [新闻]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贴文:止 …
时间Thu Apr 7 14:04:20 2011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这次的人事案严格来说并不是本板重点
: 转这篇文过来只是为了和大家分享讨论关於强暴行为在 法条和重要判利上的争议
: 因为原po推文也有回应就不删推文了,请大家着重在刑法和判决的部份讨论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DdHmmeh ]
: 作者: mimo123483 (神定)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Re: [新闻]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贴文:止谤莫如无辩
: 时间: Thu Apr 7 10:06:28 2011
: 嘘 CKun:三楼不敢,我来! 既然有多种学说见解,还挑一个最不恰当的作啥?
: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 这里有所谓最高法院所可能采用的四种学说,
: 邵法官判案时,整个司法界全部都是是采用甲说,
: 直到99年9月才改采丙说。
: 但是丙说其实是里面最不合理的一种说法,
: 只是妇团跟媒体出来呛,最高法院为了回应民情才采用,
: 从此每个法官都「被迫枉法裁判」,至於先前采甲说的法官,也都被打成「恐龙法官」。
: 不合理在哪里呢?
: 一样,刑法221条中,「意愿」的判定至关重要,
: 如果没有违反意愿,就不能构成强制性交罪。
: 而法官采罪刑法定主义、罪疑唯轻的观念,在本案「无法证明意愿」下「发回更审」。
: 但是改采丙说後,有意愿与否改成由年龄判断,
: 你是七岁多一天,你就是「有意愿能力」;七岁少一天就「没有意愿能力」,
: 事实上并不符常理,完全只是抄民法的「无行为能力人」一项。
: 会议里面也说了,「因为很难证明,所以乾脆就说违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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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才是问题所在,对於"三岁"的女童而言,
根本无法证明有无违反意愿,
第一:三岁童连什麽是性侵都不懂,遑论有无意愿
第二:有无意愿如何举证
如果有人对他说"你陪叔叔玩好不好?"
三岁女童说好,不好或是根本没回应,
如何举证?
原PO在意的甲说或丙说根本不是这个案件的争议点.
撇开举证有无违反意愿的问题,
本案不管采用甲说或丙说来判决根本毫无困难.
争论甲说或丙说只会模糊焦点
: 有人会问,这样会造成什麽问题吗?
: 除了於事实(每个小孩应视个别状况判定意愿)不合外,
: 於法律也是有很恐怖的操作空间。
: 撇开艰涩的条文不谈吧。
: 如果法官能用推定、认定而非个案客观审查的方式判定「意愿」或「意图」,
: 那我去骂一句马英九下台,也可以被认为是内乱罪,因为法官「直接认定你的意愿」。
: 过去判定意愿是「你明确拒绝、还试图逃逸」,现在判定意愿却是「我说你是就是」。
: 这可以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 「你刚刚对总统亮刀干嘛?你有意愿杀他,成立杀人未遂。」
: 「你喊台独,跟宪法不合,我觉得你有意愿叛国!」
: 「你辱骂国民党,有意愿推翻政府,我们有权关你三十年。」
: 这种状况如果不是白色恐怖时期的台湾,大概就是中国那种样子吧。
: 当然,说了这麽多,该解决的还是要解决。
: 首先「违反其意愿」这项,在立法时是法界人不断反对的,
当时反对,
按理说实际审判时会忽略此点才对,
但遇到有裁量权时却不分青红皂白套用,
这逻辑说不通.
: 只是妇团和立委为了彰显「性自主」,才加上这句话。
: 过去性侵只要是用「强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就算,现在还要「违反意愿」,
: 该踹共的不是法官,而是当时这样立法的妇团跟立委,把犯罪的要件越加越多干嘛?
: 首要之务应该是要这些人出来解释,然後修法。
: 邵法官确确实实依照立法院的法律判决,真的是相当无辜,
: 要她这样判的是媒体、立委和妇团;
: 骂她恐龙法官的也是媒体、立委和妇团。
: 难为啊。
※ 编辑: hil550 来自: 112.104.176.193 (04/07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