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s (邀棋前请先知会)
看板Policy
标题Re: [新闻] 打破恐同 教育立法应先行
时间Thu May 19 11:25:40 2011
※ 引述《species (Miner)》之铭言:
: 1.何谓"结婚"?这边结婚指的是一个人类行为。
: 2.何谓"婚姻"?
以下文章节录自breath35的网志
http://breath35.wordpress.com/2011/05/18/%E5%86%8D%E8%BE%AF%E5%90%8C%E6%8
0%A7%E6%88%80%E9%81%93%E5%BE%B7%E5%9F%BA%E7%A4%8E%EF%BC%9A%E4%B8%80%E5%80
%8B%E7%B8%BD%E7%B5%90%EF%BC%8Da-supervenient-moral-realism/
http://tinyurl.com/3jfmwqh
这个人是基督徒,所以同志可以直接略过这篇文章。
大意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婚姻内涵的美德是否有其底限
kockroach回应:
在我看来,去幻想一个不实际的形而上结构,定义何谓婚姻,一副自己是多麽虔诚
的「正统」神学家,光会拍老耶的马屁,却忽略了在这个体系下受到压迫与不公平
的对待的人,
是狗屁不通的。
(对,我就是坏神学家…. 鲁汶的系统神学走的是某种变相的多元主义…我走的是
解构、神死的路,刚好跟 postliberal 相反啦~)
我赞同 Naturalist 所说的,被指控不道德的人其实没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
道德。这就如同小英也没有义务提出任合证据证明自己是或不是同性恋。
这纯粹是一种人格上的羞辱。
相反的,应该是那些高举道德大旗的人去承担这个理论的「神义论」的责任。任何
人所提出的任何道德规范,只要会压迫到其他社会上的边缘人,就应该反省自己,
而不是要求那些被异性恋沙文主义所歧视的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说得简单一点,婚姻不一定有底限,但是那些认为婚姻有底线的人,有义务提出一
套不会让同志绝得自己受到屈辱的界限。
—————————
我的回应是:我认同kockroach说的地方在於
如果不是忠於圣经,我是连将同性恋倾向视为缺陷也不愿的。至於医学生理研
究,对我来说都是次要。我是左撇子,根据统计比右利者平均寿命短9-11年。惯用
脑不同也造成思考习惯不同。但从圣经就完全无法说「左撇子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
的心意」。
基督徒必须挺身去终止压迫和歧视。别再用不忠实的资讯去煽动家长和制造社
会对立了。
一套不会让同志绝得自己受到屈辱的方案,要让参与的先知去提。
—————————
windcanblow; MoonMan0319; dans; MathTurtle
你们四人在问的都是世俗基础上的「道德实在论」如何可能成立?民法所保障的婚
姻,有一个道德防线。如果同性恋要将这一个道德防线向後撤,是用什麽伦理学手
段?而当此例一开,该手段是否可复制在乱伦、一夫多妻等可能议题上?
windcanblow是一个世俗道德实在论者(secular moral realist)。但他对这个道
德底线的存在是悲观的。引用Aristotle,和Margaret Marshall,他说「婚姻是一
种公共承认与公共许可,其中的保证人则为政府。法定婚姻是一种具有高度公众性
意义的契约,双方面皆可表达承诺的爱,背後是道德与伦理上的美德。」故在道德
上反同婚姻者其实占不到任何便宜。
但他後却又提出,异性恋也不过是彼此同意想结婚就结婚,很多劣质的婚姻,不存
在「世俗道德」底线的。所以与其用「一男一女」、「传宗接代」这种生理防线、
「彼此承诺这种已经不符合婚姻实然的道德契约防线,需要的应该是一种真正能用「
爱情的内容品质」来衡量婚姻资格的超然标准吧?-只要「真爱」、「够爱」,任
何两人都该被准结婚!
但这在人类社会是永远不可能做到的。到底政府不可能用「
真爱」这种抽象标准订定法律契约。而且在欠缺「道德实在论」的形上学依据之下,
这简单思考方向也会开放乱伦婚姻、儿童婚姻,且不需要为实用主义者所买帐。所
以不是太具有建设性的论述,但已经将讨论带往正确的思考方向。
(中略)
至此,个人认为问题已经无法再有任何进展。
「道德实在论」一定需要提出形上学依据。也就是说,你说可以说你相信某种道德
价值实体是一个实体,但这个实体的形上学担保(metaphysical warrant)何来?
