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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的分析尚属一般,但他的立论点很有意思 作者认为ecfa在wto架构下签会更好 一方面,他让自己假设在wto下依然签得成该协议,因此用了许多「平白浪费」的字眼 另一方面,文末,作者又清楚台湾无法坚持在wto下签ecfa 是因为台湾在早收清单上占了便宜、又单方面禁止中国2200多项农工产品进口 因为他的立场,它将此优势视为「困境」 -- 无法改为要求采wto模式的困境 这似乎有点忽视了ecfa是为产业而签,当然须尊重产业声音 以及,当初前定前是多少被预期的「受害产业」被鼓吹出来抗议 才加强了台湾方面占的便宜 -- 也就弱化了坚持在wto架构下的可能性 ------------------------------------- 依然悬而未决(pending)?ECFA签署周年问题检视 http://0rz.tw/tkqfM 壹、前言 马英九总统在2008年5月20日就职,并在与北京取得「搁置主权争议」1的共识之後 ,随即恢复自1995-1996台海飞弹危机所中断的制度性协商。截至2011年6月,两岸已一共 举行六次江陈会并签署15项协议及1项共同声明,其中最重要也最具争议的莫如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虽然已在2010年6月29日完成签署、8月17日立法院审议通过、9月12日双方换 文後生效,并已从今年(2011)元旦开始执行「早期收获清单」(早收清单),但严格来 讲ECFA其实并未完成,後续协商与内容增补才是重点。 所谓後续协商的内容主要指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三项协议,至於 「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则由於不受WTO此一贸易多边体制规范,虽然相关但原则上可分开 看待(亦即3+1後续协商)。 ECFA签署至今已满周年,回顾自2009年初以来攸关此一倡议的纷争,无论是赞成或 反对者(含不满者)其实都不乏宏观角度,但也因各有所本而很难彼此说服。 前者包括以ECFA作为两岸和解表徵(甚至作为两岸政治整合工程的基础)、为制度 化协商建立滩头堡、推进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得以跟快速成长中的中国市场有效挂钩, 以及「有助於」台湾跟重要经贸夥伴洽签FTA,进而突破被区域主义边缘化的困境等。 至於反方论述主要则有ECFA将造成台湾经济过度依赖中国、对弱势产业与就业冲击 过大、加速产业外移(尤其是在台湾跟重要经贸夥伴签署FTA未获充分保证下,更加确定 台湾以中国为核心的边陲角色),2以及两岸经贸关系贸然远离WTO多边体系等。甚至也有 以ECFA的正当性不足而呼吁缓签或诉诸公投的努力。 正反意见其实也反映出,台湾内部面对国际经贸环境变迁(中国经济崛起、FTA洽 签风潮等)与两岸关系究竟如何归类的不同主张。 惟ECFA已成既定事实,除非发生重大的「情事变更」(尤其是北京因素),否则新 的贸易环境与期待已经形成,部分产业改变布局并投下难以回复的「沈没成本」(sunk costs),这些经济秩序都必须予以尊重,因此推测台湾这边使用「终止条款」(ECFA第 十六条)的机率应该不大。 「经济整合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一方面「(调整)成本与(潜在)效益」如影 随形,不可能分开处理或推销,另一方面「国界」隐含极其深刻的共同体等道德意涵( Sandel, 2001),政府的角色也不能仅止於单向度的经济思考,对两岸经济整合所带来的 系统性风险层面也须有所意识。 本文主要将从比较属於技术层次而非政治层次的角度出发,亦即ECFA的洽签模式与 ECFA文本(尤指第二条及第三条)等意涵,探索ECFA充满不确定性(uncertainties)的 根源与後续影响。 首先论证何以ECFA的洽签模式(架构协议+早收清单)问题不小,除非後续谈判能 有突破; 其次讨论ECFA後续谈判的难处与早收清单模式的缺点,而台湾对中国部分产品限制 进口更对後续谈判构成严重限制; 紧接着分析优惠性原产地规定与「早收清单」利用率偏低问题,间接预测ECFA的经 济效益恐怕未如预期; 最後就徘徊在「两岸特色与国际规范」之间的贸易规则部分,尝试提出可能对台湾 较为有利的发展方向。 贰、ECFA的洽签模式(架构协议+早收清单)问题不小 ECFA的洽签模式跟一般FTA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美欧日等先进国家(彼此之间或 跟开发中国家缔结)在正式签署FTA之前,通常都已就绝大部分的市场开放、贸易规则( 贸易救济、争端解决、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等),以及为了达成市场开放或辅助贸易规则运 作所需的组织建置等三大部分,完成谈判再予以签约。 