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emocogs (teemo)
看板Policy
标题[主张] 提莫的婚姻政策主张
时间Tue May 10 23:37:11 2011
█阅读须知█
由於本文非常冗长
并大量援引外部资料
於各分节整理议题与小节重点整理
注意:本文讨论婚姻与同志的相关论述
如果读者您能了解广义的同志(LGBTQQ)所代表的意义
并愿意尝试了解婚姻与同志的相关论述
诚挚邀请您加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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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声明█
本人teemocogs(teemo)提莫,
拥有本篇文章 及 对相关援引外部资料的再论述内容 拥有相关权力
任何以本篇文章直接回文或推文(推、嘘、箭头
→)
将视同(认知)同意本文作者teemocogs(teemo)提莫
事後作为新版论述或主张援引使用.
-说白话一点,就是我之後可能会PO回gay版或LGBTQQ等相关看板
如果您回文或推文後,不希望自己的ID出现在相关看板
请寄站内信告知我,我会以像是 t**** 的方式,隐匿ID
本人提莫(以下简称我)我暂时不会将此篇转回gay版或相关看板
待我的立论完备
或贵版上版友们给予的意见使我论述充足後,即为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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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莫主张█
本人提莫(以下简称我)
我的政策主张
▲我主张推动台湾同性婚姻,但主张台湾(中华民国)政府婚姻去建制化。
▲我主张推动同居权、同居伴侣权,
而同性伴侣可由同居关系法得到相关法律保障
例如可以享有继承权、医院探视权(或紧急手术同意)、子女监护权 。
备注:去建制化的定义於後文中援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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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在开场之前
本段请容许我使用比较轻松的语气 XD
之前与作家张娟芬於一个公开场合讨论
张.提到
『 为什麽讨论废死 讨论反核
我们不会质疑讨论的人是不是有死刑官司、
是不是住在核电厂或存放区附近,
但我们讨论同志议题,像是政治人物出柜与否或同志婚姻政策
却会质疑讨论的人的性向?』
我没有当面回答他,
事後我与朋友讨论:
『也许是因为我们"少数"圈内人,
都把歧视和恐同的帽子,
轻易的戴在上别人头上。』
『而圈外人都因为不了解我们,
因为认识不足或不能感同身受,
以致於并未发现用语或表现出歧视或恐同。』
是的! 您可能猜到了!
一个同志相关的政策,是否会由非同志发起?
不住台湾的人,
要求他们关心台湾的反核、反国光石化、反教育部加入课纲
是否太强人所难?
我以及我的族群,需要异性恋的观点、异性恋的意见、
还有以人为本的支持,
恳求您讨论时专注於"人"的政策需求,
相信我们都不会采到彼此的地雷。
本人 teemocogs(teemo)提莫
为男同志身份,单身
若您能了解并对我提出的政策主张有兴趣
诚挚的邀请您共同参与接下来的讨论.
备注:如果我发言不适当烦请告知,
反之如果我觉得演变成恐同言论或歧视论述
我会以站内信先与您联系,
再考虑是否於版上回应恐同或歧视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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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
[哈佛开放式课程] 正义:一场思辨之旅
Episode 12: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http://youtu.be/EzD9P-9sj4M
本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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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的原文使用[灰色]
我的意见使用
[黄色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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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Episode 12: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PART ONE: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If principles of justice depend on
the moral or intrinsic worth of the ends that rights serve,
how should we deal with the fact that people hold different
ideas and conceptions of what is good?
Students address this question in
a heated debate about same-sex marriage.
Should same-sex marriage be legal?
Can we settle the matter without discussing
the moral permissibility of homosexuality
or the purpose of marriage?
PART TWO: THE GOOD LIFE
Professor Sandel raises two questions.
Is it necessary to reason about the good
life in order to decide
what rights people have and what is just?
If so, how is it possible to argue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good life?
Students explore these questions with a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as played out in public controversies over same-sex marriage
and abortion. Michael Sandel concludes his lecture series
by making the point that, in many cases,
the law cant be neutral on hard moral questions.
