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称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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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政策] 司法院推动的「人民观审」制度
时间Thu Jun 30 16:23:08 2011
司法部门,其实是政府部门中势力最弱的,
这是当时搞三权分立时所故意设计的,
其目的在於让立法与行政在冲突之际,
至少还有一个「权威、客观」的部门能保护人民,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要给人民客观、消极并且要有权威,
且必须维持「一致性」与「普遍性」
更认为,
司法部门不应常设,只有在诉讼产生时才会产生,
端视诉讼的案件与当事人去选择审判官,也因此审判官权威来自其官职而非该人,
平民间的民事诉讼,由该地贵族审判,因为其掌握政治资源与资料,且有学识与权威,
若由其他平民审判则会发生偏颇现象,毕竟平民其身分必会是当事人其中一方,
但是若是平民被控告有罪的案件,则应由平民间选出审判官审理,
这是因为为了防止使平民认为他们受到贵族立法的压迫,
且由同阶级的人判决,将可以建立属於他们的「普遍规则」,
倘若贵族被控告犯了属於贵族的罪,则应由贵族组成法院,
防止使他们认为这是平民的反动,造成对司法信赖产生怀疑的心理
另外,孟德斯鸠又拿了英国政治体制与罗马体制作为比较,
认为,英国国会的混合政体具有制衡与混合搭配,是当时最好的,
立法权力属於国会,国会由王室、贵族院与平民院组成,
在公法领域上的执法权力属於国王与其政府,也是所谓的行政权,
在民政法领域上的执法权力属於贵族院与法院,也就是所谓的立法权
罗马共和时代,由执政官、元老院与平民会议构成另一种混合政体
也因此美国采用了这些方法,并引进了罗马共和制度,
总统好比独裁官,参议院好比元老院与英国上议院,众议院好比平民会议与下议院,
参众议院组成国会,副总统主持参议院,属於高度混合的设计,
司法是独立的法院系统,取自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架构
当时最高法院法官是在国会大下楼上的,法官也只有六名,且非每个都愿意上任,
因为法官权力是最小的,直到马歇尔大法官创立违宪审查才渐渐重视他们
(也因此最高法院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办公地方吧?!)
在美国制宪先贤中,曾有人提出这样的看法,
立法可以控制荷包,行政可以行使手中的剑(公权力),
司法没有任何具体权力,只能透过一连串公正客观的判决,来制约与提醒其他两者
法官或司法部门,我们到底该期待他们什麽呢?
台湾人可以接受「民选法官」嘛(当然是从律师或其他司法实务或学术界选出)?
而台湾人对於司法的一般性原则能够有所认知嘛?
倘若真的引进了陪审团或观审制,会不会造成让法官对争议案件卸责的理由呢?
法院最基本的诉求就是
客观、公正与权威,因为平民是不懂法的!
德国有「法官知法原则」尽而产生「阐明义务」的概念,
英美法习惯用陪审团作事实认定,但在解释法律时仍是由法官作成判决与理由书,
法国与德国有参审制,国民参审官或专业参审官都算法官,都参加判决,
对於法律见解与证据认定方法,也由专业法官带领参审官进而达到专业兼社会通念
我认为,司法部门的问题,不只是法官本身问题,还有立法问题,最後才是人民,
「法理情」或「情理法」这种顺序是无益的,因为这是一个好判决必须兼顾的,
判定证据用「理」,适用法律用「法」,量刑时则是用「法」与「情」兼顾,
这三者不是顺序问题,也不应是优先顺序问题,而是必须作综合考量,
但是如果发生冲突时,我们要如何取舍呢?难道搞公民大会审吗?