ECFA主要乃仿效中国与东协逐步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模式3(详表2-1)。中国与 东协双方先在2002年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藉由架构协定来设定整体目标,4比如宣布 将在2010年以前完成自由贸易区,随即展开一系列的经贸合作谈判,主要在2004年与2007 年分别签署货品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议,并从2004年起开始实行「早期收获计画」(Early Harvest Programme, EHP),针对500多项产品进行关税优惠减让,且一开始由中国单方 面「让利」率先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ECFA仿效中国与东协模式并不彻底,最大的差别在於ECFA并没有明 文揭示两岸完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时间。 此外,ECFA的这种洽签模式,其实也是造成「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经合会)」因 角色过重而被质疑的原因。 ECFA强调弹性、逐步到位,仿效中国与东协自由贸易区的建构过程,整套设计思维 究竟那个环节有问题?(关键转折分解则见Box 3-1) 关键在於东协与中国都是以开发中(国家)成员的身份加入WTO,协定签署乃(另可)5援 引成立条件比较宽松的「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6而来,7既不要求计画与降税 时间表,也没有实际规范自由化的幅度。 这给予中国与东协双方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获得很大的弹性空间。比如所 采「架构协定」(理应没有详细的计画与降税时间表,否则就不必称为架构协议)加上「 早收清单」(理应不符合绝大部分贸易,否则就不必称为早收清单)先行降税的洽签模式 ,就不会产生法理上的问题,包括即使後续协商难产,也不会有未合WTO规定之虞。 反观台湾由於入会时已放弃开发中(国家)成员的权利,8所以ECFA即无可能援引 「授权条款」,以下将详述这何以导致ECFA存在严重瑕疵,甚至对後续谈判造成非谈成不 可的压力。 如上所述,ECFA就商品贸易部分并无选择,只能引用GATT XXIV条,9此一条文对欲 成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主要则有以下三大规范: l 撤除关税范围须符合「绝大部分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 SAT); l 不对非会员提高新的贸易障碍;以及 l 立即建立或在一定合理期间内成立(一般为10年,除非另有理由)。 GATT XXIV条将非立即成立的贸易协定称为「过渡协定」(interim agreement), 并要求过渡协议在通报时(notification)必须提出「计画与降税时间表」(plan and schedule): GATT XXIV 5(c) 规定: "Any interim agreement referred to subparagraphs shall include a plan and a schedule for the form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length of time." 用意则在避免「在合理期间内」完成「绝大部分贸易」自由化的要求沦为空谈。10 上述「授权条款」所谓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主要指不需要符合「绝大部分贸易」此 一条件,而且成立期间也无限制。所以逻辑上,「计画与降税时间表」也就不是必须。 GATT XXIV条与授权条款的差别,则详表2-2。 然而,从ECFA文本可知,双方有意建立自由贸易区,而且因采「逐步到位」,所以 属於「过渡协定」: (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品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障 碍"(ECFA第二条)13 换言之,两岸一旦签署ECFA,双方应该在10年内(除非出现足以成为例外的缘由) 撤除绝大部分贸易(一般为9成)的障碍,以商品贸易为例就是零关税。 