Engaging rather than avoiding the moral
convictions of our fellow citizens
may be the best way of seeking a just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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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此处援引哈佛开放式课程由
雅言出版[正义:一场思辨之旅]翻译一书
原内容为开放式版权,翻译内容版权为[雅言文化出版]
作者 迈可.桑德尔 Sandel, Michael
译者 乐为良
出版社 雅言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 9789868271265
本人(提莫)於学术平台批踢踢(Ptt)
以非商业方式引用书籍部分内容
任何转载或再引用,本人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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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这也不算对。 →这句话点出桑德尔想到的不只是同性族群
想想同性婚姻。要决定政府该不该承认同性婚姻,
怎可能不先为婚姻之目的、同性恋的道德地位,
来一场道德辩论呢? →在台湾讨论婚姻之目的立论,都被宗教人士打趴了
有人说可以,他们挺同性婚姻,理由是尊重自由,
不对他人选择做主观判断,不管你赞不赞成同性恋,
人人应该都要有自选婚姻伴侣的自由。
→我身边的同志朋友大多以此立论出发
只让异性恋结婚,不让同性恋结婚,是严重歧视,
不让同志享有法律之前的平等权。
如果这样就算是承认同性婚姻的充分依据,
问题便可以在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范围内得到解决,
不必为了婚姻目的为何、
是为了推崇哪种价值这些争议去吵得不可开交。
然而,如果不做主观判断,
根本不能为同性婚姻辩护。
这个判断取决於你对婚姻目的(telos)的看法。
而且,
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分辨一社会制度之目的,
就等於是分辨它应该推崇奖励哪些美德。
→您是否也同意婚姻是一种奖励美德的制度?
这场辩论基本上辩的是,
同性结合在我们社会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认可婚姻所赋予的荣誉和肯定 。
因此,背後的道德问题是躲不掉的。
要知道为什麽,请注意,
(各国)政府对婚姻其实不只有两种可能政策。
而是有三种:
╔════════════════════╗
║ 一、传统那种,只承认一男一女的婚姻。 ║
╠════════════════════╣
║ 二、不仅承认男女婚。 ║
║ 也承认女女婚和男男婚。 ║
║ 就像美国好几州已经在做的。 ║
╠════════════════════╣
║ 三、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认。 ║
║ 由民间机构扮演这个角色。 ║
╚════════════════════╝
除了婚姻法,政府可以制定民事结合法或同居关系法,
让同住的未婚伴侣经由某仅法律安排,
可以享有法律保障、继承权、医院探视权、子女监护权 。
美国好几州已经提供这种安排给同志伴侣。
2003年。麻州经由州最高法院裁决,
成为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的第一州(政策二) 。
2008年,加州最高法院也做出类似裁定,
几个月後却在公投中被推翻 。
2009年,佛蒙特州则成为靠立法而不是靠司法,
承认同性婚姻的第一州 。
政策三纯粹是假设 ,
至少在美国,还没有一州放弃承认婚姻这项政府功能。
但是这种做法仍然值得一究,
因为有助於说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反意见。
政策三是自由至上主义的最佳解决之道。
它没有废止婚姻,只是废止婚姻由政府承认之必要。
最好的说法。可能是婚姻的[去建制化]
(disestablishment)
就好比宗教[去建制化] 是指不再有官方国教
(政府之外却仍有教会存在),
婚姻去建制化也只是把婚姻从政府正式功能中拿掉而已。
评论界名笔金斯利( Michael Kinsley )
2003年就曾在(华盛顿邮报)撰文。
支持废除法定婚姻,
说它给不可能有解的同性婚姻纷争一条出路 。
挺同性婚姻的人抱怨只允许异性恋结婚是歧视 。
反同性婚姻的人说政府承认同性婚姻,
对同性恋就不仅是包容,
而且还是认可,替它盖上政府批准的章。
金斯利写道,解决方案就是[结束政府认可婚姻的制度],
让「婚姻私有化」。
让人民随意结婚,不用政府认可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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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教堂等家教机构继续提供婚礼。 ║
║ 百货公司与赌场高兴的话也可以... ║
║ 伴侣要怎麽庆祝结合都可以, ║
║ 要随时认定自己已婚也可以。 ║
║ 没错,如果想结三人婚, ║
║ 或自己与自己的一人婚,只要有人 ║
║ 主持仪式,宣布礼成,都由他们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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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利解释:
「婚姻如果变成私人事务,
同性婚姻合法化所有争议就会化为乌有。
同性婚姻不会得到政府认可,
但异性婚姻也不会。」
金斯利建言,只要有同居关系法,
