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erknight (苍龙飞虹)
看板Policy
标题Re: [新闻] 打破恐同 教育立法应先行
时间Thu May 19 17:39:11 2011
楼上的借小弟引用一下。
拙者先用一种比较不伦不类的方式来画个图:
方式
——————◎——————→
两个独立的小个体 一个融合的大个体(家庭、族)
当◎是结婚、LE PACS、同居等不同方式时,首先拙者会注意到的是这三种方式在对双方
的拘束强度上的差异:结婚 > LE PACS > 同居。
这一部份从关系的解消就可看的出来:
离婚需要双方协议或是由法院裁判离婚;LE PACS无须局限於双方同意、单方同意亦可,
且无须法院审理(法国的情形);同居仅为事实上的行为,法律未有规定。(感谢GOOGLE
大神。)
回到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仅仅在婚姻方面有比较全面的保护(同居只有遗产酌给请求
权)。至於LE PACS?很抱歉,我国完全没有相关的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只有婚姻、同居
二分法的方式。
我国民法典体现当时社会风俗,虽历经多次修法,对婚姻的见解仍停留在当初立法者所
处的年代。有一句话说:「民法为万法之母。」在先前的背景思维及这一原则下,自然出
现目前以婚姻关系为前提要件衍生出各种所谓的「福利」。
拙者以为现在社会虽然仍有婚姻的传统观念,但、现在不婚主义日渐盛行,
於其使用狭义的同志婚姻来争取应有的权利,倒不如利用不婚主义日渐盛行的时机及LE
PACS对於同居(包含同性、异性)的权利保障等诸特点来包裹同志所欲争取的权利。毕竟
没有人会对自己可获得权利表示反对,而同志朋友只要确保自己不被排除在外及提供其他有同居关系而未有婚姻之人相关资源即可。
以上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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