如上所述,过渡协定需要「计画与降税时间表」。问题在於,ECFA文本里并没有「 计画与降税时间表」,只有「尽速完成」此一模糊字眼,确属严重瑕疵: "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品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於本协议生效後六个 月内就货品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ECFA第三条)14 至於ECFA没有「计画与降税时间表」此一瑕疵究竟有多严重?必须改正,否则不应 生效。 根据 GATT XXIV释义书(1994): "Should an interim agreement notified...of Article XXIV not include a plan and schedule, contrary to5(c) of Article XXIV, the working party (of WTO) shall in its report recommend such a plan and schedule.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not maintain or put into forces. " 所以,如果目前通报ECFA应很难符合规定: l 因ECFA采行「早期清单」(部分产品贸易优惠性待遇先行),范围有限,明显无法 符合SAT;端赖後续谈判(自由化); l 因ECFA缺乏「计画与降税时间表」此一要件,後续谈判(尤其是货品贸易协议)必 须谈妥并补齐 此一瑕疵状态可能也是导致ECFA迟迟无法正式通报的原因,15 脱困之道关键在於 後续谈判,问题是,後续谈判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Box 2-1: 问题在哪里? 1. 如果台湾也是开发中国家则无问题 2. 如果ECFA没有早收清单,就单纯只是个架构协议,也没有问题(虽然内容太过模 糊,甚至连何时建立自贸区也未提及,但问题也不大) 3. 两者皆非,ECFA就只能适用GATT 24 4. GATT 24有两种:立即成立与过渡协议 5. ECFA第二条采逐步到位,所以是过渡协议 一定期间完成绝大部分贸易自由化 6. 过渡协议则需要「计画与降税时间表」,但ECFA并没有 7. 理论上,没有「计画与降税时间表」必须改正,否则不能执行 ──GATT24 释义书 8. WTO透明化义务,应尽速完成通报,且不应晚於优惠性措施(早收清单)实施时间 9. 所以ECFA通报已经迟到 ──ECFA 目前(2011.05.06)只有「早期宣告」并非正式通告 10. 一旦正式通报将接受检视(提问) 11. 没有「计画与降税时间表」必须改正,否则不能执行 12. 如果短期内「後续谈判」能有重大突破并确立建立自贸区的「计画与降税时间表 」,则问题或可稍解 13. 所以ECFA至今悬而未决(pending),取决於後续谈判 14. 但後续谈判也一样充满不确定... 最後,虽然两岸已将ECFA向WTO作「早期宣告」("Early Announcement"),16但 基於ECFA已在2010年8月经国内立法程序批准,同年9月12日生效,且优惠性措施(如早收 清单)已经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ECFA理应超越只作「早期宣告」,而必须启动正式 通报(Notification)。详表2-3。 最後,何以ECFA是一对台湾长远发展未必有利的政治险棋: l ECFA如果一开始就附上「计画与时间表」,在台湾内部不容易过关。 l ECFA如果只是单纯的「架构协议」(设定整体目标与自由化方式而已),主其事者 深怕夜长梦多, 因此「早收清单」先行。 l 且以早收清单作为两岸关系「套索」,殊难逆转。 让ECFA成为既定事实,因为新的贸易环境与期待已经形成,演变成新的经济秩序。 比如部分产业改变布局并投下难以回复的「沈没成本」(sunk costs)。 代价则是,也让ECFA处於pending状态,两岸关系更加暧昧不明,台湾平白损失以 WTO多边架构下作为两岸交往的平台与屏障优势。 参、ECFA後续谈判的难处与早收清单模式的缺点 上一部份结论显示,ECFA唯有後续谈判顺利才能解决洽签模式所引发的後遗症,但 後续谈判也诚非易事。此外,两岸既然已经签署ECFA,原则上双方应该在10年内撤除涵盖 各自「绝大部分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SAT))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18 至於ECFA则订成「实质多数贸易」,但实际上差别应该不大,理由在於,如果想真 正让此类协定发挥所宣称的经贸效果,签约方就会自动往八成、甚至九成以上的贸易额度 或项目迈进。