大家同住一起养儿育女的财务、保险、抚养、继承等
种种问题就都可以得到法律解决。
他的提议,等於是要用民事结合 ( civil union )
取代政府认可的所有婚姻,不管同性异性。
↖如果您走过半百,需要紧急开刀或就医,有时候同意书还是要伴侣签
就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而论,
金斯利之议明显优於两个标准选项(政策一和二):
法官或公民从此不需
为了婚姻目的与同性恋道不道德这些问题吵得不可开交。
由於政府不再把婚姻这个荣誉头衔颁给任何家庭单位,
公民从此可以避免为了婚姻有何目的,
同性恋能否胜任该目的再进行争论。
同性婚姻的正反双方都很少人接受去建制化之议。
但这个提议点了出来,
这场争论争的到底是什麽,
还有为什麽正反双方都非要碰到道德与宗教上的争议不可,
必须为婚姻之目的而辩,
必须为界定婚姻的价值而辩。
若局限於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范围之内,
政策一和政策二都站不住脚。
当然。反对派毫不掩饰其出观点是道德或宗教,
他们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於包庇罪孽,
让婚姻蒙羞,
赞成派却往往回避对婚姻的道德意义做出判断,
只说政府应该维持中立。
想以不做道德评断为由,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主要依据是非歧视和自由选择的理念。
但是,这些理念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同性婚姻的正当化。
原因 ,不妨就想想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玛格丽特‧马歇尔(Margaret Marshall)
2003年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判例
(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所写,
考虑细密又有层次的意见书 。
马歇尔首先承认,
社会对同性婚姻该不该合法化有很深的歧见。
并表明法院不会在道德与宗教的纷争中选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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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家教,道德、伦理都有根深低固的信念,
认为婚姻应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结合,
而且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
另有许多人在宗教、道德、伦理上持有同样强烈的信念,
认为同性伴侣有权结婚,
同性恋者应该得到与其异性恋邻居同等的待遇。
两者都无法回答本庭的问题。
[本庭的义务是界定人人应享的自由权,
而非将自己的道德准则化为号令。]
(编按:最後一句话引自联邦最高法院
1992 年关於堕胎权限的Casey案之复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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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要避开同性恋之道德宗教争议似的,
马歇尔以自由主义的语言,诸如自主权和选择自由,
来陈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德问题 。
她写,不准同志合法结婚。
不符合「个人自主应享有的尊重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如果政府能[阻止个人自由选择一对一互许承诺的对象],
结不结婚、与谁结婚这种选择自由 [就会变空洞]。
马歌尔认为。重点不在於选择的道德价值,
而在於个人到底有没有选择权,
也就是原告[与自选伴侣结婚 ] 的权利 。
但是。自主权和选择自由并不足以构成同性婚姻的正当化。
如果所有自愿的亲密关系,
政府对其道德价值都做到真的不置可否,
那麽政府就没有立场限制重婚,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都可以合法化了。
事实上,如果政府真想维持中立,
真想尊重个人选择。就应该要采取金斯利之议,
别再去承认任何形式的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
真正的重点不在於自由选择,
而在於同性伴侣配不配得到社群的名份与认可,
在於他们是否有实现婚姻做为社会制度之目的。
用亚里士多德的语言,
问题是职位与荣誉要怎麽得到正义分配,
是社会应该认可哪些价值。
仅管强调自由选择,
麻州最高法院却明确表示无意替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开道。
它也不质疑政府有权把社会认可只送给某种亲密关系,
但不送给他种亲密关系。
它也没呼吁要废除婚姻,
或把它『去建制化』。
正相反,马歇尔法官在意见书中还对婚姻大加赞颂,
说它是「我们社群中带给人最多幸福,
也最为人珍视的制度之一。」
意见书说。废除政府认可的婚姻,
『将会瓦解社会命脉所系的组织原理。』
马歇尔主张的,不是废除婚姻的政府认可制,
而是把传统定义扩大到同性伴侣。
这样,她跨出自由主义中立性的约束,
去肯定同性婚姻的道德价值,
并为婚姻目的提出她心目中的适当观点。
她认为,婚姻并不仅是两名合意成年人之间的私人安排,
它也是一种公共承认、公共许可 。
「其实,所有的法定婚姻之中都有三个夥伴:
情投意合的配偶只是其中两位,
另一位是许可婚姻的政府。」
婚姻的这项特色带出它的荣誉面:
「法定婚姻不只是两人之间的深厚承诺,
也是具有高度公共性的一种庆贺,
庆贺携手、陪伴、亲密、忠诚、家庭等理想。」
如果婚姻是带有荣誉性质的制度,
推崇的美德是哪些?
