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buda (未来鼓手)
看板Policy
标题Re: [心得] 看挪威杀人犯重新检讨死刑--兼论刑法
时间Sun Aug 7 12:58:32 2011
我想这些继受概念好像就会像
其实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行为已经超过了
所以,我们必须以概念来衡量。
但是,之前不就出现了齐头式的平等来了解平等权吗?
我想是这边的隐忧
拿掉这些也许我们真不知道该怎麽办
不过其实这方面的体验 也可以从女性主义去体验看看
虽然我也不太苟同像那种手插腰一大戳掖毛的女性主义者
也大概会是像马克思那种意识形态挤压的问题
不过基本上我是觉得可以跳过马克思相形之下我觉得那些人比马克思更认真
然後再看看
我也觉得从强奸的道德恶性观感比揍人就算了
好像可以看出甚麽
※ 引述《ilha (Formosa)》之铭言:
: 现代宪政法治体制注重的是:
: 1.明文规定每个人在宪法上受到保障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进行普遍性之适用
: 2.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发展权......等等重要权利
: 3.有权利即有救济,若遭侵害,即使人身肉体都归消灭,宪法也都还是保障其救济
: 4.若不尽义务,尤其是对他人造成重大侵害,则其在宪法上受保护之权利则将限缩
: 5.以国家概念作为每个公民的集合,由政府为代位,来运作权利和义务之保障工作
: 因此,任意择定所谓「国家无权执行死刑」特定理由,试图论证:杀人犯定谳者之
: 生命权,概非宪政国家之权限所能为──此种理由尚未成为现代宪政思维中之一般
: 性、普遍性基本原则。所谓的国家,应该指的是「宪法上」之国家,若然回归到现
: 代宪政法治体制,尚难认该理由就是一条不可违背的基本法理,而只是一种主张或
: 对现况的反思。
: 不尽义务即无法享受权利,其权利必然受限缩,至於要受限缩到何种程度,则取决
: 於受其侵害的权利之救济密度,取决於宪法法架构(包含法律、解释令函、行政命
: 令等)明文的律定。这些文本的内容,都是由合法正当的立法与政策制定程序,在
: 多数决原则、尊重少数原则等原则之下明订的,并且可以修改以保持随时肆应社会
: 环境发生变化之弹性。
: 面对杀人罪行,被害人的生命法益虽归消灭,但是在宪法上仍享有其权利之救济,
: 国家依据刑法之规定仍得发动後续的救济程序。目前的规定是加害的杀人犯定谳者
: 应受死刑之宣告与刑之执行,是肆应立法之初迄今的社会状况,尚无法理上的可非
: 难性。如果社会状况改变了,则可修改规定,改成(禁止假释)无期徒刑、(可假释)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罚金、矫治教育、社会服务、(终生)矫治
: 医疗等方式来完成「救济/限缩」的衡平效果。这个调整不应该是单向的、不可逆
: 的,像是欧洲那样废除死刑之後再也不准恢复死刑,只是让宪法的弹性无端受损,
: 要如何判断就是最民主、最进化的法理?恐怕只是见仁见智。
: 依照现在我国百年的社会现况,各种犯罪态样的刑案渐增、渐趋组织化、渐趋凶狠,
: 且死刑之法定罪名在解严以後已经销掉不少了(即实质上的第一波废除死刑),实缺
: 乏弹性调整的空间。贸然主张此际再行全面废除死刑,只会造成社会疑虑,无法普
: 遍地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生命权)。
: 敝人不支持在现在的社会状况下全面废除死刑;即使未来某一天完成了此一壮举,
: 也仍应保留可修法回复死刑的弹性空间,否则,一旦社会状况再次改变,宪法要何
: 以肆应?
: 现代宪政法治体制保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各人的主张即便未达共识,也可互相保
: 持尊重与容忍。就死刑存废的议题,您等有您等的主张我等有我等的看法,两案并
: 陈,尚属可以接受的最大公约数──至如说「国家无权执行(杀人犯定谳者)死刑」
: 是否为法理,我等的意见是尚持保留态度。
: 真正能置可否的,一是透过政策合法化程序来改订刑法文本(修法),二则是透过大
: 法官解释来审查现行刑法条文是否违宪(释宪)。您等与我等既非立法委员诸公或膺
: 任大法官之重责,则皆无人得迳自宣称所主张的意见乃属「法律上的有权解释」。
: 在网路上、在课堂上、在各种场域中能互相探讨、互相切磋、深切地关心社会,总
: 是好的;至於一时间无法尽说服对方,那麽,退而尊重对方有表达不同意见之言论
: 自由,那也是非常好的公民素养。
: 以上,浅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184.23.61
1F:推 ilha:一切还是回归公共政策上「政策合法化」的学理吧,再好的法理 08/07 13:07
2F:→ ilha:若不能政策合法化,则亦不过是诤言罢了。这里毕竟是Policy版 08/07 13:09
3F:→ ilha:一直只看到法理的强调,却不见如何引导政策政策合法化?难解 08/07 13:11