倒是官方一方面宣扬ECFA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却又极力想压低开放幅度, 不无矛盾。 事後来看,根据美洲开发银行的报告,FTA签约国中的已开发国家在第十年零关税 比率约95%,开发中国家则约89%;在货品种类部分,工业产品平均有94%,农业产品稍 低,但也有70%。19 另外,GATT╱WTO要求FTA必须要「绝大部分贸易」自由化,其实也有相当深刻的政 策意涵。首先可藉以提高签署FTA的门槛,以避免过度蔓延,特别是可防堵自由化决心不 够的国家,假自由贸易协定之名行少数产品或部门交换之实,「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最後影响到多边谈判体系的功能与运作。20 对FTA特定签约国来说,「绝大部分贸易」必须自由化的要求也有提升经济效率的 好处,因有利於「贸易创造」(FTA生效後的贸易因彼此更充分分工而来)正面效果的发 挥,同时降低「贸易转移」(FTA生效後的贸易因排挤其他国家而来)等负面效果。21 说明如下: 贸易创造(TC ;+):FTA夥伴国产品取代本国产品,产生贸易,但本国产业容易 发声反对 贸易转移:(TD;─):22FTA夥伴国产品取代非FTA国家产品,移转贸易,但他国 在本国无代言人 极端情况:假设本国产业可能容易产生TC与TD的产品各半,且FTA签约时容许一半 自由化/零关税,另一半视为敏感产业可保留,则 0 ────TD/自由化─────50%───TC/不开放─────100% 此一FTA的经济福利效果最糟,自由化的是负面效应的TD,能够产生正面效应并未 纳入,因TC因保留/不开放 但如果SAT,比如90%,则 0 ──TD/自由化──50%─TC/开放(40%)─90%─TC/不开放(10%)─100% 此时,相当部分、具有正效果的TC就不得不参与自由化。 然而,如果ECFA的自由化程度有限则容易发生「贸易转移」,这部分的学理推测则 仍有待实证检验。一般而言,人为或政治因素会导引甚至迫使谈判团队在面对FTA洽签对 象时,提出容易发生「贸易转移」而非「贸易创造」效果的产品降税清单。 当FTA所涵盖的贸易金额或项目愈广泛,比如九成以上的贸易都必须零关税,则等 於可减少经贸谈判时的产业选择或保留空间,降低人为或政治因素介入谈判所导致的扭曲 。换句话说,既然要签区域贸易协定,依照学理,绝大部分贸易或类似set meal(套餐) 就是最好的产业政策,至於早收清单这种类似a la carte(单点) 的洽签模式,或者想 签优惠性贸易协定却又不能大幅度自由化,对经贸利益或产业政策而言,反而可能不利。 而这也部分解释了何以政治动机太强的FTA,其经济效果通常也有限。 问题是,考虑到两岸经济规模悬殊、中国已是台湾最大贸易夥伴、中国在制造业尤 其是传统产业方面具有高竞争力,以及两岸经济现状特殊(仍未符合WTO最惠国待遇往来 ,详下文)等经济原因,台湾跟中国签署ECFA(未来将建立FTA)理应慎重。 此外,早收清单模式确实符合官方所宣称,ECFA乃「先易後难」,然而,如上述推 导,软柿子先吃完的谈判模式,却可能导致斡旋空间缩小,亦即谈判桌上「有拿有给」彼 此交换的幅度限缩,反而有碍於後续谈判(Goode, 2005)。 最後,截至目前台湾单方面对中国仍有2200多项农工产品禁止进口(详表3-1), 更是ECFA後续谈判的最大考验。 虽然台湾已在2002年加入WTO,但实质上经贸自由化并未完成,因为台湾的入会承 诺中的相当部分,因故并没有完全让2003年起即已是最大贸易夥伴的中国适用,或者说两 岸经贸关系尚未正常化。而在这种情况之下,两岸却要洽签定义上乃超越WTO最惠国待遇 的ECFA,台湾方面即必须同时处理上述两岸经贸正常化(WTO自由化的「延迟给付」)与 更进一步的自由化问题,所面临的自由化时间压缩压力,显然比一般国家(包括中国在内 )还要大。 详言之,以商品贸易为例,禁止产品进口("WTO minus")等同於关税税率相当高 (prohibitively high),而开放进口等於是将此极高产品关税降到一般WTO最惠国待遇 ("WTO MFN")的关税税率,至於ECFA则是更进一步彼此零关税"WTO plus"。亦即ECFA谈 判一旦涉及原先台湾对中国禁止进口的产品,对台湾而言,这部分即等同从"WTO minus" 直接跳跃至"WTO plus",亦即如果台湾真要因ECFA而必须符合「绝大部分贸易」的要求, 势必对经济产业与就业市场造成冲击。 而且ICT(电子与通讯)产业因受到ITA(资讯科技协定),目前已是零或极低关税 ,23所以说ECFA主要乃涉及传统产业。一般而言,到时候台湾的弱势产业、内需产业、中 小企业,以及特定产业的中下游将最容易受到ECFA冲击,并在农产品不动的情况下,台湾 开放的压力主要集中在工业产品,尤其是零关税的产品如果落在原先禁止中国产品进口的 1353项中,24则影响将比已经开放的6789项较大。 