这就问到了婚姻做为社会制度之目的。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许多反对者声称,
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传宗接代 。
根据这种论点,同性恋生不出小孩,所以无权结婚。
也就是说,他们缺乏婚姻应有的美德。
这种目的论思考正是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核心,
马歇尔直接还以颜色。
她不在婚姻目的之上假装中立,
而是提出不同的解释。
她坚持,婚姻的本质并不在生育,
而在於一对一伴侣之间独占且相爱的承诺。
异性恋同性恋皆然 。
现在你可能会问,关於结婚之目的或本质 。
既然有这两种对立观点,要如何做出裁决?
像婚姻这种充满道德争议的社会制度。
要辩论其意义与目的到底何在,
有可能用理性思辨吗?
还是只能以大胆断言硬碰硬?
一边说是为了生育,一边说是爱的承诺 。
根本没办法显示谁的理由较能服人 。
首先,她驳斥婚姻之主要目的在生育这种主张。
她指出,以目前的做法和规范。
政府并不要求具备生育能力者才能结婚 。
请领结婚证书的异性恋伴侣并无需告知政府
『自己是否具有交合生子的能力或意愿。
生育力既不是婚姻的条件。
缺乏它也不构成离婚的理由。
既不圆房也不打算圆房的伴侣可以结婚。
其婚姻亦能持续。卧病不起者也可以结婚。』
马歇尔总结说。
虽然「许许多多,也许占大多数的夫妻都有生小孩
(以有受助或没受助的方式),
法定婚姻的必要条件却不是生儿育女,
而是一对一的永久承诺 。 」
马歇尔的论述有部分是在诠释现存婚姻制的目的或本质 。
一种社会机制如果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诠释,
一边说婚姻是为了生育,
一边说是互许终身,
要怎麽决定哪边较说得通?
一个方式是探究哪边较符合现有婚姻法规,
另一种方式是探究哪种诠释才有表彰到值得表彰的美德。
结婚之目的何在,答案有部分取决於我们心目中,
婚姻应该表彰肯定的品质是哪些 。
如此一来,就难免碰到争议背後的道德宗教问题了:
同性恋关系具有什麽样的道德地位?
在这个问题上,马歇尔并没有不沾锅 。
她主张,同性恋就跟异性恋关系一样,
同样值得尊重。
只让异性恋享有合法婚姻
『等於是在给一种刻板印象做官方背书,
一种有破坏性的刻板印象,
说同性恋关系本身就不稳定,
比不上异性恋,所以不值得尊重。』
仔细检视同性婚姻合法化之例,
我们就会发现,
非歧视与自由选择并不足以构成赞成理由。
要决定谁具有合法结婚权,
就必须思考婚姻目的何在,推崇的是哪些美德。
这就把我们带进道德上的纷扰地带,
让我们在莫衷一是的多种良善观之间没办法不选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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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之间█
想必很多人一听到要取消婚姻(去建制化)就反对了,
但是我想要的不是取消婚姻,
而是以婚姻政策重构台湾婚姻价值!
以前的法定婚姻要公证、要公开仪式,
演变至今可以登记,也可以自己决定婚礼(公开仪式)的办与不办。
法案或政策的推动需要公民共识,如果只有LGBTQQ自己推,
光人口比例就有困难,
更何况LGBTQQ之间也不一定能马上就整合成一致共识,
渐进的、滑坡的方式,是否也能让法定婚姻走向婚姻私有自主的一天?
当然!在那之前需要相关配套,
像是同居权,同居伴侣权,还有很多很多上述援引的,
提莫的婚姻政策并不是想让政府不再管结婚,
而是一个人,以作为"人"的方式想与自己的伴侣结婚,
我也想要一对一美好的互相承诺,
看着亲朋好友都去结婚的时候,也是一种说不出得无奈....
一样都是人,就算我结婚也没侵害别人的权益...
但现在法律保障婚姻的,我都没有!都没有!
我不懂法律,也不懂一直故意结婚然後去法院告违宪能够有效吗?
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
我也不知道打字的时候眼泪不知道为什麽会滑落!
但我知道这条路好漫长 好漫长.
是不是 能有一个政策
可以让"人"都能有结婚得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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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一条法律,并不能结束歧视
改变一条法律,并不能结束恐同
改变一条法律,并不能结束霸凌
建立一个政策,可以吗? 可以吗? 我不知道,但我不会停止 尝试与努力。
by teemocogs(te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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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231.68.15
※ 编辑: teemocogs 来自: 114.40.80.172 (05/11 01:46)
修改错字.
※ 编辑: teemocogs 来自: 114.40.64.39 (05/1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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