回答这要求对我来说很简单,唯一的依据就是圣经中的上帝。所以作为基督徒神学
家我没有兴趣,也没有可能帮无神论者另辟婚姻的道德根基。Dostoevsky 认为这
就给无神道德实在者一个信仰上帝的理由。
今天见到远志明牧师,我当面问他「基督徒如何维系自由社会的道德底线」。他不
是对这种问题想很深的人,但他认为,除了努力传福音,别无方法。听到我现在在
做的事,他说「好好写、好好干!」。
再来看「实用主义」的立场,kockroach其实已经陷入Rawls框架中最後的困境,就
是所有的议题都只能就当前的脉络来协商最大利益,产生的原则就是一种暂时性的
道德原则。但是脉络这东西并非是不变的,他没有弄清楚的是,
每一个道德的产生,
都是一种特殊的附随现象(supervenience )。附随原则的定义如下:
哲学中,在一般情况下,两组相异的属性(如心灵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它
们维系着一种在本体上依存的不对称的关系;充分条件且为必要条件的是,如果每
个在物件(object)中属於第一组的属性(伴随发生的属性)发生的改变,是必然
的结果,而且归因於属於第二组的属性中(基本属性)的改变。「伴随发生」通常
吸引那些希望主张物理主义(physicalism)而又拒斥同一论的哲学家:虽然不太
可能将心灵属性与物理属性以一对一的方式视为同一件事,但心灵属性仍可能伴随
发生,并因此坐落在物理属性的基础之上。因此没有两件在物理上相似的事物,能
够在心灵上(或心理学上)有所不同,而一个存在的心灵属性将由它的物理属性来
决定。
套用在「社会脉络」(social context and ethos)与「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来
说,脉络就像身体,而道德就是心灵。前者的脉络当然是一种实质(real entity),
而後者虽然附随,却也是一种实质。而这个附随实质还有一种特性,就是它会回过
头来调控第一组的基本实质,成为一种物理性或诠释学的循环。
举例来说,心灵「附随」的必要条件是身体细胞元件包括心脏和大脑的某种稳定配
合。所以心灵较为「不基本」。可是心灵却能够回过头来控制调动肢体,支配身体
去做各种事。只是如果心灵决定拿枪朝身体的大脑或心脏开枪,那麽身体死了,心
灵也不存(或是就以灵魂的另类方式存在了)。
同样地,还有文法(grammar, syntax)「附随」於字词观念。文法存在的必要条
件是字词观念在语言中的发展。例如「我」、「你」、「爱」、bitter、bitterness
这样的概念。但是个别字词概念之间的关连方式,却造就了「文法规则」。而文法
规则的附随,就会回过头来支配字词观念的发展。就像「我你爱」不是一个通顺的
句子,或是说“-ness” 成为一种的文法二序(second order)规则,代表着「形
容词的名词化、性质抽象化」。这样一组二序规则是在英语使用的脉络中被「创」(
附随)出来的。然而一旦它诞生了(作为一个emerging property),它就必然会
开始控管人们在日常脉络中能够怎麽沟通和造字。例如,adjective的意思是形容
词,那我就可以在这个脉络中创一个词 adjectiveness,它就是想当然尔是「形
容词性」的意思。
使用这个附随的观念,就是要说,道德原则会在社会脉络中生成,不是单纯作为
一种被动而无力的建构(construct)而已。它是一种附随後的新生物质(
emerging property),会产生调控和维系社会脉络的功能。
那麽修改道德原则,就像我们要修改文法规则一样。必须把它当作一个实体来对
待,而不能用脉络来强暴它。
要求人们提出理由说明同性恋婚姻为什麽可以合法或不合法,就像你必须告诉我
为什麽「我你爱」(不)可以是正确通顺的用法,都是分析知识论上合理的要求。
解构虚无主义者不认为自己需要达成这个要求,因为他们根本不买分析知识论者
的帐。
他们会说:比拳头、靠洗脑。如果一堆人都赶流行用起「我你爱」的说法,那它
就取得社会认可,之後民间国语辞典就会开始罗列这样用法,而下一步大概也会
修改教育部的中小学国语教材,「正统」(orthodoxy)就这样被改变了。
但在这同时,解构虚无主义(deconstruction nihilist)一定会碰到「道德实
在论者」(moral realist)或「语言纯粹主义者」(purist/linguistic formalist)
的挑战,社会上的伦理学家或宗教家以及语言专家就是这样的角色。他们是这些「
附随新生物质」(俗称「道统」)的整理者、表述者、继承者,因此也必定是脉
络反动的压迫者。他们站在「心灵」这一边:每每身体已经疲劳困倦时,他们作
为心灵就会硬逼肉体不能去睡,必须在桌前多撑一会!