现阶段两岸台湾对中国进口品的状态分布如下: l WTO plus(ECFA/目前限於早收清单;主要指工业产品的267项25); l WTO (最惠国待遇/MFN/8176项农工产品,其中农产品1387项、工业产品6789项); 26 l WTO minus(2235项农工产品限制中国进口,其中农产品882项、工业产品1353项) ,三种状态同时存在。 肆、优惠性原产地规定与「早收清单」利用率偏低问题 一、ECFA的预期利益可能过度夸大 之前ECFA的预期经济效应并无考虑优惠性原产地规定(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效果,所以显然被过度夸大。 根据中经院(2009)的模拟,可提升台湾实质GDP 1.65%至1.72%(无限长时间的 总累积效果,并非每年皆有此效果)。事实上,除了早收清单之外,ECFA的贸易自由化内 容与时程呈现高度不确定,因此所宣称经利益相当可疑。 上述预期经济利益的假设:1.65%得自於以下模拟情境:维持农工管制现况,已开 放之农工产品自由化;1.72%则自於以下模拟情境:维持农业部门管制且不降税,工业部 门解除进口管制且自由化。 目前唯一能掌握的只有「早期收获清单」。主要包括分两年三阶段(2011年起)实 施的货品贸易部分,平均约只占两岸贸易的1/7到1/8之间。详表4-1与表4-2。28 即使上述假设与自由化的实况完全符合,也因为双边企业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定」 ,所以FTA(含ECFA)的使用率通常不会太高(尤其是ECFA的原产地规定相对属严格标准 ,所以适用率只会更低,详下文),如此一来也将让预期的经济利益打折。根据蔡孟佳、 陈坤铭与杨书菲(2010)的最新研究显示,以上述中经院的模拟,但考虑原产地规定的情 况下,ECFA对台湾的实质GDP贡献,将只剩下不到半数,而在0.82%到0.87%之间。显然 ,ECFA的经济利益之前算是被夸大。 二、早收清单的偏低利用率与「赖老板的工具机」29 原产地规则(ROO)看似纯属技术层次问题,却带有丰富产业发展政策意涵。ROO足 以影响企业的生产与投资决定,因此各国签订FTA时莫不谨慎以对,例如NAFTA 2000页当 中,ROO即占了200页,重要性不言可喻。 根据国贸局的统计,30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ECFA早收清单中,台湾方面的利用率 如以货品出口值计算,1月为11.29%,2月约19.13%;至於进口部分或中方的利用率,1月 为3.27%, 2月则为9.57%。换言之,厂商利用ECFA优惠关税虽有增加趋势,但仍嫌偏低。 尤其是上述数据乃以出口值作为计算标准容易失真,其他国家在调查FTA的利用率 时乃以「厂商」作单位,如果考虑到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利用优惠关税通常远低於大企业 此一事实,31即可推知ECFA早收清单目前的实际利用率应比上述数据更低。 Kawai and Wignaraja (2009)的研究显示,亚洲各国利用其所签署FTA的比率平均 为28%,但如果把「计画将使用」也一并算进来则高达53%(详图4-1)。另以NAFTA(北 美自由贸易区)为例,加拿大厂商的利用率也约有54%,这些过半数据大抵可作为参考与 努力目标。 hong3 针对台湾厂商未能充分利用ECFA相关优惠的原因,国贸局其实也已做了初步分析, 跟其他国家FTA利用率普遍不佳的情况类似,主要包括资讯不足与申请和核发原产地证明 旷日废时等。这部分其实比较单纯,只要对症下药,透过更多宣导或贸易便捷化措施应该 都能有效降低此类交易成本,进而提高ECFA的利用率。 事实上,原产地规则太过严格与繁复(引发交易成本)可能也是导致FTA利用率偏 低的罪魁祸首,且不利於日益频繁的中间产品、零组件贸易或跨国生产分工(引发经济成 本)。所谓严格,主要指不容易符合「税则号列改变」(比如HS二位码比HS四位码困难) ,以及一定附加价值(中间产品含量)必须源自本地或FTA夥伴国等原产地规定。以附加 价值的标准为例,40%原产可算是一个衡量宽松与否的门槛,超过即算严格。 依此标准来看,ECFA针对早收清单的临时性原产地规定应属趋严,除了40%此一门 槛之外,也有不少产品被要求至少要有45%、甚至50%以上的附加价值含量。另有部分产 品更被指定须同时满足「税则号列改变」与一定附加价值两项规定才算数,从而导致部分 原生技术水准不高、竞争优势主要来自进口关键零组件或中间产品,搭配产业群聚或协力 优势予以组装再出口(因为下游出走、所以近来出口比重日增)的产业,极有可能因严格 的原产地规则而未能利用ECFA所提供的优惠关税。 ECFA势必进行後续谈判并纳入更多产品,未来原产地规则其实可参酌东协与中国, 以及东协与南韩这两个FTA作法,以税则号列改变「或」附加价值一律以40%作为标准, 既单纯又不失宽松,对台湾经济全球化与产业发展也比较有利。 