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micooper (m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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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司法改革座谈会 盼侦查保密与人民知权 …
时间Wed Jun 1 19:10:43 2011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称孤)》之铭言:
: 我所感到疑问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侦查不公开指的是什麽?
: 或者更精确的问说,对抵侦查不公开期对象应该包含谁?
: 辩护律师是站在被告的立场给予协助,因此这是否为侦查不公开例外的对象呢?
: 或者侦查不公开根本不应适用在辩护律师上
: 侦查不公开指的,究为只是不让不特定第三人都能周知,
: 还是说包含连辩护律师,甚至法官都不能知道呢?
: 况且,在台湾检察官的权力真的很大,
: 我认为应该要限制他的权力,提升法官的地位与权力,
: 譬如:限制检察官的不起诉权,要求尽可能的要向法院申请令状,
这两个东西现在都有,
就不起诉权而言,
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的告诉人在不起诉处分以後
可以依据再议的救济程序让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对具体的案件适时介入。
告诉人对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若被驳回
就可以依第二百五十八条之一交付审判的条文
让不起诉处分是否妥当由职司审判的法院介入审查
法院若认为交付审判的声请有理由
责应为交付审判的裁定,然後依法进行审判。
又强制处分的令状的话,现行法有非常多规定我就不多说了
: 在侦查过程中有法院监督的机制等
: 也因此,我认为侦查不公开下,是要有其他监督机制与律师在场没错
: 并非开放给其他媒体众所皆知
说真的侦查公开并不是没有好处
规定侦查不公开的245条第三项就规定了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於侦查程序依
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开揭
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也就是说,如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是保护合法权益且有必要的话,
检察官是可以合法公开的
: 凡是进入侦查程序,当事人与检察官应该三缄其口,直到审判开始为止
: 而这中间就要靠法官去监督了
可不可以让法官监督其实是有问题的
法官有不告不理原则,
简单的说,就是司法部门不可以去干预行政部门的检察官办案
交由检察一体的上下隶属去决定或许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 ※ 引述《mimicooper (mimi)》之铭言:
: :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
: : 是我们这边说的侦查不公开原则的法源。
: : 探求侦查不公开的目的最重要的原因是,
: : 让我们界定不公开的内容跟对象,及违反的效果。
: :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
: :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追诉犯罪并处罚犯罪之人,
: : 以达发现实体真实的目的,求的是毋枉毋纵。
: : 简单来说,这部法不只是要保护原告或被害人(毋纵),
: : 也要保护被告(毋枉)。
: : 举最近的江国庆案来说,就是即便我们为了侦查,也不可以严刑逼供。
: : 则在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下,
: : 连被告都还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论仅有犯罪嫌疑之人。
: : 要求侦查不公开的原因在於,
: : 嫌疑犯有没有犯罪,还是未定之数
: : 检察官或侦查辅助机关任意公开破案或落网的消息
: : 如果经媒体而公告周知,形同媒体审判或人民公审
: : 再来,一旦侦查公开,
: : 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士的名誉、隐私或其他权益
: : 就有受侵害的危险。
: : 另外,才是S大说的保存证据等便於追诉的状况。
: : 简单来说,如果如S大所言,侦查不公开的重点在於便於追溯的话,
: : 那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949号判例为什麽要让侦查公开给被告之辩护人,
: : 毕竟有辩护人在的话,当事人以比较有能力"对抗"检方。
: : 我把判例摘录在下,如果要找原文的话,再请诸位自己动手了。
: : 「在场权属被告诉讼上基本权利之ㄧ,兼及其对辩护人之依赖权同受保护。
: : 立法意旨在於藉此证明法院践行之诉讼程序公正、纯洁、慎重及尊重,
: : 用昭公信,且能使当事人、辩护人对於此项证据方法之展示、取得,因曾会同参
: : 与而见证知悉,乃得以及早展开反证活动,有助迅速发现真实。」
: : 例外,S大修文的时候似乎把我的推文也删掉了,
: : 虽然不是甚麽重要的推文,
: : 但也请让我波出来的东西留着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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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evegreat08:司法审查程序并不能说是干涉行政权, 06/03 04:57
2F:→ stevegreat08:因为美国或德国的某些地方,会赋予治安法庭之类的, 06/03 04:57
3F:→ stevegreat08:有监督检方声请令状後是否有其他瑕疵的权限 06/03 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