「恐龙法官」到底是法律问题,侦查问题,还是法官问题,这是需要厘清的
认为诉讼法不够或不足时,可以立法解决的就立法解决,
倘若是侦查不利或「枉法」裁判,则可以透过监察院或司法系统内部来纠正,
而不是把恐龙法官的「法官」二字打的颇大,然後驳成「都是」法官责任,
这是十分不洽当的
观审制到底有没有必要,或与到底对处理司法问题有没有益处,
我想,上面陈述应该就有我的立场了,观审制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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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者,大公不公,大仁不仁,
有功於前,不为亏法,有善於前,不为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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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5.171
1F:推 downtoearth:其实观审制会有一个很严重的影响,在关键案件 06/30 16:27
2F:→ downtoearth:如果最後判决与观审人员的认知不同,就麻烦大了 06/30 16:27
3F:推 LORDJACK:现在麻烦也不会比较小 06/30 22:22
4F:→ stevegreat08:观审制只不是英美陪审制的前身 先有地方贵族招集地方 07/01 12:01
5F:→ stevegreat08:方长老 然後询问地方上的社会通感与习惯等 最後才作 07/01 12:01
6F:→ stevegreat08:成判决 那是为了要用实定法能真正的发挥作用而实行的 07/01 12:02
7F:→ stevegreat08:倘若用观审制 不如就参审制或陪审制吧 实用性高些 07/01 12:03
8F:推 uka123ily:观审制的问题也不是要去解决判决好不好 而是程序正义 07/03 12:38
9F:→ uka123ily:如果民众真的觉得什麽不妥 看完回去敦促立委修法才是 07/03 12:39
10F:→ stevegreat08:我的问题是,人民认为该修法会去修嘛? 07/03 14:05
11F:→ stevegreat08:又或者人民发现的问题本来就已经被发现,只是那是公 07/03 14:06
12F:→ stevegreat08:开漏洞,故意不去规范呢? 07/03 14:06
最近忽然想到,如果台湾的司法院是以一种议院形式来行使职权,
那会不会有助於处理司法争议呢?(包含法律见解与程序)
譬如说,司法院设置议员若干名,由人民选出或总统提名,
让资深法学者、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司法官员,或资深议员等,
组成一个人数约三十个左右的议会,
专门负责进行法律见解讨论、监督司法程序与编订基本法典等,
以及对立法院所制定法律先行审查,或应总统谘询审核法律或提出建议等,
犹如法国的司法委员会(一个司法上诉机关),
或者相当於查士丁尼大帝的法律会议那样的一个功能与建制
为了让司法能够独立,检察官其实也应该与法院一起以司法官自居,
虽说是「审调分离」,也不能直接以行政官与司法官的方式分离吧!
况且,现在很多行政官都开始被调查了,更应该要独立吧!
我记得丹麦有检警合署的制度,以及设置若干特别检察署(类似调查局),
或许可以参考..
监察院的功能应该是「体制」外的,也就是超然监督的部分,
譬如对行政机关的措施纠正或行政官员不当的措施,以及弹劾等,
与我上述说的「司法院的议会化」是不同的,在此先作出厘清!
我认为,高度分工、权责清楚与严格监督,才能有效的发挥司法功能,
所以,对於法律与司法程序问题,应该由立法院与司法院负责,
对於行政措施的不当、官员的行为操守监督,或针对廉政等应该由监察院负责,
毕竟五院本身,除了行政院是直接对人民施政外,
立法院是透过法律的,司法院是透过法院,监察院则根本没有直接介入人民生活,
所以,靠後三者去制衡前者,或者去管理法院等,应该是可行的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31.241 (07/03 14:31)
13F:推 uka123ily:发现有法漏洞 不补洞 那就是人民不觉悟 能怪谁== 07/03 17:17
14F:→ stevegreat08:我说的是 如果是故意呢 因为根本不应该是法律范围 07/03 17:35
15F:→ stevegreat08:而是纯道德或观感方面的问题呢? 07/03 17:36
16F:→ valepiy:修正一下 2009英国改革有最高法院了 07/04 10:37
17F:→ stevegreat08:我知道 我是想说以前英国.... 07/04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