上述情况如果遇到中国也想保护与发展的产业,则原产地规则此一紧箍咒只会更加 严厉,32去年四月在ECFA「双英辩论」中出尽锋头的「赖老板工具机」(属於机械设备制 造业)就是典型例子。台湾的工具机甚至被要求在2014年以後,主要关键零组件的「数控 系统须在两岸加工生产」,否则将从零关税清单中出局。问题是,台湾工具机的数控系统 与主轴马达等驱动器主要乃仰赖日、德进口,除非短短三年内技术水准突飞猛进且能自产 ,要不然台湾的工具机产业到时候如果不是要从中国进口数控系统(假设中国发展成功; 且在双边累积原则下,两岸中间产品彼此都算成原产),就是根本无法适用ECFA优惠关税 。 原产地规则如果太过严格,往往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与经济整合扩大竞争 压力的原旨背道而驰。 伍、经贸规则:两岸特色 vs. 国际规范 两岸经贸协商一直摆荡在「两岸特色」(两岸机制)「国际规范」之间。ECFA後续 的「贸易救济措施」与「争端解决协议」固然如此,两岸投资保障协议也会面临同样的问 题。33 就ECFA涉及WTO规范的部分,因ECFA的设计乃架构先行,後续谈判除了货品与服务 贸易等市场开放之外,另须确立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救济措施,而这些重担依目前设计, 显然都将由两岸经合会一肩扛起。其中,在ECFA的争端解决协议签署并生效前,将由双方 透过协商或两岸经合会来处理争端事宜。至於贸易救济措施则包括反倾销与平衡税(涉及 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多边防卫措施与因实施ECFA而滋生的双方防卫措施。目前仅知 ECFA针对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订有「临时性的双方防卫措施」,34要等未来货品贸易 协议完成之後,相关规范才会清楚。ECFA相关议题分类则详表5-1。 这部分虽复杂但观察重点只有一个,亦即ECFA的争端解决或贸易救济措施,究竟是 仅「透过」,还是完全「止於」两岸经合会或其他两岸机制?一般惯例的确可在FTA或区 域架构下处理,但也不乏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或相关多边程序,至於两种管道相容( forum shopping)或互斥,则可透过协定加以规范。35 一、投保协议的国际仲裁问题 就投资保障的争端解决来说,多数有过商务纠纷经验的人都会同意,诉诸客观第三 者,最好是向程序完备的司法体系寻求仲裁,最能够让人信服,而一般国际投保协议大致 也循此方向。以中国跟东协在2008年所签署的投资协议之争端解决为例,其处理原则更是 载明,可根据投资者的选择,「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或可依据 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提交仲裁。而且即使争端两造之一并非公约成员 ,也可根据公约「附加便利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甚至经由双方 同意的任何其他仲裁机构或根据任何其他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重点不在於争端解决一定要国内、国外或国际进行,而是站在保护投资人的立场, 提供多样选择(options)。 再次强调,只要是争端的两国其中之一是世银ICSID公约会员,即可适用争端解决 机制。 "Where one of the parties to an investment agreement is not a party to the ICSID Convention, the arbitration clause usually refers to arbitration under the 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 which were adopted in 1978 to provide for arbitration in investment disputes where either the host country or the home country is not a party to the 1966 ICSID Convention." (Key Terms and Concepts in IIAs: A Glossary)36 所以这个问题在於北京(很难同意),而不是因台湾不属於联合国或世界银行成员 ,以致两岸投资争端不能诉诸世银ICSID公约。 二、国际仲裁当防火墙 经贸事务难免产生摩擦与争端,持平而论,以两岸关系的敏感,如果只任由两岸机 制来处理经贸争执,颇类似抱薪救火,这时委由多边解决或国际仲裁,反而能降低冲突或 成为防火墙。 