除非身体的疲劳已经大到能够瓦解心灵—一如流行语的被认可程度要大到语言学
家必须屈服、挺同声浪要大到传统价值维护者的声音已经听不清,针对道统的「
反动革命」是基本不会成功的。
从这个角度说来,「以人权为基本价值而无须其他立场支撑」的观点看问题的性
别论述者是天真的直觉主义者(naïve intuitionist)。因为「人权」只是当
代契约书写和签订时「附随」的文法,该文法规则在三千年前并不存在,是近
二三百年革命出来的。
所以更进一步该分析的问题就是要看革命的正当性,不是光诉诸「反霸权」、
光控诉「那些说『我爱你』而反对说『我你爱』的人」是「文字威权主义者」
就能完事的。
用「人权」来压「一男一女的婚姻法案」,事实上是「上诉高层文法规则」(
人权)的一种手段,来替明显「违背」当前下层文法规则(传统的婚姻诠释:
只有成年的一男一女才配结婚)的新潮语言(对婚姻定义的重新诠释)辩护。
这就是试着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供正当性的一种尝试方案。
可这招「诉
诸内在文法矛盾」(反同违宪)的做法看似可行,实际上却很容易化解。因为
语言纯粹主义者会说「下层文法」与「上层文法」是「条件子集」(conditional
subset)的关系,而不是冲突关系。亦即,纵然具有「平权」的大框架,下面
还是会有许多「累进税制」、「排富条款」、「未成年条款」、「种族保障政
策」(e.g. Affirmative action)、「残障人士政策」、「基本家庭价值维
护」、「老年政策」、「歧视有犯罪前科者」、「移民条款」等各种价值但书,
这些东西就是下部文法,是上层语言规范的条件子集。
现在有一个「基本家庭价值维护」的下部文法在那,想要改写规则的人必须提
出,为什麽改写这一个特定文法的正当性存在?为什麽必须按照你们提出的方
案修改?明明过去「平权」和「家庭基本价值」就是大众所认为互相辅佐配合
的上下部文法,而现在有一群人站出来诉求,说他们的「发语权」(婚姻权)
被「家庭基本价值」这套文法规则给侵害了。社会是不是应该听他们的?
社会大众说:「是你们不肯学习按照正确文法(嫁娶异性)说话行事,不是我
们没有给你们发语权(婚姻权)。」但同性恋者要说的是:「我们的声带构造(
性向)使我们学习按照这套文法顺序发音非常不易、甚至不可能学会。你们若
不修改规则,无异就是在发语权(婚姻权)上歧视我们。」
我认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台湾社会过往脉络下所生成、附随的一套
规则,由「家庭基本价值」的这组文法所支撑。这个是支持维持现况的道德实
在论者最有力的论述,而实用主义者也必须承认的。
在自由多元社会底下,所有针对制度(文法)的革命都必须要靠压力团体去催
促附随现象的再开。而这些压力团体并不需要一些什麽永恒的理想或道德观,
只需要把所有的理由和反动能量加起来渲染成为「压力」。
而在「附随」发生之前,我不认为持无神论的「反动者」(支持同性恋婚姻正
常化者)要称自己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是逻辑上可能的(因为你们所说的价值
还没有被脉络冲撞/承认/附随出来),而他们要面对的就是一批道德实在论
者。
(中略)
当代基督徒的问题和人性的问题,就在於人实在很难一面说同性恋是一种缺陷
一面又完全做到不用有色眼镜看待同性恋(即使是将同性恋放入现象学的括弧
中)。所以在外人看来精神分裂、伪善(姑且还不论教会之间神学有光谱差异、
个别信徒间灵命参差不齐)。
但耶稣却做到了。
耶稣不歧视淫妇,却清楚让淫妇知道她行淫的罪行是她的缺陷和罪性。
耶稣不歧视残疾人,清楚让瞎眼和瘸子知道他们的生理残疾是他们的缺陷,他
们需要医治拯救。
所以你们不要信我,要信耶稣。
你们不要信基督徒,要信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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