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称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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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司法改革座谈会 盼侦查保密与人民知权 …
时间Tue May 31 03:04:43 2011
我所感到疑问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侦查不公开指的是什麽?
或者更精确的问说,对抵侦查不公开期对象应该包含谁?
辩护律师是站在被告的立场给予协助,因此这是否为侦查不公开例外的对象呢?
或者侦查不公开根本不应适用在辩护律师上
侦查不公开指的,究为只是不让不特定第三人都能周知,
还是说包含连辩护律师,甚至法官都不能知道呢?
况且,在台湾检察官的权力真的很大,
我认为应该要限制他的权力,提升法官的地位与权力,
譬如:限制检察官的不起诉权,要求尽可能的要向法院申请令状,
在侦查过程中有法院监督的机制等
也因此,我认为侦查不公开下,是要有其他监督机制与律师在场没错
并非开放给其他媒体众所皆知
凡是进入侦查程序,当事人与检察官应该三缄其口,直到审判开始为止
而这中间就要靠法官去监督了
※ 引述《mimicooper (mimi)》之铭言:
: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
: 是我们这边说的侦查不公开原则的法源。
: 探求侦查不公开的目的最重要的原因是,
: 让我们界定不公开的内容跟对象,及违反的效果。
: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
: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追诉犯罪并处罚犯罪之人,
: 以达发现实体真实的目的,求的是毋枉毋纵。
: 简单来说,这部法不只是要保护原告或被害人(毋纵),
: 也要保护被告(毋枉)。
: 举最近的江国庆案来说,就是即便我们为了侦查,也不可以严刑逼供。
: 则在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下,
: 连被告都还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论仅有犯罪嫌疑之人。
: 要求侦查不公开的原因在於,
: 嫌疑犯有没有犯罪,还是未定之数
: 检察官或侦查辅助机关任意公开破案或落网的消息
: 如果经媒体而公告周知,形同媒体审判或人民公审
: 再来,一旦侦查公开,
: 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士的名誉、隐私或其他权益
: 就有受侵害的危险。
: 另外,才是S大说的保存证据等便於追诉的状况。
: 简单来说,如果如S大所言,侦查不公开的重点在於便於追溯的话,
: 那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949号判例为什麽要让侦查公开给被告之辩护人,
: 毕竟有辩护人在的话,当事人以比较有能力"对抗"检方。
: 我把判例摘录在下,如果要找原文的话,再请诸位自己动手了。
: 「在场权属被告诉讼上基本权利之ㄧ,兼及其对辩护人之依赖权同受保护。
: 立法意旨在於藉此证明法院践行之诉讼程序公正、纯洁、慎重及尊重,
: 用昭公信,且能使当事人、辩护人对於此项证据方法之展示、取得,因曾会同参
: 与而见证知悉,乃得以及早展开反证活动,有助迅速发现真实。」
: 例外,S大修文的时候似乎把我的推文也删掉了,
: 虽然不是甚麽重要的推文,
: 但也请让我波出来的东西留着吧,谢谢
: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称孤)》之铭言:
: : 抱歉,我想你误会了,我意思是侦查不公开的要求下,
: : 必须「增加」法官在侦查程序的监督作用
: : 甚至要讨论:检察官基於公益与正义的立场,是否应该要限制其「不起诉权」呢?
: : 必须强调一点,侦查不公开不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是为了防止侦办受阻,
: : 譬如之前,某位立委报料後,检察机关开始调查後,到底宜不宜继续报料呢?
: : 另外,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对立是审判公开原则,原因才是为了保障人权,
: : 因为在一个「公平法院」,法官适用法律进行程序,以及检方与被告的辩论,
: : 是必须受到客观检视,而可以作讨论的
: : 也因此,我不是说,侦查不公开「可以」保障人权,
: : 而是讨论,在侦查不公开原则下,应该「如何」保障人权
: : 我会回去修改一些可能引起误会的语句,先在此说声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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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贱,非战之罪!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民常畏死,而为奇者,
执而杀之,熟敢?常有司杀者杀
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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