此外,从学理上的角度观之,何以争端解决不适合「双边谈判」,而需要第三者介 入或「国际仲裁」?主要乃因为经贸谈判时强调议价能力,亦即「实力」的成分往往多过 「法理」(Davery, 2006),这对小国通常比较不利。更重要的是,谈判通常可以为双方带 来利益,但经贸争端往往涉及特定事项,具「零合游戏」性质,所以必定产生赢家与输家 ,不适合透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或仅由具双边性质的程序或机构来处理(Devereaux et.al.)。详图5-1。 以此观之,无论是ECFA的争端解决或投保协议,台湾因相对於中国乃属小国,诉诸 多边架构或国际规范,应属较为有利的作法。 hong4 陆、结论 本文有以下结论或判断: 1. ECFA虽然签署已将周年,但其洽签模式(架构协议+早收清单)与部分内容却 也引起未必符合(consistent)WTO规范的疑虑,主要在於「计画与降税时间表」( "plan and schedule")付之阙如,除非ECFA後续谈判能在短期内有所突破,否则ECFA很 可能很难向WTO完成正式通报(notification),成为「悬而未决」(pending)的一个贸 易协定。也因此欲做经济效应评估并不容易。 至於何以ECFA是一对台湾长远发展未必有利的政治险棋,则解析如下: ECFA如果一开始就附上「计画与时间表」,不容易过关 ECFA如果只是单纯的「架构协议」(设定整体目标与自由化方式而已),主其事者深 怕夜长梦多, 因此「早收清单」先行。 且以早收清单作为两岸关系「套索」,殊难逆转。让ECFA成为既定事实,因为新的贸 易环境与期待已经形成,演变成新的经济秩序。比如部分产业改变布局并投下难以回复的 「沈没成本」(sunk costs)。 代价则是,也让ECFA处於pending状态,两岸关系更加暧昧不明,台湾平白损失以WTO 多边架构下作为两岸交往的平台与屏障优势。 2. ECFA唯有後续谈判顺利才能解决洽签模式所引发的後遗症,但後续谈判也诚非 易事。主要原因包括「先易後难」的早收清单模式,可能导致斡旋空间缩小,反而有碍於 後续谈判。此外,截至目前台湾单方面对中国仍有2200多项农工产品禁止进口,更是ECFA 後续谈判的最大考验。 3. ECFA早收清单目前的利用率偏低,除了启动不久的时间因素之外,也可能和其 趋严的原产地规则有关。此外,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也不利於日益频繁的中间产品、零组件 贸易或跨国生产分工。後续谈判货品贸易的原产地规定,应朝向「单纯与宽松」的方向。 此外,台湾的匆促态度也有实际上的後遗症,首先是产业政策的未能兼顾,去年四月在 ECFA「双英辩论」中出尽锋头的「赖老板工具机」,2014年之後可能无法适用ECFA优惠待 遇,就是典型例子。 以两岸关系的敏感,如果只任由两岸机制来处理经贸争执,颇类似抱薪救火,这时 委由多边解决或国际仲裁,反而能降低冲突或成为防火墙。此外,争端解决具有「零合」 性质,不适合透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或仅由具双边性质的程序或机构来处理,而需要第三 者介入或「国际仲裁」。无论是ECFA的争端解决或投保协议,台湾因相对於中国乃属小国 ,诉诸多边架构或国际规范,应属较为有利的作法。 作者洪财隆为清华大学社会所「中国研究学程」兼任助理教授;Email: [email protected] -------------- 其实作者的推论,台湾应该引用ecfa中的终止条款毕免失血才对 但他在文首就先说了台湾不太可能引用终止条款 其实是可以终止的 却用一种签都签了,好处我拿了也不再终止,却还是觉得这个协议对我不利 的论点 在评论这项协议,似乎有点矛盾? -- ˙ - . ˍ ◣ _- .︿. ˍ◣ . 千山鸟绝,万径踪灭 ↙ - ˍ ▂ ∕\ ∕ ╲ _ 孤舟蓑翁,独钓江雪 ↖ . . ◢███▃ ▄╱◢ / ╲﹎ - @juor2 ︿ . ‧ ﹑ ▄▁ ▇▅▄▃◢▅▁ ▁▂▁ /\|||||||| ▄▃▂ ‧. ▆▅▄▅▆▇ . √▃▂▃▄ .、 . ▁ˍ_ __ . oodh《残江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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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eorgebb:这东西就跟初恋一样 即期待又怕受伤害 @_@ 07/0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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