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buda (未来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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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看挪威杀人犯重新检讨死刑--兼论刑法
时间Fri Aug 5 22:25:43 2011
嗯,抱歉过长整理也困难
我想并不是说他们没有现代宪政的问题
况且他们对这里的宪政担忧确实也很值得考虑的
我想法学家应该还有一套是探讨实在效力的问题吧
其实回答法的本质是甚麽这样的命题也很重要
他们那边也是有不错的法学家
但是,我想专注的还是他们渐渐也发现党国一体的缺点
这样走出来
我本人是比较在意他们从文革後那样走出来的感受毕竟经历过
跟你们没经历想猜想地域 (抱歉找不到那个字)不同
所以,我後来去研究仪式这些问题
其实也是满有趣的
就像拿错的符号去玩会玩出火那样
我本人也消除了冷战的思维
很高兴能够拥有自己的判断 而不是因信某人而有封印在身上
※ 引述《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之铭言:
: 我发这篇文,就是想「通盘」讨论整个刑法政策,
: 也就是,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
: 以及当初刑法各罪所「应受的刑与保安处分」,
: 执行後,如何让受刑人「回归」社会与如何「保护被害人」等,
: 套用在「死刑」上,就是问「死刑真的是一种刑罚」吗?
: 也可以问,「死刑的社会功能到底有哪些」?
: 在此,我不和之前一样直接说我的立场,
: 虽然之前讨论相关议题时,我的立场很明显,但还是想重新检讨
: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与被害人的权利关系,似乎一直遭人误解,
: 譬如刑事被告在法庭上,就是「无罪推定」,靠检方去调查证据,
: 但是在台湾,「无罪推定」就是保护被告与伤害被害人一样...
: 讲这些,或许与主题无关,但是我要问的是,
: 死刑无论就立法上,或者执行上,到底有其「应然」吗?
: 台湾目前刑法上,到底有多少个罪名有「法定死刑」呢?
: 而这些有法定死刑的罪,到底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呢?
: 之前有人说,「法定刑」不一定就要如此判决或执行,
: 但在台湾,如果法院在面对舆论压力而不「依法」判决时,
: 很多问题又是骂向法官,但是检警呢?
: 就如我开篇的一个问题:
: 倘若遇到挪威这样的杀人犯,刑罚对他到底有什麽用呢?
: 又譬如遇到精神病患犯下这类罪行,刑罚对他的功用还有吗?
: 如果真被判处死刑,那麽死刑到底是一种刑罚,还是说不过是保安处分而已?
: 再如之前网友说的那些「刑罚理论」,套在死刑上到底有没有用?
: 或许对台湾来说,死刑就是个「爽」点---满足社会上的正义感
: 但是仔细思考,对於被害人就有任何「实质」帮助?
: 而如此执行死刑就能真的降低「犯罪率」呢?
: 回到法律观点,宪法保障人民「生存权」,难道政府就能处以死刑?
: 倘若政府不处以死刑,社会就会动用私刑,那麽社会没有问题吗?
: 之前某网友说性侵犯被关到监狱会被严重修理,「这是人性」,
: 倘若如此台湾目前对刑罚的观点是如此,我实在对台湾的刑罚发展感到忧心,
: 因为,刑罚只存在应报理论,其他都是不重要的,
: 乃至於,出狱後受刑人再犯率极高,且犯行越来越严重,
: 外国不断的进行众多实验,譬如在家拘役,或在下班与周末到监狱服刑,
: 然而在台湾这些实验,似乎只会造成社会恐慌而已
: 回想之前那些未被执行的死刑犯,为何又被重新挖出来?
: 没挖出来前,社会对於那些死刑犯难道知道他们还「存在着」吗?
: 废死有人曾经说,从减少执行率开始,但是在台湾是完全行不通的,
: 因此有另一派是减少「有死刑的罪」开始,降低所谓的「死罪」,
: 也减少「短期自由刑」的罪行与执行,并多以「其他方式」替代刑罚,
: 毕竟无论就宪法上来看,或者对於社会问题的控制,刑罚并非最好的方式!
: 充其量,只是最方便也是最引起社会共鸣的方式!
: 然而,却忽略了「法官与检警分工」的关系
: 只要台湾充斥着「治乱适用重典」以及「以暴制暴」的概念,
: 而去仔细讨论刑法目前各条文的问题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症结,
: 并且「谨慎的用刑」,以及改变人民对於刑罚的期待与观念,
: 我想,死刑或刑罚的功能,可能永远保留在「犯罪就处刑」,
: 而非让有关当局去检讨犯罪的成因,以及之後的矫正与复归...
: 果真如此,或许就将窃盗或强盗之类的处以公开的「鞭刑」,
: 重则处以「刖刑」,性侵犯处以「宫刑」,再由国家扶养,
: 经济犯或贪污犯则处以「黥刑」或「劓刑」,再让其罚作奴役,
: 对於死刑犯则「公开处刑」,在其出身县市的火车站处刑,
: 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则将财产补偿被害人後充公,
: 闯红灯或触犯公共危险的犯罪,则「鞭刑」或「加重罚款」,
: 反正,真的要让人民有警惕,公开处行与审判,永远是最好的方式...
: 而且大量使用肉刑,再犯率更低,更满足大众对刑罚的期盼
: 当然,这样一来,我不会承认这叫做宪政,因为根本没有人权,
: 一堆人拿「社约论」讨论时,
: 如果不先承认「某些权利是法律或他人绝对不容侵犯」的,
: 那麽,我不认为这样的法律体系满足所谓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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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zbuda 来自: 111.184.23.61 (08/05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